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獎懲制度

2021-06-30 15:26:58 字數 2618 閱讀 5393

簽發:第一條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明確受公司鼓勵的行為及獎勵標準,區分違規的不同行為過失並採取恰當的處罰措施,根據有關法規及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1、 有章可依,有章必依,違章必究,有獎有懲,獎懲分明,賞罰有度;

2、 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對公司全體人員的獎懲管理。

第四條公司總體設立通報表揚、現金獎勵、公升職加薪等主要獎勵方式。

第五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酌情根據實際情況或相關規定通報表揚或現金獎勵:

1.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特殊任務或業績優秀者;

2. 拾金不昧者;

3. 工作與服務熱情,有具體事實者;

4. 為公司爭取榮譽者;

5. 從事艱苦工作成績突出者;

6. 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採納實行有成效者;

7. 節約物料或對廢舊料充份有效利用,節約資金費用有突出業績者;

8. 遇有異常,勇於負責或甘冒風險者;

9. 抵制歪風邪氣,檢舉損害公司利益行為者;

10.發現職責外事故,予以報告或主動妥善處理者;

11. 其它對公司作出貢獻,公司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特別獎勵或提公升晉級:

1. 遇有意外事故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害,使公司減少損失的;

2. 為維護其他人員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3. 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4. 研究發明或創新成果確有貢獻,使成本降低、效率提公升,效益顯著的;

5. 其它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的。

第七條公司設立口頭警告、通報批評、經濟處罰、降職降薪及解除勞動關係等主要處罰方式;

第八條所有與日常行為、工作職責、安全、各項規章制度有關的疏忽或過失行為,均應酌情或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警告、批評或處罰,如(不限於如下方面):

1、勞動及會議紀律方面有遲到、早退、代打卡、不按規定佩戴廠卡或上班時間中途離串崗、缺勤等行為的;

2、不能完全履行崗位職責,不按時完成工作計畫與任務的;

3、不遵守公司關於「8s」、安全、環保、禮儀、著裝或違反行政規章與流程的;

4、其它方面相關輕微或一般過失行為的。

第九條有以下行為的,需嚴厲處罰或降職降薪處理。

1、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工作要求無故未能按時完成,影響公司利益的;

2、 在工作場所嬉戲、喧嘩、吵鬧,妨礙他人工作且不聽勸阻的;

3、 試圖掩飾所犯的行為過失或過錯,或提供不真實的情況的;

4、 因酗酒而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或上班秩序的;

5、 未經許可擅自離崗使公司蒙受損失的;

6、 因玩忽職守致使裝置或物品材料受到損壞的;

7、 不服從主管人員安排,藐視或頂撞主管人員的;

8、 損壞或塗改重要檔案的;

9、 有曠工行為的;

10、其它有關較大違規行為的。

第十條下述行為將視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不限於),可以解除勞動關係處理:

1、屢犯(累計3次以上,含3次)第八條所列過失行為;

2、屢犯(累計2次以上,含2次)第九條所列過失行為;

3、對同事暴力恐嚇、威脅,妨害團體工作秩序的;

4、毆打同事或在公司相互鬥毆的;

5、在公司內賭博的;

6、偷竊、侵占同事或公司財物,經查屬實的;

7、無故損毀公司財物或擅離職守,使公司損失超過2000元(含)以上的;

8、未經許可,在外兼任他職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的;

9、在公司工作期間,受刑事處罰的;

10、無故連續曠工2日,或半年累計曠工6日,或一年曠工達12日者;

11、聚眾**,煽動他人罷工或怠工的;

12、吸食毒品或參加非法組織的;

13、散播不利於公司的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或挑撥勞資雙方關係的;

14、偽造或盜用公司印章的;

15、攜帶刀具或其它違禁品、危險品入公司的;

16、工作時間打瞌睡、幹私活、與工作無關的上網聊天、玩遊戲的;

17、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或夥同他人製造私人物件的;

18、故意洩漏公司業務、技術、商業秘密、招投標機密或其他保密材料、資料、繪圖、指示等使公司蒙受損失的;

19、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名譽受損害的;

20、在禁菸區內吸菸的;

21、對同事惡意攻擊、作假證予以誣陷或說謊製造事端的;

22、在應聘時提供虛假資料、在公司**或其他檔案上填寫虛構材料的;

23、在與公司、公司經營有關的正當問題調查時,有欺騙行為或故意作出虛假,不完善或誤導的說明,或提供不真實材料的;

24、從其他員工或與公司有關的人士處接收或索取金錢、賄賂、不正當的禮物或報酬的;

25、隱瞞不向主管或其他員工傳達公司需要的資料和資訊,造成損失或事故的;

26、嚴重玩忽職守,不履行或拒不履行職責的;

27、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失,即直接或間接金額達到人民幣5000元以上的;

28、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29、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30、未經許可動用公司的財產、金錢或資金的;

31、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的;

32、其它嚴重違反或觸犯法紀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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