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 GZZD 020考勤管理規定

2021-10-01 20:30:41 字數 4321 閱讀 5248

考勤管理規定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員工考勤休假管理,統一考勤休假辦法,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訂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制度為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外駐機構考勤休假管理基本制度,各部門、各外駐機構需依照執行。各部門、各外駐機構在本制度允許範圍內自行規定的考勤辦法,需報公司人力資源部核准後生效。

3、職責

3.1 各部門文員、各外駐機構相關人員負責本部門、本機構的考勤管理和彙總工作,對考勤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對於人員較多的部門,其下屬車間、科室、班組可設定兼職考勤員,負責對本組織所有人員的考勤,並行使考勤處罰權。

3.2 考勤由人力資源部統一管理,各部門、各外駐機構考勤人員(製造中心除外)於每月25日17:00前將當月人員變動表、考勤表、考勤彙總表(主要針對各部門加班、事假、病假、福利假期等)三份**由部門經理簽字確認後交至人力資源部(製造中心考勤由其自行彙總,人力資源部在審核其工資時同時審核考勤)。

3.3 各考勤負責人應準時上報考勤表,沒有正當理由考勤表遲交者,扣除責任人10元/次;若查出考勤失誤,扣除責任人20-50元/人次;造成嚴重失誤或人為錯誤,按工作失職論處(25日如為節假日可順延提交)。

3.4 人力資源部薪酬負責人以抽查的方式對各部門考勤進行審核,並對各部門考勤人員考勤失誤行使提報獎懲權,考勤機原始考勤資料為最終考勤核准依據。薪酬負責人如出現考勤核准失誤,扣除其20-50元/人次,造成嚴重失誤或人為錯誤,按工作失職論處。

3.5 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均有權隨時抽查各部門、各外駐機構的工作人員出勤情況,如查處考勤失誤情況屬實,除對當事人進行本制度規定的處罰外,追加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4、考勤規定

上下班4.1 員工上下班(規定上班時間前、下班時間後)應及時打卡,打卡記錄是公司考勤的最終依據。

4.2 公司實行每週五天(共40小時)工作制,星期

六、日為法定休息日。

4.2..1為保證公司高效運營,公司日工作時間有所區分,不同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工作時間。

正常日工作時間:上午8:45-12:

00,下午12:45-17:30;用餐時間:

12:00-12:45;工餘休息時間:

上午10:15-10:25,下午15:

30-15:40。

4.2.2. 作息時間、用餐時間等如有變更或臨時調整,以綜合管理或人力資源部發文通知為準。

4.3 因公司交通不便,公司員工每月兩次60分鐘內(含)遲到,只警告,不扣發工資(早退不享受此規定);自第三次起,遲到60分鐘以內,扣罰工資20元/次;遲到60分鐘以上90分鐘以內(含),扣罰工資50元/次;遲到90分鐘以上且無適當理由,按事假半天處理;遲到無適當理由又未辦理相關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凡是有調休假者,可以以調休假抵消遲到(半天以乙個核算單位,部門考勤人員需於員工遲到當日進行相關手續辦理)。

月累計遲到達五次(含)以上者,公司將追加行政處罰。

4.4 員工因忘記帶卡導致未能刷卡者,需於當日填寫「補刷卡申請單」,經部門經理簽字、人力資源部認可後,由部門考勤員於當天送交公司前台予以核銷,按正常出勤統計。當月因忘記帶卡而導致未刷卡達三次以上者(含三次),每次給予20元處罰(綜合管理部考勤資料統計責任人負責統計並上報至人力資源部,並按照累計處罰統計),忘記帶卡未刷卡並未提交補刷卡申請單者按照事假處理。

4.5 因公司班車延誤導致班車晚於規定時間到達公司,員工必須刷卡,由綜合管理部考勤資料統計責任人負責記錄核實後進行統計予以核銷,按正常出勤統計。

4.6 嚴禁代他人打卡或打假卡,如有違規者給予50元/次處罰,並視情節輕重追加其他行政處罰。

離崗、出差

4.7 離開本崗位工作場所(非出差)辦公的,屬中途離崗辦公。

4.7.1 因工作需要(外勤業務、銀行業務、出差、會議與接待等)不能按時打卡的員工,須提前填寫「補刷卡申請單」,由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後送交部門考勤員,部門考勤員登記後於當天送交綜合管理部考勤資料統計責任人,予以核銷,按正常出勤統計。

特殊情況不能提前填寫「補刷卡申請單」的,事後一日內及時補填,否則視為曠工。

4.7.2員工無正當理由離崗超過1小時或上班期間中途離崗辦私事,以曠工半天論處。

因病或特殊事宜必須請假離崗的,必須辦理請假手續,經部門經理同意,至部門考勤員處登記後方可離崗,離崗時間計作請假時間(以小時論計),並按月累計。

4.7.3員工因公出差,需辦理銷差手續,按照實際出差情況填寫《補刷卡申請單》。

出差人員辦事完畢,應及時趕回公司報到並匯報出差情況,因故不能及時趕回的,應打**或採用其它方式向主管領導說明。

加班4.8 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因工作需要或上級指派必須繼續工作超出2小時者稱為加班,被指派加班者不得藉故推諉。

