單位可以辭退上班網聊的員工嗎

2021-11-03 00:05:27 字數 1074 閱讀 1601

內容僅供參考具體執行方案以各地規定為準

案情:李小姐2023年7月大學畢業後,進入本市一家合資企業從事市場產品開發工作;公司因工作需要,給每個員工都配奮了上網裝置,但公司的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員工在上班期間私自使用qq或msn進行網聊的行為屬於嚴重違反勞動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可以據此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2023年6月,李小姐接到公司解聘通知,理由是李小姐無視公司勞動紀律,在上班時間多次使用msn進行私人聊天。

7月,李小姐向勞動仲裁申請仲裁,要求恢復雙方的勞動關係。

公司辯稱:為整頓紀律,公司於2023年1月經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了001號備忘錄,規定有三種行為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予開除處分,其中包括經證實使用qq或msn進行私聊等行為。備忘錄給每個員工傳閱並簽字確認,李小姐也在其中。

後李小姐再次使用msn私人聊天被部門主管發現。由於其此前有過多次同樣行為,公司當即根據企業制度與她解除了勞動合同。

仲裁委員會經過審查後認為李小姐所在公司明確把員工網聊列為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而李小姐所在公司證明了經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有關制度,並以備忘錄形式在職工中傳閱公示,李小姐也曾簽字確認,因此作出裁決:公司根據規章制度對李小姐作出辭退並無不當,駁回李小姐的仲裁請求。

評析:首先,利用單位裝置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這種行為是不可取的。至於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辭退上班時間網聊私事的員工,關鍵在於員工的這種行為是否構成「嚴重違紀」。

法律對何謂「嚴重」未作明確規定,一般來說,員工偶爾使用msn私人聊天,只是屬於輕微違紀,即使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一次網聊私事即解除勞動合同 」,這對於員工而言懲處力度過大,也難以為人所接受。但是員工多次違反公司規定網聊,並經指出後拒不改正,這就加重了違紀情節。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其一,勞動者的行為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其二,勞動者的違紀行為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被列為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其三,規章制度合法有效並告知勞動者。如上述三個條件都符合,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不過,儘管李小姐所在公司贏得了官司,但其在管理上也不是沒有可改進之處。對於網聊員工的處罰,如果能採用批評警告、行政處罰、調離崗位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的階梯式的方案,無疑會更加獲得全體員工的支援,並令違紀者口服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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