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

2021-06-06 12:38:07 字數 3330 閱讀 8690

**經紀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經紀合同(以下簡稱為「經紀合同」)制定的公正性、規範性和嚴謹性,保證公司業務開發活動的有序進行,提高工作效率,同時為了經紀合同的歸檔及妥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客服結算部負責經紀合同的統一管理。

第三條合規部負責經紀合同的制定、審批、印刷和管理的全程監控。

第四條營業部依據本制度管理和使用經紀合同,客服結算部對營業部經紀合同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經紀合同的制定和審批

第五條合規部負責根據中國**業協會發布的《**經紀合同指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司的經紀合同進行擬稿。

第六條公司組織由公司領導、運營部、客服結算部和合規部的負責人組成的專門會議對公司的經紀合同進行審批,經集團法律部複核後正式施行。

第七條合規部對審批後的經紀合同備案。

第三章經紀合同的印刷

第八條客服結算部負責完成印刷樣稿的校對工作。

第九條合規部負責將經紀合同報監管部門備案。在備案通過後負責印刷。

第十條合規部負責完成印刷成品的校對工作。

第十一條客服結算部負責向合規部報告合同使用進度,提出印刷要求。重新印刷前,合規部應徵求各部門意見考慮是否需要修訂合同。

第十二條經紀合同一式三聯,實行編號管理。三聯合同編號相同。

第十三條經紀合同編號為 。前面一位代表合同的版本號。每啟用新版本有行政辦公室指定乙個數字為版本號(通常以年份作為版本號),後五位為該版本的順序號。

第四章經紀合同的管理

第一節經紀合同的領用

第十四條客服結算部收到合規部書面對經紀合同印刷成品的校對確認函後才可以啟用新印刷的經紀合同。

第十五條客服結算部負責保管印刷後的空白經紀合同。對經紀合同的庫存、發放、領用數量做出統計、記錄。

第十六條客服結算部對待發放的蓋章經紀合同進行統一編號。領取經紀合同時,在《經紀合同領用登記表》(見附件2)上登記合同編號,由領取人簽收。由客服結算部直接將編號填進經紀合同後發放。

第十七條營業部交易員向總部客服中心領用經紀合同:

1.營業部交易員根據所屬營業部的實際情況提出領取申請;

2.申請領取經紀合同應區分空白合同和已蓋章合同;

3.領取已蓋章合同,應將《合同收發及庫存情況表》傳真回總部客服中心。

4.總部客服中心根據營業部的申請,經客服中心經理簽字後發放經紀合同;

5.總部和營業部交易員分別做好領取記錄。

第十八條業務人員通過上門等方式跟客戶簽署經紀合同的,可向所在營業部交易員領用經紀合同:

1.業務人員領用經紀合同時須填寫《經紀合同領用登記表》;

2.交易員檢查過往該業務人員領用及歸還情況後,發放合同;

3.客戶在營業場所內開戶的,業務人員可申請領用已蓋公章的經紀合同並在客服員的協助下完成開戶;

4.業務人員在領用的合同上必須填寫**資金賬號和預開戶的客戶姓名。原則上只可領用沒有蓋章的經紀合同。如需領用已蓋章合同的,必須經營業部負責人簽字批准,並與客服人員隨同前往開戶。

5.營業部交易員須每半月跟進已領出的經紀合同,超過1個月沒有歸還的,須通知業務員交還所領取的合同。業務人員仍不能交還合同的,須通過書面說明原因,並由營業部負責人簽字確認;

6.嚴禁將空白合同暫存在客戶處;

7.有三套以上已蓋章合同逾期(超過乙個月)未歸還,不再發放已蓋章合同。

8.空白合同不慎遺失,相關業務人員應在合同領用表上簽字並作出說明;蓋章合同不真遺失,相關業務人員應以書面的形式說明原因,並經業務副總或營業部負責人簽字確認後交由總部客服中心備案。

第十九條總部業務人員領用經紀合同時,經紀合同申領人收到合同,必須檢查合同數量及編號是否與《經紀合同領用登記表》上登記的一致。驗收完畢後簽名確認。

第二節經紀合同的規範

第二十條客服員為客戶辦理簽署經紀合同手續時,必須核實客戶本人的身份證件的有效性和真實性,並保證投資者簽署的經紀合同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一條合同填寫必須使用簽字筆或鋼筆,合同不得塗改。具體填寫規定見附件1.

第二十二條客服員須審核客戶已簽署的經紀合同的完整性,合同附件是否齊全,手續費率和保證金率是否在正常範圍內。

營業部合同授權簽署人負責審核客戶身份的真實性檢查、手續費許可權,在審核合同後簽名。如已有合同專用章的,一聯留營業部存檔,一聯返回給客戶,第一聯寄回到總部,否則由客服員郵寄回總部蓋章。

第二十三條合同附件完整,客戶影像資料齊全,營業部被授權人簽名和公司合同專用章等要素齊全經紀合同方能生效。總部合規部負責對合同的合規審核。

第三節經紀合同的保管

第二十四條營業部交易員是所屬營業部的合同管理人,負責合同的保管、領用、登出、郵寄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已完成開戶手續的經紀合同,客服人員使用後,應連同合同附件交給交易員保管;交易員在收到合同後,在《經紀合同領用登記表》內登出。

第二十六條填寫錯誤的合同,須交還交易員做作廢處理並在《經紀合同領用登記表》內登出;

第二十七條交易員會同客服員每兩周核對合同發出和收回情況,編制《合同每週收發及庫存情況表》。

第二十八條交易員每週將已簽署或已作廢的經紀合同郵寄回總部,並將《合同每週收發及庫存情況表》傳真至客服中心。

第二十九條客服中心收到合同後,作廢合同經客服中心經理簽字確認後每三個月統一登出一次。對已簽署的合同,應同之前收到的掃瞄件複核,複核無誤後影印歸檔備案。總部、營業部均需對建立電子版和影印版本的客戶檔案進行備份,並保證備份檔案的可用性和更新的及時性。

第三十條經紀合同的管理人必須對已領用的、長期未使用的經紀合同做出書面說明提交給客服中心。

第三十一條客服中心必須定期清理合同檔案,對已傳送的、長期未使用的經紀合同,根據合同管理人須出具書面情況說明,做出繼續保管、**或公告作廢等處理。

第四節經紀合同的查閱

第三十二條客戶已簽署的經紀合同由客服中心統一保管。已銷戶的合同每月由客服中心交行政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三條已歸檔的經紀合同的查閱、借閱、影印等必須實行審批制度,原則上不對外提供經紀合同原件,按規定接受證監會檢查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查閱經紀合同,需要向客服中心部或行政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客服中心或行政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後方可查閱;影印經紀合同,需要向客服中心部或行政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並報主管領導簽名,客服中心或行政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後方可影印;外借合同檔案的,須總經理或董事長審批同意。借閱人員須對外借的合同檔案及附件登記確認,合同管理員須將外借合同檔案影印備份,在合同**後逐一核對、歸檔。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由客服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經紀合同填寫指引》

2.《經紀合同領用登記表》

3.《經紀合同查閱登記表》

4.《合同收發及庫存情況表》

附件1.《經紀合同填寫指引》

附件2.《經紀合同領用登記表》

附件3.《經紀合同查閱登記表》

附件4.《已蓋章合同收發及庫存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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