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二倍工資的勞動仲裁時效應從何時起算

2021-08-25 20:13:09 字數 1190 閱讀 4526

問: 李律師,我是2023年7月20日到某單位工作的,到今年4月15日離職,公司都沒有與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今年5月,我向單位要求,支付我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請問,申請二倍工資的勞動仲裁時效應從何時起算?

答:《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在處理涉及二倍工資的勞動仲裁案件中,“一年時效”是常常碰到的問題,對於時效的認定經常會出現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二倍工資屬於對用人單位的懲罰性規定,並非勞動所得,其支付前提不是基於勞動者提供的勞動,而是基於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屬懲罰性賠償金,不適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仲裁時效特別規定,只能按照每月分段計算時效。根據這一觀點,本案中主張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早已超過。

也就是說,時效應是在2023年8月底前主張。

第二種觀點認為,參照民事訴訟中規定,侵權行為持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侵權行為實施終了之日起重新計算。只要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直到勞動者的權利受侵害結束的當日為起算點(出現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或解除勞動關係等情形),在其後一年內的任何時間內勞動者隨時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都能獲得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按這種觀點,本案的仲裁時效就應從侵權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即:

2023年4月15日起,此後一年內均可。

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來看,我認為,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當從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的當日起計算。理由是:《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懲罰性規定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已結束,滿一年後視為雙方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存在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當從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的當日起計算。

總而言之,我認為,《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三款規定就是對二倍受工資時效的乙個界定,即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當日,視為雙方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本案裡,201

0年7月20日應視為雙方已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日可作為二倍工資追索的時效界定。當事人在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期間提起仲裁申請,均可獲得11個月二倍工資的支援。

單位補簽勞動合同能否免除二倍工資

生活中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未同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會與勞動者約定過一段時間後再與勞動者補簽合同,而且所簽的合同期限會包含前段未簽合同的時間。雖然在未簽訂合同的期間內,用人單位會按時發放工資和相關獎金,但是,補簽合同是否就能免除用人單位支付 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呢?勞動合同法 第...

「二倍工資」的追索時效應從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算

張濤201 年5月20日,而非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計算。即雙倍工資賠償期間應該是自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起,向前追溯12個月,超過部分則不予支援。在此,筆者提出不同觀點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計,請求雙倍工資支付的仲裁時效應按照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執行起算點。在新法規速遞網中的 如何正確理...

二倍角的正弦余弦正切

盱眙縣都梁中學高二 年級 數學 學科 導學案第3 章 第1節 二倍角的正弦余弦正切 第1課時 編制人林野審校人高二數學組編制時間 2014 2 17學生姓名學號班級組別 學習目標 1.二倍角公式 2.二倍角的余弦 3.二倍角的正切 學習重點 二倍角的正弦余弦 學習難點 二倍角的正弦余弦 學習方法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