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存在未遂狀態

2021-08-13 17:45:48 字數 897 閱讀 4913

第二種觀點,吳某等人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罪,既遂。即吳某等人的行為是以放火、決水、**、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吳某潑灑汽油、吳某妻子開啟閥門放出液化氣的行為,均已構成了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險,因此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罪既遂。

第三種觀點,吳某等人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罪,未遂。即吳某等人雖實施了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犯罪已經著手,但尚未實行終了,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罪未遂。

第四種觀點,吳某等人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既遂。即吳某等人的行為主觀目的是為了阻止法院工作人員強制執行,才以放液化氣、潑灑汽油並欲點爆相要挾,因此構成妨害公務罪既遂。

三、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應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罪未遂定罪處罰。首先,對於吳某潑灑汽油、吳某妻子開啟閥門放出液化氣,欲引燃的行為,既可能發生火災,也可能造成液化氣罐的物理、化學**,更有可能影響到數十公尺外的煉油廠、化工廠,因此不能對吳某的行為作出明確的判斷,是放火抑或是**。雖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乙個口袋罪,囊括放火、決水、**、投放危險物質以外行為的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在司法實踐上適用需要特別審慎。

但在本案中,無法確定吳某系以放火還是**的手段危害公共安全,應當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罪定罪。其次,吳某等人的行為確為妨礙公務、暴力抗法的行為。主觀目的也是為了阻止法院工作人員對其房子的強拆,但其採取以放液化氣、澆灑汽油等手段。

在客觀上放任了對不特定人重傷、死亡、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發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追求該結果的發生,如吳某在自己身上淋潑汽油欲**的行為,是想象競合犯,應擇一重罪處罰,也應認定為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典型的例子還如盜割高壓電線的同時,危機電力安全,應以較重的破壞電力裝置罪論處。最後,本案的焦點落在本案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還是未遂定罪量刑上,筆者的觀點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未遂形態,並且本案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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