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設定反思

2021-07-13 03:27:41 字數 872 閱讀 6693

摘要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設立了危險駕駛罪,而新規定的危險駕駛罪又帶來了許多值得研究的問題。本文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個人的建議並對罪名的設定進行了反思

關鍵字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司法設定

近年來飆車醉駕事件頻繁發生,帶來的惡劣後果也引發了社會公眾的關注和熱議。由於危險駕駛行為無論是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能合理進行定罪,這也成為困擾司法機關的熱點、難點問題。在民間呼聲和法學界的推波助瀾下,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單獨設立了危險駕駛罪這一罪名。

一.存在的問題及相應對策

(一)調整範圍較小

危險駕駛罪的危險駕駛行為包括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這兩種形態,相比之下,其他國家的規定要更寬一些。比如英國所做的客觀標準規定,依靠陪審團的判斷做出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的決定,這種情況下幾乎各種危險駕駛行為都有構成此罪的潛在可能性。再比如日本,規定以下五種情形構成危險駕駛致死傷罪:

(1)酩酊駕駛致死傷;(2)超速行駛致死傷;(3)無技能駕駛致死傷;(5)無視訊號行駛致死傷。【1】普遍看來國外對危險駕駛行為的規範大致包括了以下五種行為:1,。

醉酒駕駛;2,服藥、吸毒後駕駛;3.嚴重超速駕駛;4無證駕駛;5.無訊號駕駛。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雖然規定了危險駕駛罪,但只把範圍限定在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兩種情況下,雖說這兩種情況頻發是危險駕駛入罪的主要原因之一,但立法不應該把眼光侷限在此。修正案的制定是為了補充修改刑法中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部分,危險駕駛的立法目的既然是防止類似行為的發生,就應該有預見性的留有餘地。吸毒服藥後駕駛、無證駕駛、嚴重的超速駕駛與醉酒駕駛一樣是危害我國交通安全的禍源。

考慮我國現階段的特殊國情,個人覺得我國的危險駕駛罪應該進一步擴大調整範圍,把服藥吸毒後駕駛、嚴重的超速駕駛和無證駕駛也納入其中,這樣能更好的警示駕駛人員,起到刑法的威懾作用和預防保護的功能。

危險駕駛罪的立法解讀與反思

近年來,因危險駕駛導致的重大交通事故層出不窮,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響。20xx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 刑法修正案 八 增設了危險駕駛罪,醉駕和飆車危險駕駛行為正式入罪。刑法修正案 八 第22條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關於危險駕駛罪的考點

經天津市天通司法鑑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檢驗,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37.93mg 100ml。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理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後,本案民事賠償部分已調解解決。法院認為 被告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但鑑於被告人此次犯罪系...

醉酒駕駛型危險駕駛罪的定性分析

作者 趙廣鋒劉鐵軍 中國檢察官 經典案例版 2012年第12期 案情 2012年1月19日15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後 午飯時飲用白酒經檢驗,劉某某血樣中定性檢出乙醇,含量為108mg 100ml。無證駕駛無牌二輪電單車且逆向行駛,沿東阿縣牛角店鎮老供電站到牛角店西外環公路由西向北向東南行駛到該路中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