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激勵制度

2021-10-02 11:50:18 字數 3481 閱讀 4342

目的:為了規範員工的日常行為及工作管理,維護公司良好形象,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激勵員工,對員工在公司的積極及消極行為作出相應的規定,以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氛圍,特制定本制度。

一、 制度分類:

該制度分為正激勵及負激勵兩部分,正激勵政策為:通報表揚、物質獎勵、現金獎勵、晉公升等;負激勵政策為:日常行為處罰、嚴重過失性處罰、開除。

二、 正激勵政策:

1. 獎勵方式:

通報表揚、現金獎勵;

2. 獎勵的審批:

1) 通報表揚:由部門主管提名,報人力資源部審核,總經理批准。

2) 獎金獎勵:為年度獎勵,由各部門上報至人力資源部審核,經評審小組評估後報總經理簽批。

1. 參選範圍:

員工級評優:入職滿半年以上的部長級以下員工參評;

管理級評優:入職滿半年以上的部長級以下員工參評,不含部長。

2. 獎項設定:

1) 內部推薦獎、優秀員工獎、優秀管理者獎、優秀部門獎、傑出貢獻獎,

2) 公司設立意見箱,員工若對公司的運作有良好意見或建議的,可以以書面形式將其放入意見箱中,或者直接向其主管或上級主管反映。經公司確認,查明確實真實有效的,公司將給予100-200元獎勵。

5. 具體評選要求詳見《員工評優方案》

三、 負激勵政策:

負激勵分為兩種處罰方式,第一種為實際金額處罰,第二種為行政扣分;兩者的區別在於,第一種處罰方式為日常行為處罰,該處罰不影響員工的晉公升、加薪、年終獎評定,即:輕微過失和一般過失;第二種處罰方式為嚴重失誤性處罰,此類處罰只扣分不產生實際金額的處罰,但與員工的晉公升、加薪、年終獎評定直接掛鉤,員工全年行政扣分超過6分將被降職,超過10分,將被辭退。

1. 日常行為處罰:

日常行為處罰分為:輕微過失處罰及一般過失處罰兩種型別。

1) 輕微過失處罰:主要指不遵守公司規定的工作紀律或給公司正常的工作環境、工作秩序造成不利影響的行為,該行為處罰20-60元;

2) 一般過失處罰:主要指對工作、公司財物不負責任,給公司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的行為,該行為處罰100元。

2. 輕微過失處罰專案:

1) 觸犯以下情形處罰20元,過錯人的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行為人賠償公司由此受到的經濟損失

a. 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b. 上班時間閱看與工作無關的書報或上網查閱與工作無關的內容;

c. 上班時間打瞌睡或無故中途停止工作;

d. 不愛護公司財物,裝置;不注意節約公司水、電等;

e. 員工上班未佩戴胸牌,或將胸牌轉借他人使用者;

f. 上班時間未按要求著商務裝進入辦公區域者;

g. 下班後未按照規定關閉辦公設施者;

h. 利用公司電腦玩遊戲或辦理個人私事;

i. 辦事拖拉或積壓工作,影響工作效率;

j. 被指派加班加點時,藉故推諉者;

k. 外出公幹未能簽到且未提前上報主管領導,或歸崗後未在當日完成《外出審批單》的批覆者;

l. 因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工作錯誤,情節較輕者,或給公司造成輕微損失的;

2) 觸犯以下情形處罰50元,過錯人的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行為人賠償公司由此受到的經濟損失

a. 因各類非工作情形,故意怠工者;

b. 工作中不上進、不認真、不主動、不虛心,致使工作或服務效益欠佳,達不到公司標準工作要求;

c. 在禁止吸菸區域吸菸,或亂扔菸頭;

d. 挑撥是非,亂傳閒話,影響團結,擾亂公司工作秩序;

e. 在工作區域內聚賭或者有其他重大傷風敗俗的行為者;

f. 無理拒絕接受工作任務,不服從正常工作調動經教育不改者;

3) 觸犯以下情形處罰100元

a. 工作期間喝酒或帶有醉態;

b. 未經批准使用公司設施、裝置幹私活,或利用公司**打私人**聊天;

c. 接受與職務有關的饋贈,歸個人所有者;

d. 造謠生事,誣告他人,散布流言,擾亂員工工作秩序;

e. 發現公司物品丟失、損壞或發現公司財物正在遭受損壞時隱瞞不報或謊報。

f. 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的類似的情況;

3. 一般過失處罰專案:

觸犯以下情形處罰200元,過錯人的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行為人賠償公司由此受到的經濟損失。

a. 未經批准私自配公司鑰匙;

b. 煽動或參與威脅他人、與他人相互打鬥、聚眾**、拉幫結派。若此類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

c. 不尊重同事或上下級,不服從管理;

d. 超越職權範圍擅自作主,對無關本職的事件隨便作答造成極壞影響或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e. 遇到意外重大問題而隱瞞真相,不向上級報告者;

f. 遺失公司使用工具或重要檔案者;

g. 未經公司許可,在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擔任職務,經公司提出後仍不改正者;

h. 財務掛帳嚴重,長期欠票(票據)欠款造成公司損失的行為。

i. 公司其他規章制度規定的類似行為;

4. 嚴重性失誤主要指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或者違法行為。

每觸犯以下情形之一扣除2分行政分,過錯人的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行為人賠償公司由此受到的經濟損失;觸犯法律的在接受完公司出處罰後,送交公安機關查辦。

a. 連續曠工2天或三個月內累計曠工3天,全年累計曠工5天;

b. 因公洩私憤,報復打擊同事者;

c. 偷竊、騙取公司財物;

d. 蓄意破壞和浪費公司各種設施、裝置和其他財物;

e. 因過失致使公司的裝置設施造成重大損失者;

f. 故意銷毀公司的財物或檔案;

g. 浪費能源,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者;

h. 故意誣告公司或他人,給公司或他人形象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i. 無法完成公司規定的工作任務或業務指標,後果嚴重者;

j. 違反公司工資保密制度者;

k. 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5. 有以下情節的的予以開除,過錯人的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行為人賠償公司由此受到的經濟損失;觸犯法律的在接受完公司出處罰後,送交公安機關查辦。

a. 侵占、挪用公司財物;

b. 私下打聽其他同事薪資的;

c. 利用職務向客戶索要回扣或收取賄賂,損害公司利益;

d. 洩露公司機密,給公司各項工作造成不利影響或重大損失;

e. 偽造或盜用公司公章,偽造公司檔案或偽造他人簽名,造成嚴重後果;

f. 故意欺騙公司或公司領導及同事,或在工作中採取欺騙手續獲取不正當利益者;

g. 因其他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者;

h. 洩漏業務上的秘密情節嚴重者;

i. 因其他違法行為,觸犯法律,被司法部門追究責任者;

6. 以上所規定的重大損失以行為人本人半個月的基本工資標準為依據;行為人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達到或超過行為人乙個月的基本工資的,按其月工資的20%逐月扣除。

1) 2)

3) 四、 員工投訴:

公司管理人員應認真聆聽員工的問題或投訴。在工作中,如果員工認為與直接上級溝通不暢或認為處理不當時,一般按以下步驟解決:首先向直接上級的上級申訴,如不滿意,可逐級向上申訴;如有必要,員工可以通過人事部或意見箱向總經理投訴。

但對歪曲事實、混淆視聽者將給予紀律處分。

人力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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