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的立法解讀與反思

2023-01-30 16:24:04 字數 1499 閱讀 6704

近年來,因危險駕駛導致的重大交通事故層出不窮,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響。20xx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醉駕和飆車危險駕駛行為正式入罪。《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這一規定: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和醉酒駕駛機動車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一、危險駕駛罪的立法理由   (一)我國現行法律對危險駕駛行為的規定我國目前對危險駕駛行為有規定的相關法律,主要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具體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規定的「飲酒和醉酒駕駛的處罰」,《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和第114條、第115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及到危險駕駛行為的定性和處理。

   另外,為了指導刑事司法實踐,統一刑法的適用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於20xx年9月11日頒布的《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規定:「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的,應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在該意見裡,最高司法機關明確了對於危險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現行法律無法規制危險駕駛行為危險駕駛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對於危害性如此嚴重的行為僅僅以行政處罰應對,難以起到威懾與預防的作用。相比危險駕駛行為所可能導致的嚴重危害後果,拘留和罰款等處罰方法使危險駕駛者的違法成本較低,使得法律規定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也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然而將危險駕駛行為定性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不少立法障礙,導致對危險駕駛行為的處理游離於刑法之外。   1.不宜將全部的危險駕駛行為歸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從犯罪的主觀方面來看,危險駕駛行為對結果的態度很難全部認定為故意。《刑法》第114、115條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結果犯的故意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對行為引起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持希望或放任態度,即對結果有故意。其中,間接故意是以行為人放任撞死撞傷人的事故後果發生為成立條件的,僅僅只是對行為的危險性有認識而又故意實施明顯不夠,如果沒有放任危害結果發生,而只是輕信不會發生,無疑不能認定為有間接故意。

   其次,危險駕駛所導致的「危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存在程度的區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方法,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的危險方法,如私設電、駕車衝撞人群、使用放射性物質、擴散病毒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然而醉駕與飆車危險駕駛行為的危險程度是無法和放火、**等行為的危險程度等量齊觀的,如半夜醉酒之後,在人煙稀少的公路上飆車的行為顯然無法產生與放火、決水、**等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相當的危險性。

因此,不能認為所有「醉駕」行為都與放火、**等危險方法具有相當性,都可視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從而將醉酒駕駛、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擴大解釋之嫌。

危險駕駛罪設定反思

摘要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 八 設立了危險駕駛罪,而新規定的危險駕駛罪又帶來了許多值得研究的問題。本文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個人的建議並對罪名的設定進行了反思 關鍵字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司法設定 近年來飆車醉駕事件頻繁發生,帶來的惡劣後果也引發了社會公眾的關注和熱議。由於危險駕駛行為無論是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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