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辦法 2019

2021-10-01 02:08:01 字數 1695 閱讀 4551

第三章技防產品

第十一條實行技防產品生產、銷售許可制度。凡生產、銷售技防產品的單位,須向所在市地公安機關申領准許生產證件或准許銷售證件。

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和質量認證管理的技防產品的生產、銷售,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申領准許生產證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沒有上述標準的,須制定企業標準,並報省和省公安廳審核備案;

(二)產品經市地以上公安機關抽樣送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三)產品通過市地以上公安機關組織的生產定型鑑定或檢測鑑定

無線報警裝置使用的頻點須經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

第十三條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的新技術、新成果,須通過市地以上科技管理部門技術鑑定後,方可按規定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四條銷售單位必須建立進貨驗收制度,不得銷售未申領准許生產證件的技防產品。

第十五條銷售省外單位生產的技防產品,須報省公安廳審核備案。

進**防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技防工程

第十六條技防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經當地公安機關驗證後,方可承擔相應的工程專案。

省外單位承擔技防工程設計、施工的,須經省公安廳批准。

境外單位承擔技防工程設計、施工的,須向省公安廳提出申請,轉報公安部批准。

第十七條技防工程建設使用的監督檢查,按風險等級和投資額實行分級管理。公安部已發布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按規定執行;工程投資額30萬元以下的由市地公安機關管理,投資額超過30萬元的由省公安廳管理。

第十八條報警、電視監控、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檢查等技防工程的設計、方案誰、審批、施工、驗收,按照公安部2023年發布的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安全防範工程程式與要求》的規定執行。

無線發射技防產品的設定,應經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經驗收不合格的技防工程,施工單位應在限期內整改,並在3個月內向驗收單位申請重新驗收。

第五章獎懲

第二十條在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或主管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一)模範執行本辦法,落實安全技術防範措施,成績顯著的;

(二)運用公共安全技術防範手段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或抓獲犯罪分子的;

(三)技防產品生產企業質量管理先進,產品質量達到國家先進水平的;

(四)技防工程質量可靠,功能完善,發揮作用明顯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採取安全技術防範措施的;

(二)擅自生產、銷售、進**防產品的;

(三)擅自承接技防工程設計、施工的;

(四)技防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罰款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二條生產銷售技防產品不符合有關標準,或銷售未申領准許生產證件的技防產品者,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責令其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准許生產證件或准許銷售證件。

第二十三條對處罰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山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管理辦法

第七條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安全技術防範產品,未經公安機關批准生產登記的,禁止生產和銷售。第八條生產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企業,應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的地市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一 生產登記申請書 二 營業執照 三 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標準 四 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或者鑑定證明。第九...

病毒防範安全管理辦法

為了建立統一的病毒防範體系,快速應對各類病毒性突發事件的爆發 及時處置病毒可能帶來的危害建立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本單位資訊系統伺服器的病毒防範管理 一 預防管理 1 應構建預防為主 防殺結合的計算機病毒長效管理與應急處理機制。全行應部署統一的防病毒產品,實施全行統一的預警管理。2 各類計算機應安裝指...

公共安全防範系統的設計要點與心得

綜合公共安全防範系統 以下簡稱 公共安防系統 是涉及影象 聲音 控制 訊號 傳輸 電子 網路等眾多學科的綜合性複雜系統,是保護我們的建築內各裝置 公私財產 公民人身安全與切身利益的重要技術手段。隨著我國開放性的發展和基礎建設的大跨步前進,國內的公共安全事故也是越來越為頻繁,生命安全 財產安全等形式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