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獎懲制度

2021-06-30 16:58:18 字數 3400 閱讀 1412

一、目的: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益,特制訂本制度。

二、 適用範圍:全體員工。

三、 原則: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四、 獎勵辦法:

(1)本公司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揚;

2現金獎勵;

3.晉公升提級;

(2)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1.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有具體事蹟者;

2. 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3. 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且有事證者;

4. 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5. 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有具體事蹟突出;

6. 完成計畫指標,經濟效益良好,且有具體事蹟足以為證者;

7.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為公司所採納, 而成效者;

8. 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者;

9. 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蹟成效者;

10. 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而成效者;

五、 處罰辦法

(1) 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 口頭警告;

2. 書面警告;

3. 辭退;

(2) 員工有以下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處分

1. 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竄崗、滋擾、打盹、進食看報紙、聽***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情;

2. 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

3. 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屬實者;

4. 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 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6. 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7. 浪費公物情節屬實者;

8. 員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 員工證外借或不守廠規者及未按要求佩戴廠牌者;

10. 出入公司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公司而拒絕管理人員查詢者;

11. 破壞環境衛生。

12.未經許可,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

13.上班時間,躲臥休息,擅離崗位,怠忽工作者。微者。

14.不按規定穿著服裝或佩掛規定標誌或穿拖鞋上班者。

15.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3)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書面警告處分:

1.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影響公司權益者。;

2. 因疏忽導致機器裝置、辦公裝置或物品材料遭受傷害或傷及他人;

3. 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

4. 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參觀公司;

5. 攜帶危險物品入公司;

6. 在禁菸區吸菸者;

7. 投機取巧,隱瞞蒙蔽,非法謀取個人利益;

8. 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製造事端;

9. 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曠工、怠者;

10.對本職工作不能勝任者;

11.同一事件,兩次口頭警告,按書面警告處分;

12.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13.因疏忽致機器裝置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4)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辭退處分

1. 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者;

2. 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者;

3. 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4. 洩漏生產或業務上機密;

5. 違反公司規定帶進出物品;

6. 遺失經管之重要檔案、機件、物件或工具;

7. 撕毀公文或公共檔案;

8. 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9. 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

10. 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傷害;

11. 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或利用公司資源製造私人物品;

12. 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13. 偷竊同事或公司財物;

14. 於受聘時虛報資料,欺瞞公司者;

15. 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16. 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17. 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

18. 故意洩漏技術、營業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害;

19. 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者;

20. 拒絕執行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或工作安排,干擾工作者;

21. 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者;

22. 疏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者;

23. 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材,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者;

24. 財務人員不堅持財務制度,違背原則,造成經濟損失者;

25. **、盜竊、行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等;

26. 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者;

27. 洩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者;

28. 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

29. 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者;

30. 組織、煽動怠工,或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重擾亂公司秩序;

31. 在公司內有傷風化行為者;在公司內打人或互相打罵者

32. 在禁菸區內吸菸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

33. 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

34. 因行為不當,公司無法再對其信任與信用;

35. 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

36.一年內接受三次書面警告信者;

37.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38.損毀塗改重要檔案或公物者。

39.玩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40.乙個月內曠工達5日者。

41.對同仁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毆打同仁,或相互毆打者。

42.在公司內賭博者。

43.無故損毀公司財務,損失重大或第二次損毀塗改重大檔案或公物者。

44.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45.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46.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47.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48.散播不利於公司的謠言者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

49.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

50.攜帶刀槍或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廠(公司)者。

51.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或喚使他人製造私人物件者。

52.故意洩漏公司技術、營業上的機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53.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54.參加非法組織者。

55.其他違反法令或勞基法或本規則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以上制度,從即日起開始實施,具體由行政部與人事部監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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