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

2021-03-04 09:22:23 字數 911 閱讀 2521

(1)生產、技術、裝置事故,由生產部負責;

(2)火災、交通事故,由總經理辦公室、生產部負責;

(3)產品質量事故由質檢部負責;

(4)事故的賠償罰款工作,由財務部負責;

(5)事故責任者的紀律處分,由公司決定,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執行。

(二)凡發生事故,應立即向所在部門的領導報告,採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就立即向公司領導報告。

(三)發生事故的部門,應認真填寫「事故報告單」,按規定的時間上報有關部室和分管領導。報告上交時間:一般事故不超過兩天,重大事故不超過五天。

(四)發生重大事故,由生產部寫出「重大事故調查報告書」按規定逐級上報。

(五)不論事故大小,事故單位負責人應在事故發生後,立即召開事故分析討論會,本著「三不放過」原則,對事故調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進行教育,吸取教訓,制定出防範措施,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重大事故由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經公司簽署意見後,上報有關部門。一般事故由車間或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批准。

微小事故由車間部門處理,報生產部備案。

(六)事故發生後查不出責任人時,由事故單位專責人擔負一半責任。無專責人時,由單位領導負擔一半責任。

(七)發生事故後,視事故責任人對錯誤的認識態度及表現予以不同處理。對能主動承認錯誤,虛心檢討,領導批准,可以從輕處理,對隱蔽事故情節,推卸責任,嫁禍於人者,加重處分。

(八)對事故責任者給予制裁,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九)公司建立事故檔案,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技術鑑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十)發生事故,各生產車間和各部門負責人不得隱瞞,並對事故調查報告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負責。

(十一)各單位負責人要及時解決和向上反映各類事故的隱患和苗頭,若不予解決,或拖拉、遷就,有關人員將對後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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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和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法規,加強事故預防及事故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預防 1 認真開展多種形式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從業人員 管理人員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制定本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認真組織實施。2 制定應對自然災害 惡劣氣象條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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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輕傷事故 裝置小事故或其它輕微事故由廠安全責任人組織安全主任 生產部 車間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3 對發生等級為一般事故及其以上的事故,廠安全責任人或安全主任須協助上級主管部門會同本地區的安監部門 公安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4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 查明事故發生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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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事故 一次死亡1 2人的事故 重大 事故 一次死亡3 9人的事故 特大 事故 一次死亡10人 含10人 以上的事故。4.4 火災事故 由於某種原因在生產區域內發生著火 造成生產財產產損失的為火災事故。4.5 治安事故 由於某種原因在公司範圍內引起的財產失盜 受損等為治安事故。4.6 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