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事故管理制度

2021-06-14 13:20:22 字數 4936 閱讀 8934

1 目的

為了加強事故管理,及時準確地報告、記錄、調查、處理、統計事故,掌握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情況,認真吸取教訓,杜絕重複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山西三元炭素有限責任公司

3 定義

3.1 事故:指在生產過程中,造**員**、職業病、財產損失或其它經濟損失的意外事件。

3.2 事故管理:進行事故報告、調查、分析、統計、處理和預防等一系列工作的總稱。

3.3 生產事故:在生產過程中,導致正常生產中斷、部分中斷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事件。

3.4 裝置事故:在生產過程中,凡生產裝置的損壞,導致正常生產中斷、部分中斷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事件。

3.5 工藝事故:在生產過程中,凡沒有按照工藝標準要求、違反工藝控制引數,導致正常生產秩序受到破壞、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事件。

3.6 現場交通事故:在公司現場範圍內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由於違反交通法規及機械裝置故障等造成車輛損壞、財產損失或人員**的事故。

3.7 火災、**事故:在生產過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燒(包括由於**物品、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蒸汽、粉塵以及其他化學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燃燒),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事件。

3.8 人身傷害事故:在生產過程中,對人身的肢體或部分器官造成暫時或永久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喪失的事件,也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9 輕傷指損失工作日低於105日的失能傷害;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等於或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死亡指發生交通、火災、生產及生產有關事故中造成的人身**。

3.10重大人身險肇事故:已經構成事故發生條件,足以釀成災害,因發現及時或僥倖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未遂事故。

3.11 直接經濟損失:指因事故造**身**及善後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

4 職責

4.1 各部門按要求及時對口上報各類事故。

4.2 各類生產事故歸口生產技術部管理,裝置事故歸口裝備技改部管理,工藝質量事故歸口質量管理部管理,火災**、傷害事故歸口安全環保部管理,各職能部室在各自業務範圍負責調查、處理、統計和報告。

4.3 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職能部室管理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類別。在界限不清時,由公司安委會指定職能部室負責管理。

4.4 安全環保部、保衛部負責各類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安全環保部負責事故發生後的上報。

4.5 在發生重傷以上事故時,相關責任人、事故部門、安全環保部和公司安委會負責配合上級主管部門的事故調查工作。

5 事故的級別劃分

5.1 輕微事故

5.1.1 造成裝置執行停止0.5小時以內的(含1小時)。

5.1.2 造成1人輕微傷害,暫時離崗休息的。

5.1.3 造成部分生產組織受阻或工藝部分中斷時間在20分鐘以內的(含20分鐘)。

5.1.4 計畫檢修延時30分鐘以內的(含30分鐘)。

5.1.5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3000元以內的(含3000元)。

5.2一般事故

5.2.1 造成裝置執行停止1小時以內的(包含1小時)。

5.2.2 造成1人輕微傷害休息3個工作日以內的(含3個工作日),2人輕微傷害暫時離崗休息且合併休息日在2個工作日以內的(含2個工作日)。

5.2.3 造成部分生產組織受阻或工藝中斷時間在20-60分鐘的(含60分鐘)。

5.2.4 因計畫檢修延30-60分鐘的(含60分鐘)。

5.2.5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3000-10000元的。

5.3 較大事故

5.3.1 造成裝置停止運轉在1小時以上,2小時以內的(含2小時)。

5.3.2 造成3人輕微傷害暫時離崗休息且合併休息日在3個工作日以內的(含3個工作日)或1人休息在7個工作日以內的(含7日)。

5.3.3 造成部分生產組織受阻或工藝中斷時間在60-90分鐘的(含90分鐘)。

5.3.4 因檢修延時1-2小時的(含2小時)。

5.3.5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10萬元的(含10萬元)。

5.4 重大事故

5.4.1 造成裝置停止在3小時以上的。

5.4.2 造成4人輕微傷害且合併休息日在3個工作日以上的或1人休息在7個以上工作日的。

5.4.3 造成部分生產組織受阻或工藝中斷時間在90分鐘以上的。

5.4.4 因計畫檢修延時2小時以上的。

5.4.5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

5.4.6 破壞性事故(包括險肇事故)。

5.5 發生火災、**事故和人身傷害事故等級劃分分別按公司事故等級劃分的規定執行。

6 事故處理程式

6.1 事故報告與搶救

6.1.1車間發生工傷事故一律按規定上報,隱瞞不報造成的一切後果由車間第一負責人負責。

6.1.2工傷事故發生後,工作程式如下:

