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合同管理制度

2021-06-30 15:30:00 字數 2018 閱讀 3902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1)有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幣與有價**等;(2)無形資產。

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標、專利、著作權等;(3)勞務。指不以有形資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

如運輸行為、保管行為、委託**行為等;(4)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者無形物。如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專案、技術人員完成的研究開發成果等。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十三條公司及所屬企業應成立法律部門或小組負責合同的起草、審查和涉及合同糾紛的事務。

第十四條合同訂立的流程。業務部門起草——法律部門審查——部門負責人審查——部門主管領導審查——法定代表人審查——法人或授權人簽字——蓋合同專用單。

公司及所屬企業可根據本單位的業務情況,確定各類合同訂立時的審批許可權。變更合同的,應重新履行相關程式。

第十五條各企業合同簽訂後,除業務部門留存乙份外,另送交財務部門和法律部門各乙份,作為監督合同執行的依據。

第十六條按照業務性質和權利義務內容的不同,合同可分為: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15類合同。公司及所屬企業可以根據單位的具體情況對合同進行分類。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條合同生效後,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和實現各自享有的權利。

第十八條各企業應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的執行。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出現問題,相關負責人應及時向法律部門進行諮詢,在不產生法律糾紛的情況下,按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各企業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執行過程中涉及資金的往來和使用等內容進行監控,並對合同執**況進行統計、分析。合同應負擔的印花稅由財務部門負責統一交納。

第二十條企業財務部門應參與合同管理工作,負責全程監督每筆合同的執**況。

第二十一條企業法律部門負責對本單位所有合同進行法律諮詢與指導,包括:中途變更合同的法律條文、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糾紛及由此產生的訴訟等。

第五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照法律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有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給付或者雙倍返還定金等。

第二十四條對方當事人出現違約情況時,合同專門負責人應會同法律部門及其他與合同有關的部門商討,選擇一種能最大限度彌補損失的方案。

第六章合同的保管和借閱

第二十五條合同正式簽訂,各企業應當將合同交由合同保管部門歸檔保管。歸檔保管的內容包括:合同原件、執行過程中變更及糾紛的有關檔案;合同執行評價書等與合同有關的檔案。

由於業務部門歸檔不及時,造成損失的,由業務部門負責人承擔相應責任。

企業應選擇合同監控程式的部門負責合同的保管(一般應為法律部門或財務部門)。

第二十六條企業合同保管部門應設有合同歸檔記錄。合同歸檔記錄應記載合同歸檔日期、歸檔內容、交接人員等。

第二十七條合同應進行編號管理。編號方法是:單位簡稱及合同類別、年、序號。例如:甲借字2003第005號。

第二十八條除合同履行或解決合同糾紛需要外,企業合同保管部門不得將合同原件外借。合同外借應限期收回。

第二十九條合同外借應設立合同借閱登記簿,記錄合同的借閱和歸還情況。合同借閱登記簿應設專人保管。

第三十條企業合同保管部門保管不當導致合同丟失的,除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外,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承擔相應責任。若因合同丟失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承擔部分損失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合同格式根據各單位需要進行設計。制定相應合同範本的,應將範本送交公司資產財務審計部備案。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企業可根據本單位的情況制訂實施細則,並報公司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資產財務審計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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