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勞務管理辦法

2021-07-22 21:28:49 字數 2660 閱讀 574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勞務隊伍的管理,降低施工生產成本,提高勞動生產率,確保經濟效益,按期優質地完成生產任務,充分發揮勞務隊伍在施工生產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令、法規和集團公司有關檔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使用勞務隊伍必須遵循《勞動法》、鐵道部制定的鐵路施工企業使用勞務管理暫行辦法、集團公司勞務使用有關規定和本辦法。

第三條根據本工程實際情況,工程勞務用工可分為三種型別,一是勞務分包,二是自帶勞務,三是勞動傭工(數量少、時間短的臨時勞務工)。

第四條勞務用工堅持「統一協調、分級管理」的原則。勞務隊伍使用管理分兩步,一是由指揮部負責牽頭,由子公司(專案部)配合,進行勞務隊伍的資格審查和**審查,建立武襄線勞務隊伍庫和勞務傭工指導**平台;二是根據施工組織計畫安排,由子公司(專案部)擇優選擇施工勞務隊伍,參照指導**,簽訂勞務合同,報指揮部備案。

第二章勞務隊伍管理

第五條各子公司(專案部)因電力、接觸網、配電工程施工勞動力不足時,確需雇用勞務隊伍施工時,根據施工組織人力資源安排計畫,在武襄線勞務隊伍庫中擇優選擇隊伍。

第六條各專案部成立雇用勞務隊伍的選聘領導小組,負責對勞務隊伍的人員構成、信譽、營業執照和資格等級證書、施工業績和施工能力的複查工作。 並負責傭工合同的簽訂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使用勞務隊伍施工,必須按照先簽訂合同,後施工的原則進行。合同由勞務隊伍與專案部簽訂,作業隊作為使用方在合同上也要簽認。合同中應對工程範圍、數量、技術標準、工程質量、單價、工期、安全等予以明確,並規定雙方的權力和義務,對有可能涉及到的安全、人身、機械事故應明確責任,以及違約的處理方法。

第八條勞務隊伍施工前,作業隊必須進行技術、安全、質量、責任心、法制等培訓和教育,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並做好培訓記錄,儲存好資料,以備檢查。所有雇用的勞務工按企業職工管理,組織勞務嚴格按《安規》作業,按《施規》施工。勞務隊伍負責人應參加作業隊晚生產**會等會議和有關學習,要求勞務工必須參加由工程隊組織的每週安全大點名,若因條件限制,勞務隊伍應自行組織,並做好記錄。

第九條勞務隊伍使用的小型機具,原則上自備;中、大型機具可向作業隊借用,並交納500元~1000元的抵押金。使用中的安全由勞務隊伍自行負責,對損壞機具的,隊如實上報,在勞務費結算時扣回。

第十條作業隊帶工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懂技術、懂管理、作風正派的人員擔任,嚴禁以包代管。帶工人員對所管區段的工程數量、土質情況、工程質量均應有書面資料,以備檢查。

第十一條勞務隊伍應服從施工負責人、工長及作業隊、專案部的領導。施工當中,帶工人員應對勞務工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負有監督、指導責任,同時對工程質量負有完全責任,必須與隊長簽訂施工安全質量責任狀。在技術、安全、質量及工程安排等方面的正當監督時,若有民工不聽指揮,任意蠻幹,帶工人員首先提出警告,若不改者以書面形式向隊長報告,隊長視其情節輕重,進行經濟處罰,以至最終中止合同(罰款通知抄報專案部,以便結算時扣除)。

第十二條勞務費用結算時,由帶工人員提供施工專案、數量、土質情況、質量、安全情況等。隊安質、技術、物資確認,定額員核算,隊長簽認,報專案部定額員核查確認後,經專案經理審批。

第十三條在勞務隊伍施工和費用結算中,嚴禁弄虛作假或亂列民工費,嚴禁吃、拿、卡、要,一經發現,將給予黨紀、政紀等處分。

第三章臨時工管理

第十四條臨時工應具備的條件:最小年齡必須年滿18周歲,最大不超過35周歲(年齡以本人身份證為準),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持有身份證、外出務工證、畢業證等有效證件,思想品質好,身體健康,頭腦靈活,反應敏捷,具有吃苦耐勞精神。

第十五條臨時工由作業隊組織學習,經專案部統一組織閉卷考試,考試合格者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臨時工工資、獎金發放原則:固定部分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按考勤支付;活動部分為生產獎金,工資、獎金按《工資獎金管理辦法》納入作業隊統一核批。

第十七條臨時工日常管理:各作業隊每月將臨時工考勤隨職工考勤一起,報專案部計財部。臨時工納入一線工班管理,非一線工班及機械等特殊工種不得使用臨時工。

同時發放必要勞保用品及施工工具。

第十八條臨時工權力與義務:臨時工享有與正式工同等勞動權力,在工作和生活中不得歧視臨時工。臨時工有權拒絕和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並有施工、安全、質量管理的建議權。

臨時工必須遵紀守法,必須遵守隊規,必須認真、按時完成隊及工班安排的作業任務。要不斷加強專業技術學習,不斷提高操作技能,時刻加強自身安全防護。同時要按時參加作業隊組織的各項學習、會議等。

凡觸犯國家法律及違反治安處罰條例造成的後果自負,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傷責任自負。

第十九條臨時工由專案部統一簽訂勞務合同,勞務合同一式三份,合同期限根據施工工期簽訂,試用期為1個月。具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可隨時解除合同,並由作業隊報專案部計財部備案:(1)履行合同期間不能認真執行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2)履行合同期間不能勝任工作、表現差;(3)身體不適應本崗位工作。

第四章民工隊伍資格審查辦法

第二十條凡自願參加武襄線指揮部各子公司(專案部)電化施工的民工隊伍,必須符合以下資格預審條件:

1.具有工商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可用影印件);

2.具有法人代表授權的法人委託書(原件);

3.提供民工隊人員構成、身份證明、施工能力狀況等證明(原件);

4.提供以往施工業績狀況報告(原件)。

第二十一條書面敘述在施工管理中有何技術、施工優勢,即安全、質量、進度等承諾。

第二十二條原則上以綜合施工能力、技術素質、管理水平等作為錄用條件。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指揮部所轄各專案部對勞務隊伍和勞動用工的管理。解釋權屬指揮部綜合辦公室。

附:勞務分包合同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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