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戶經營管理條例

2021-09-10 16:34:09 字數 1518 閱讀 1133

1、商戶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商場各項管理規定,要求做到商品明碼標價,亮證亮照經營,嚴禁經銷位列假冒商品。

商戶應自覺接受商場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不得擾亂市場秩序。

2、商品質量問題與顧客發生糾紛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協商解決,不得與顧客發生爭吵、打架等行為,遇到糾紛時應當主動妥善解決,協商不成可與商場管理部門協調處理。

3、商戶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不正當競爭法》《本市的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做到文明經商,禮貌待客,嚴禁強買強賣、欺行霸市,維護商場整體信譽。

4、不得使用大音量音響裝置或高聲叫賣、張貼店體廣告。

5、不得在商場追逐打鬧、打盹、睡覺、酗酒。

6、嚴禁任何物品占用妨礙安全通道行為。

7、嚴格遵守規定營業時間,不得擅自歇業,歇業超過3小時按歇業1天處理。

8、嚴格維護全體商戶的共同利益,不得詆毀其他商戶。

9、商戶營業期間必須佩戴商場統一的《營業員證》,無證或10、佩戴他人證件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11、商戶轉讓、抵押、出租、轉租、調換、與他人共用攤位需向主管部門請示同意並登記備案。

12、嚴格遵守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在商場內吸菸、動用明火,避免火災事故發生。

13、不得收藏、攜帶管制的道具和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干擾管理人員的正常執法。

14、商戶捉獲違法分子,不得自行處置,應及時通知並轉交保安部處理。

15、商戶有協助國家執法人員履行職權的義務,不得阻撓國家執法人員執行公務,作偽證等違法行為。

16、商戶必須做好攤位區(店鋪內)的防火、防盜、防扒、防騙、防惡性事件和自然災害的自防工作,閉市後不得進入商場取貨,如有特殊情況需進入的,應當向保安部辦理相關手續後,與保安員一同進入商場(或店鋪),並迅速離開,不得逗留。

17、在非火警的情況下,未經保安部批准,禁止私自拆卸、移動或損壞消防設施、裝置和各種消防器材。

18、嚴禁私自動用送配電及照明設施,不得私自接臨時線或拆除、更改。

19、商戶的水、電、氣發生故障,應向主管部門提出報修,由維修部門組織人員檢修,並繳納維修費。

20、自覺維護商場的環境衛生,每天要在閉市前清理、清掃自己的衛生區域,禁止隨地亂扔瓜皮紙屑、亂倒汙水、亂扔包裝物、食品殘渣等有損清潔衛生的行為。

21、開業後,商戶需要店鋪裝修的,需書面提出裝修申請,經批准後,按商鋪有關規定入場施工並做好防噪處理,不得影響周邊經營和生活。

22、因高壓設施、裝置等需要馬上修繕的,商戶需讓出經營場地時,商戶要無條件配合。

23、商場按規劃需要搬遷,或終止使用場地設施,業主應無條件的服從。

24、不得擅自撕扯、塗汙、毀損管理方設定的封條,通知、宣傳、告示,不得損壞、移動各種告示、警示牌、導向牌。

25、嚴禁攜帶各種寵物、家禽進出商場。

26、商戶必須依照規定向主管部門繳納各項應付的費用,不得拖欠。

27、凡是商戶雇用的營業員、搬運工、臨時雇用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概由業主負責全部責任。

28、違紀處罰:凡有違反此規定的業戶,經營者管理部門將依據情節輕重給予業戶100—1000元的罰款處理,嚴重者解除經營合同,交法律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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