4.8.1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員工充裕的休息時間,公司不提倡加班。

4.8.2 普通員工加班必須事先填寫《加班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交部門考勤員處,然後再按上下班考勤規定打卡。

4.8.3 加班記錄累計,按同等時間調休核算,調休以半天(4個小時)為乙個核算單位,由部門考勤員核定加班—調休記錄,原則上自加班之日起6個月內調休完畢。

4.8.4 各部門夜間工作緊急需加班者,管理人員應親自督導。

4.8.5 以下人員給付加班補貼,並按照所在部門關於加班補貼的相關規定執行:

a、製造中心根據生產需要,由製造中心領導統一安排的延時加班,給付加班補貼;b、全體員工法定節假日因公司安排加班,給付加班補貼,加班補貼按照國家和公司規定執行。

4.8.6 以下情況不給付加班補貼也不予加班累計調休:

a、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或在規定上班時間內應該完成而未完成任務的員工,其延時工作不計作加班。

b、部分享受一定級別崗位工資的管理人員及出差、採購、銷售、值班、裝卸、外勤等人員,因其工作性質不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其工資已包含時間因素,不另給加班工資。

c、未經申請自行加班者。

d、科長級(含)以上管理人員。

請假4.9 員工因事請假需辦理請假手續。

4.9.1員工請假需填寫《請假單》,事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休假。

不能事先請假者,可用電報、**、書信、簡訊、郵件、口信等方式在事後30分鐘內請假,並及時補填假條。假期不夠應提前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事假需安排交接工作,並及時告知部門考勤人員,作為考勤記錄與依據。

事假審批許可權如下表:

4.9.2 員工事假期間的薪資按照全額日工資按天扣除。

4.9.3 月事假連續超過3天(含)或月累計超過5天(含)不參與月度獎金分配。

4.9.4 年事假累計20天以上(含)不參與年度獎金分配,取消晉級、提薪資格。

4.9.5 任何原因的事假最多不能連續或月累計超過7天(含),超過7天以上的事假將不被批准,違反者按照曠工處理。

病假4.10 因病和非因公負傷**或休養者,遵循以下規定:

4.10.1 非住院醫療病假審批按照事假審批許可權(同事假審批許可權),需住院或在家療養病假按照縣級以上(含)醫院出具的相關休假證明(蓋醫院病休專用章及醫生章),並經人力資源部核准假期後交人力資源部領導審批。

4.10.2 員工休病假應填寫《請假單》,未能事先填報的,需立即補填,審批後報人力資源部。

4.10.3 超過3天(含)以上的病假需出具縣級以上(含)醫院的病休證明(蓋醫院病休專用章及醫生章)報人力資源部,否則按照事假處理。

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假證明以騙取病假假期者,一經查處,以曠工處理。

4.10.4 病假期間(非住院,無需在家療養)薪資給付:依據工齡不同按不同比例發放基本工資。

4.10.5病假期間(住院或需在家療養)薪資給付

4.10.6 月病假連續超過3天(含)或月累計超過5天(含)不參與月度獎金分配。

4.10.7 病假期限全年不超過30天,超過30天(含)以上者不能參與當年年終獎金的分配。

4.10.7 病假假期在60天以上的作停薪留職處理。

在限定的三個月醫療期內**的,可重新上崗,若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作換崗或辭退處理;超出三個月仍未復工的,按相關規定解除勞動關係。三年以上工齡的員工,由部門經理根據該員工工作表現及工作業績,做出適當延長醫療期的決定。

假期4.11 公司員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假期,福利假期均含路途時間,路途不再另行給假。對所予福利假期,如遇休假日及法定節假日,不另行補假。

4.11.1 享受福利假期的員工,休假前需向人力資源部申請,由人力資源部審核後批准。任何假期超過3天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由相關人員職位**,假期期間需配合公司處理相關事務。

4.11.2 以下假期除特殊說明外,均全額發放薪資,並不影響當事人考核、獎金等;假期均不予累計、不允許跨年度休假(以公曆年核算)。

4.11.3 超假者必須進行續假手續,否則按照曠工處理。 福利假期必須經過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

4.11.4 福利假期如與其他假期連續休假,最長不超過10天(含),人力資源擁有最終審核權。

注1:員工工齡計算,自員工轉正之日起計算, 15日前(含)為當月轉正,15日後為次月轉正。實習生、子公司轉入本公司,按照以上標準執行。

如歷史資料出現無法核准情況,以人力資源部調查後最終批准為最終核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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