6.1.2.1目擊者或當事人報告班組長、車間領導;

6.1.2.2車間領導、班組長組織進行現場搶救;

6.1.2.3重傷以上事故,車間領導要組織保護現場;

6.1.2.4如果現場危險,車間領導要組織員工及時疏散和撤離;

6.1.2.5車間領導以最快的速度報告安全管理部門或安全專職管理人員,安全管理部門或安全專職管理人員根據事故大小逐級按程式上報;

6.1.2.6由車間負責人組織相關力量將受傷者及時送醫院救治;

6.1.2.7車間負責人以工傷者個人名義,辦理醫療費借款手續,根據醫院要求交住院押金。

6.1.2.

8車間負責人必須在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寫出事故經過(包括時間、地點、人員傷殘部位及情況,事故嚴重情況,可能發生的原因等),報安環部,由安環部負責工傷事故的調查取證和處罰。

6.1.2.9工傷者住院期間的生活費和家屬陪侍費,出院後一次性結算,期間不予辦理。

6.1.2.10發生工傷事故後從急救、住院、休養期限到最後上班,都由車間負責人負責按規定程式實施,安環部負責監督實施。

6.2 事故調查

6.2.1 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相關部室、事故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6.2.2 重傷事故、死亡事故由公司總經理或其指定人協助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城區的市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6.2.3 事故調查內容包括

6.2.3.1 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經濟損失情況。

6.2.3.2 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6.2.3.3 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6.2.3.4 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建議防範措施。

6.2.3.5 提出防止類似事故再發生的技術措施和事故教訓。

6.2.3.6 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2.4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部門或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拒絕。

6.2.5 發生事故後,所在部門要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調查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改進的措施。

6.2.6 事故調查方法包括現場調查(現場勘查、描述、實物取證等),技術鑑定(通過對現場物證、殘痕等進行技術研究、分析),當事人材料(對當事人的問詢談話做出筆錄,了解當時工作狀態和事故發生的經過)和管理方面的調查(包括事故發生單位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執**況、安全管理制度和規程的執**況、職工的培訓教育情況等)。

6.3 事故原因分析

6.3.1 直接原因指人的不安全行為和裝置或環境不安全狀態。

6.3.1.

1 不安全行為包括: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造成安全裝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裝置;手代替工具操作;物體存放不當;冒險進入危險場所;攀、坐不安全位置;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機器轉動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清掃等作業;未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等。

6.3.1.2 不安全狀態包括:防護、保險、訊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裝置、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個人防護用品缺少或有缺陷;生產場地環境不良。

6.3.2 間接原因:指直接原因得以產生和存在的原因。

6.3.2.1 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如機械裝置、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等。

6.3.2.2 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或不懂安全技術知識。

6.3.2.3 勞動組織不合理。

6.3.2.4 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6.3.2.5 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6.3.2.6 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範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6.4 事故責任劃分

6.4.1 直接責任者指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係的人員。主要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由肇事者或有關人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6.4.1.1 凡操作者或事故當事人由於違章、違製或冒險作業等其他行為造成事故的。

6.4.1.2 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6.4.1.3 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裝置或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裝置,造成事故的。

6.4.2 領導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有關領導應負領導責任。

6.4.2.1 由於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6.4.2.2 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職工未經考試合格上崗操作造成事故的。

6.4.2.3 裝置超過檢修期限或超負荷執行,或因裝置有缺陷無安全防護設施又不採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6.4.2.4 檢查時發現隱患,但整改處理不及時;作業環境不安全未採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6.4.2.5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安全衛生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6.5 事故責任者的確定

6.5.1 因設計上錯誤和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形成的嚴重後果,由設計部門和設計者負責。

6.5.2 因施工、製造、安裝及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形成的嚴重後果,由施工、製造、安裝或檢修者負責。

6.5.3 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發生的事故或形成嚴重後果,由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者負責。

6.5.4 因違章指揮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揮者負責,同時追究實際操作者的責任。

6.5.5 已發生事故未採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事故重**生時,由車間領導或有關部門負責人負責。

6.5.6 因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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