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型危險駕駛罪的定性分析

2022-10-19 01:24:08 字數 1009 閱讀 7719

作者:趙廣鋒劉鐵軍

**:《中國檢察官·經典案例版》2023年第12期

[案情]2023年1月19日15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後(午飯時飲用白酒經檢驗,劉某某血樣中定性檢出乙醇,含量為108mg/100ml。)無證駕駛無牌二輪電單車且逆向行駛,沿東阿縣牛角店鎮老供電站到牛角店西外環公路由西向北向東南行駛到該路中間位置時,致對行由孫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及由尹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損壞,尹某某受傷。

經過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證實:該車系無證二輪電單車,事故是劉某某醉酒後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且逆行造成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46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交警部門確定劉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對本案中劉某某行為的定性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屬民法調整的一般性的道路交通事故。理由是:

本案中,劉某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事故,但沒有造成死亡或重傷的後果,故不構成犯罪,應屬於民法調整的範圍。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理由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立法時的普遍意見和法條文本的平常含義,只要達到醉酒標準後有駕駛機動車行為的即構成危險駕駛罪。

[速解]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危險駕駛罪」這一罪名從定義和條文規定來看,就包含了兩種行為,其一是「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飆車」行為;其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就是通常所說的「醉駕」行為。從其行為的特徵來講它的共同點是:主觀上都是一種故意的行為,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及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而又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主體上都是指機動車駕駛員,當然這其中也包括非機動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的情形;客體上都是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

因此,對「危險駕駛機動車罪」這一罪名也可以定**釋為「飆車罪」和「醉駕罪」,這樣兩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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