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專利管理制度

2021-12-24 03:47:02 字數 3171 閱讀 778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公司核心競爭力,保護發明創造,鼓勵技術創新,提高在研發、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專利制度特性和功能的運用能力,規範本公司專利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相關法律和檔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專利工作的任務是充分依靠和運用專利制度,使專利制度成為促進公司技術創新的乙個主要動力機制和保護機制,鼓勵和調動公司職工的積極性,為公司技術創新以及生產、經營全過程服務。

第三條本辦法實施範圍:本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施行。

第二章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公司主要領導負責專利工作,並設立智財權(專利)工作部門負責專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專利工作部門的基本職責包括:

1.制定專利工作管理辦法;

2.制定專利工作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

3.組織、參與專利戰略的制定和實施;

4.組織、指導、協調、檢查各部門的專利工作;

5.組織專利宣傳、培訓;

6.管理專利文獻,建立專利資訊資料庫,提供專利資訊檢索、分析服務;

7.管理專利申報工作,提供專利諮詢服務;

8.辦理專利申請、專利權的維護、專利資產評估、專利合同備案、專利權質押、專利廣告證明和處理本公司專利糾紛等事務;

9.實施專利獎懲;

10.管理專利工作專項資金;

11.規範合同或協議中涉及專利技術的相關條款;

12.其它公司專利管理工作。

第三章專利產權的管理

第六條本公司的職務發明是指執行本公司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被批准後,本公司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公司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本公司在聘用員工(包括臨時工作人員)前, 與員工簽訂《智財權及其保密協議》包括:任職及離職後約定時間內創造的智財權的歸屬,公司技術及商業秘密的保密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八條本公司與其他公司、個人合作開發或者委託研究時,應簽訂技術合作、委託協議,協議中必須約定研發成果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歸屬。

第九條本公司對員工做出的發明創造,應進行分析評價,凡應該申請專利的,要及時申請國內外專利。

對適於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應先提出專利申請,取得專利申請日後,再進行科技評價、評估、評獎、產品展覽與銷售等會導致技術發明公開喪失新穎性的活動。

對於不適於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一般應將其納入公司技術秘密保護範圍,從本公司專利戰略及經營實際出發需要公開的除外。

第十條本公司建立專利檔案,專利工作部門應對本公司所有專利或專利申請進行監視和管理,適時提出維持或放棄的建議。

第十一條本公司在實施專利專案時,生產和銷售部門應當將專利實施的情況定期上報專利工作部門,專利工作部門應當對專利實施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提出是否繼續實施或改進的建議。

第十二條本公司在專利權轉讓、專利許可、專利權質押、專利權作價入股、合資合作前,應由專利工作部門組織進行專利資產評估;專利工作部門應定期組織評估本公司的專利資產,並將其納入財務核算管理體系。

第十三條本公司設立專利工作專項資金,由專利工作部門統一管理,用於專利培訓、專利獎酬、專利工作事務及專利資訊網路建設等費用支出。

第十四條本公司在實施專利保護和市場監視時,專利工作部門要及時掌握本行業專利申請及授權情況,對有損於本公司權益的他人專利及專利申請應及時啟動相應法律程式;對侵權行為,應當進行綜合分析,提出應對措施。

第十五條本公司在實施專利權海關保護時,專利工作部門要及時辦理專利權海關保護備案手續。第十六條本公司建立職務發明創造保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在專利申請公開前,員工對申請專利的技術或產品負有保密義務,要有員工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保密獎懲協議;制定借閱管理規定、密級確定規定、歸檔管理規定。

第四章專利制度的運用

第十七條本公司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資、立項、研發、引進、合資、合作、營銷、專利申請和維權等決策前,要制定和實施專利戰略。

第十八條本公司在經營性投資決策前,應由專利工作部門分析國內外專利資訊,運用專利制度的規則,提出有關投資決策的可行性建議。

第十九條本公司在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立項前,應由專利工作部門分析國內外專利資訊,其中包括失效專利資訊,運用專利制度的規則,提出引進、合作或自主研發等方面的建議。

第二十條本公司在自主研發新技術、新產品前,應由專利工作部門分析國內外專利資訊,避免重複研究,運用專利制度的規則,提出能獲得最大市場效益的有關技術路線和技術解決方案建議。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在引進技術、裝置決策前,應由專利工作部門分析國內外專利資訊,運用專利制度的規則,提出引進方案;特別是在引進技術、裝置中含有專利的,應先由專利工作部門核實其專利法律狀態,提出有關可利用性的建議,並定期監視其法律狀態。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在進行產品銷售和出口**時,應由專利工作部門分析國內外專利資訊,運用專利制度的規則,明確該產品在銷售地和出口地的專利法律狀態,避免侵犯他人專利。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在合資、合作等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由專利工作部門對擬合作的專案進行綜合分析,運用專利制度的規則,提出合資、合作的合理化建議。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當被控侵犯專利權時,應由專利工作部門利用專利資訊,運用專利制度的規則,提出應對措施。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在簽訂與專利有關的**合同時,應由專利工作部門根據具體情況,運用專利制度的規則,提出由合作方提供合法證明檔案的要求和增加相應法律責任及損失賠償條款的建議。

第五章專利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要有專利工作考核指標,並將其列入各部門及其領導的工作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十七條考核指標是指對專利及專利制度特性和功能的運用狀況,包括專利擁有量、實施率、收益率;專利戰略制定與實施;專利事務管理;專利工作經費落實;專利獎懲執行等指標。

第六章專利獎懲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對合理運用專利制度為公司創造經濟效益和避免公司損失的員工,要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設立專利工作獎,要根據專利工作人員的工作業績給予獎勵。

第三十條本公司對申請專利的職務發明人或設計人要給予鼓勵,包括精神或物質獎勵。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對被授予專利權的職務發明人或設計人,要給予獎勵和報酬,獎酬的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公司應將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所述的獲獎人員的獎勵情況記入其業務考核檔案,作為職務、職稱晉公升,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本公司對違反本制度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責任人,給與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由專利工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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