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完整

2021-03-04 04:20:16 字數 3223 閱讀 7634

申請人:史巖,女,漢族,2023年7月31生,50周歲,2023年6月1日加入中國人壽保險股份****興安分公司,先後任營銷員、處經理、第二營銷服務部經理、收展部副經理、個險部副經理、前旗支公司副經理、前旗支公司普通員工;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簽勞動合同

現住:烏蘭浩特市碧桂園北國之春二街3號2單元202室

**:139********

被申請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興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佟玉柱總經理

位址:烏蘭浩特市礦泉中街56號

**:04828217405

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

一、關於公司兌現獎勵: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8000元績效工資的少付部分,大約14000元(以公司財務提供的資料為準)。

申請人系被申請人的員工,在工作期間,被申請人人力資源部、個險銷售部以郵件的方式於2023年5月26日在單位內網上發布「通知」, 「通知」上寫明:「每位員工在2023年6月2日前完成五年期以上期交保費3萬元,獎勵一季度績效工資7千元,以3萬元為獎勵單位,多收不限」;有單位內網上發布的「通知」為憑。申請人共收12萬元保費,完成4份任務,應得28000元(4份×7000)獎勵;保險合同號:

2009-150617-y24-01500296-1;2009-150615-y24-01500517-3;2009-150602-y24-01500165-0; 2009-150617-y24-01500304-1;有保戶2023年6月7日退保收據為憑。此獎勵大約在2023年12月-2023年5月共分6次兌現,但只給兌現大約14000元左右,故要求被申請人補償剩餘未兌現獎勵14000元

注:此前曾有員工就此項獎勵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訴通知書」後未經應訴即主動返還了申請人獎勵;有憑為證。

二、關於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應依法履行《勞動合同》、《勞動法》的相關事項

1、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依法支付勞動合同終止後的「經濟補償金」60000元。

申請人於2023年7月31日依法退休,在社保局領取退休金。根據《勞動合同》第六章第三十一條規定:「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本合同即行終止;」第三十三條規定:

「乙方應自接到甲方送達的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按照甲方要求辦理離職手續,甲方於乙方離職交接工作辦理完畢之日起貳日內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申請人已退休4個半月(2023年7月31日-2023年12月15日退休在家,距勞動合同到期還有5個月時間,被申請人在2023年8月份擅自停止了申請人的工資發放),至今未收到被申請人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被申請人也未和申請人辦理離職交接工作,更沒有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故申請人根據「《勞動合同》附件2:《中國人壽保險股份****竟業限制協議》

二、甲方承諾」,要求被申請人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60000元。

2、根據《勞動法》第三條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依法支付:

①、2年住房公積金(以公司財務提供的資料為準)。

申請人於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簽勞動合同,但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在2023年-2023年7月才得到,2023年-2023年2年,沒有享受到和其他員工同等的住房公積金福利待遇,故要求被申請人依法支付住房公積金。

②、4年的職工體檢費用(以公司財務提供的資料為準)。

申請人於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簽勞動合同的4年中,沒有享受到和其他員工同等的體檢福利待遇,故要求被申請人依法支付4年的職工體檢費用。

③、3年的「

三、八」婦女節獎勵(以公司財務提供的資料為準)。

申請人於2023年、2023年、2023年3年中,沒有享受到和其他員工同等的「

三、八」婦女節獎勵福利待遇,故要求被申請人依法支付3年的「

三、八」婦女節獎勵。

④、4年的年休假工資(以公司財務提供的資料為準)。

申請人根據《勞動法》第四章第十二條規定:「乙方年休假等假期待遇,按照國家規定和甲方的有關制度執行」, 申請人於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簽勞動合同的4年中,未曾享受過年休假的福利待遇,故要求被申請人依法支付4年的年休假工資。

3、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少開「經營決策」類崗位工資(以公司財務提供的資料為準)。

申請人根據《勞動合同》第二章第四條規定:「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經營決策類崗位工作,甲方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與乙方協商變更工作崗位,甲方也可依據績效考核結果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然而,被申請人在2023年1月下旬,在申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且在2023年任職期間,各項績效考核結果均都超額完成的前提下,即沒有事前和

申請人協商又沒有事先通知申請人,而且突然擅自由田國華副總經理、鞠長髮經理到前旗支公司楊榮光經理室宣讀免除申請人的前旗支公司副經理職務,隨之在2023年2月份的工資中由副經理工資2550元降到1417元,每月少開1133元,故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23年2月-2023年7月的6個月少開工資大約6798元(以公司財務提供的資料為準,因為2月份實開工資僅665元)。

三、關於收取「銀保渠道」保費續期手續費事項:

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銀保渠道」保費續期手續費7020元+鴻盈2萬元保費的續期手續費(手續費比例待查,以公司財務等相關部門提供的資料為準)。

申請人為了完成公司「銀保渠道」的保費任務,在2023年12月11日-2023年9月22日,分別收取8筆保費,保費金額為8.5萬元,明細見下表:

申請人根據「2023年銀保渠道各險種支公司可用直接銷售成本比例」表(有「表」為憑),要求被申請人支付8.5萬元保費的續期手續費:

1、 美滿人生保險:6.5萬元×10.8%=7020元;

2、 鴻盈保險:2萬元*續期手續費比例(到公司財務等相關部門查詢)。

綜上,申請人從2023年6月1日入司到2023年7月31日退休,在12年的工作中,從來都是積極主動、認真負責、竭盡全力的工作著。從未給領導找過任何麻煩。申請人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與被申請人籤勞動合同期間,發生了上述事項。

事實說明,被申請人言而無信,不履行其承諾、不執行相關法律規定,從而欺騙及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使申請人身心健康受到了極大的摧殘和打擊,給申請人造成了精神上的巨大折磨,同時也給申請人的經濟生活帶來了極大的壓力和負擔,故被申請人對給申請人帶來的精神痛苦和經濟困難應負全部責任。對此,要求被申請人給申請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失在被申請人的內網上給予公開道歉,並對被申請人所欠的所有款項以銀行同期利息支付本金和利息。

申請人就上述事項曾多次找到被申請人請求解決,在無果的前提下,無奈,故具文申請至貴委!

此致興安盟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史巖

2023年12月16日

附:1、兌現獎勵「通知」

2、「2023年銀保渠道各險種支公司可用直接銷售成本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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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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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請裁決被申請人退還扣押申請人的保證金300元。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分別從1991年 2002年 2005年等在被申請人處從事裝卸 搬運 生料車間 門衛等工作 具體工作時間見表 從未間斷,雙方成立勞動關係,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劉光文交納300元保證金。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期間,被申請人未依法與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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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 姓名 性別 年齡 被訴人 法定代表人 位址 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 包括證據和證據 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人 單位簽名或蓋章年 月 日附 1.副本份 2.物證份 3.書證份 第頁 說明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是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提交的法律文書。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