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內容

2021-10-19 07:02:13 字數 1273 閱讀 1446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仲裁申請書中的仲裁請求是申請人想通過仲裁程式達到的目的,是仲裁活動中的重要內容,也是仲裁申請書中必須記明的法定事項。

因此應當寫明申請人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向被申請人提出的具體實體權利請求,即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履行什麼義務,以及通過仲裁所要達到的目的。仲裁請求應力求明確具體,切忌含糊不清,模稜兩可。在記明仲裁請求的同時,應當記明提出仲裁請求的客觀基礎,以充分的事實、理由來支援仲裁請求,這樣才能使受案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明確其提起仲裁的事實依據和具體原因,並在此基礎上對案件進行依法審理和裁決。

仲裁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當事人之間糾紛形成的事實、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請求的依據和理由及適用的法律等。這部分內容作為仲裁申請書的核心內容,所述事實理由應當實事求是,於法有據,簡明概括。

3.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申請人提出仲裁申清應有事實根據,而申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因此,在仲裁中,申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是否合理,所根據的事實是否存在,應當有證據加以證明,如書證、物證等。

申請人在提出證據的同時,應當提供證據的**,以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核實。如提供的是證人的,要寫明證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工作單位,以便於仲裁委員會及時核實和調查這些證據,確定能否作為定案的證據,從而及時、公正地裁決。

乙份完整的仲裁申請書除上述內容以外,還要寫明選定的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全稱,申請仲裁的時間,並在右下方寫明申請人的姓名;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要寫全稱,並另行寫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加蓋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公章。此外,還應註明仲裁申請書副本的份數,以及提交證據的名稱、份數,並將其按編號順序附於仲裁申請書後。

(三)口頭申請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但是根據本條第三款規定:「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根據該規定,申請仲裁有書面申請和口頭申請兩種方式,以書面申請為原則,口頭申請為例外。

即在通常情況下,原告申請仲裁都得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以便申請人詳盡地表述訴訟請求,說明案件的事實、理由和根據,也有利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人的仲裁申請進行審查。只有在書寫仲裁申請確實有困難的情況下,才可以以口頭方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此處所說的「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一般是指申請人本人因文化水平低或法律知識欠缺而造成的自行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情形,在這兩種情形下,都可以進行口頭申請。

以口頭的方式提起仲裁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記人筆錄,筆錄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與書面仲裁申請具有同等效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既可以將抄錄的申請人口述筆錄送給被申請人,也可以將申請人口述的主要內容口頭告知被告。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第一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二 請裁決被申請人退還扣押申請人的保證金300元。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分別從1991年 2002年 2005年等在被申請人處從事裝卸 搬運 生料車間 門衛等工作 具體工作時間見表 從未間斷,雙方成立勞動關係,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劉光文交納300元保證金。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期間,被申請人未依法與申請人...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申訴人 姓名 性別 年齡 被訴人 法定代表人 位址 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 包括證據和證據 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人 單位簽名或蓋章年 月 日附 1.副本份 2.物證份 3.書證份 第頁 說明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是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提交的法律文書。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