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經濟學制度變遷動力論

2021-06-26 17:58:45 字數 5574 閱讀 1238

馬克思主義經濟學與新制度經濟學關於制度變遷動力論的溝通和融合

政治經濟學從十九世紀開始在研究物件上出現了重大分化,主流的資產階級經濟學把現存的制度當作外在的、既定的或從來就有的社會秩序,強調將複雜的社會現象簡約成某種可以象物理學那樣準確把握的東西進行研究;而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則繼承了政治經濟學的傳統,強調將生產關係作為主要的內生變數進行研究,以找出社會制度產生、發展和滅亡的內在規律,以此達到撥正經濟學的目的。本世紀五十年代以來,以r·h·科斯和d·c·諾思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派不滿於新古典經濟學使「經濟學越來越數學化、正規化,但其準確性卻越來越低」的現實,注意吸收利用了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分析框架,把制度視為經濟領域的乙個內生變數,研究制度、制度變遷及與經濟績效之間的關係,**了制度的基本功能,影響制度變遷的因素,作出制度安排選擇的原因,以及在制度變遷中國家行為和意識形態在制度變遷中的作用等。正因為如此,新制度經濟學與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在研究物件、分析框架以及許多具體的觀點上都是非常相似的,是可以相互溝通的。

誠然,馬克思主義經濟學與新制度經濟學是兩個不同的理論體系,他們的研究目的、方**和研究重點等有較大的不同,這其中有些是互相牴觸的、不可調和的,但大量的是互相補充的而不是互相排斥的,這其中尤其是二者對制度變遷動力的闡述更具有很強的相似性和互補性。在我國從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過程中,我們必須把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和新制度經濟學的制度變遷理論結合起來,並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加以改造,使之能用於指導我國的改革開放事業。

一. 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制度變遷動力論

馬克思主義認為,制度變遷是新制度對舊制度揚棄的過程,既有對舊制度的否定,又有對舊制度的肯定,是連續性與突變性的統一。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對制度、制度變遷的研究可以說是全方位、多角度、多層次而又重點突出的。馬克思主義的制度變遷理論有兩種內涵,一是指社會根本制度由低階向高階的發展演變,即從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到資本主義社會直至共產主義社會的演進。

二是指某種具體制度的產生、演變和更替,如資本主義信用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工廠組織制度的變遷、公社土地所有制向土地私有制的轉變等。以上兩種含義上的制度變遷有很多聯絡,但這兩種制度變遷的原因和機制都不很相同,所以區分以上兩點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意義。為區別其見,在本文中,我們把前一種制度叫做社會制度,而把後一種制度叫做具體制度,如果沒有具體指明則是泛指各種制度。

另外,馬克思主義經濟學中的制度變遷還要從兩個方面去理解,(1)它首先是指現實的社會關係,一種客觀的社會存在。馬克思、恩格斯主要是從這一方面研究制度變遷理論的。(2)是指一種客觀社會關係在人們觀念中或法律形式中的反映,表現為意識形態、道德、習俗、法律法規、章程等,這些作為觀念和法律的形式形成約束和調整人的行為的規則。

如分配制度,它首先是由不同的社會生產關係決定了的人們之間的收益關係,然後才上公升為法律制度和人們相互遵從的慣例;再如,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區分了作為生產關係的所有制概念和作為上層建築的所有權概念,闡明了二者之間的決定與被決定、反映與被反映的關係,他指出:「這種具有契約形式的法權關係,是一種反映著經濟關係的意志關係,這種法權關係或意志關係的內容是由這種經濟關係本身決定的。」由於馬克思主義經濟學揭示了社會存在與社會意識的區別和聯絡,就為科學地研究制度變遷理論、正確地把握制度變遷規律奠定了基礎。

對於社會制度變遷的動力源泉,馬克思認為,「一切社會變遷和政治變革的終極原因,不應當在人們的頭腦中,在人們對永恆的真理和正義的日益增進的認識中去尋找,而應當在生產方式和交換方式的變更中去尋找。」恩格斯也明確指出,「一切重要歷史事件的終極原因和偉大動力是社會的經濟發展、生產方式和交換方式的改變、由此產生的社會之劃分為不同的階級,以及這些階級彼此之間的鬥爭」。根據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論述,我們可以得出結論:

(1)社會制度變遷的根本動力是生產力的發展;(2)在階級社會裡,推動社會制度變遷的直接推動力是階級鬥爭;(3)生產力的發展雖然是最根本的原因,但不是社會制度變遷的唯一的、可以單獨起作用的影響因素。

生產力的發展是社會制度變遷的根本動力體現在人類的一切社會經濟形態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生產力基礎之上的。馬克思曾經形象地指出:「手推磨產生的是封建主為首的社會,蒸汽磨產生的是工業資本家為首的社會。

」人類之所以能從原始社會跨入文明社會的大門,就是由於生產力發展所造成的社會分工和剩餘產品的出現的結果,從使用手工工具過渡到機器生產,又是使資本主義制度取代封建制度的決定性力量,而「蒸汽、電力和自動紡機甚至是比把爾貝斯、拉斯拜爾和布郎基諸位公民更危險的革命家」正是它們最終決定了資本主義的滅亡和社會主義的興起。另外,在新的社會制度產生以後,都會在一定程度上產生復辟與反復辟的鬥爭,新的社會制度的最終取得勝利,最根本的原因不是靠政治權力,而是由於它所代表的生產力得到了充分發展的結果。如歐洲資產階級革命後政權的完全確立,是在產業革命之後,封建勢力才最後退出政治舞台。

同樣的,社會主義制度最終戰勝資本主義制度,也必須在作為這種制度基礎的生產力發展到一定程度之時,否則,不管是運用國家政權還是意識形態的教育都不可能使社會主義制度得到最終鞏固。

對於具體制度變遷的原因和機制,馬克思主義經濟學並沒有形成系統的理論,但從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多處論述中我們可以把握其思想。馬克思主義認為不同層次具體制度的變遷,其主要影響因素是不同的,例如,對於法律等政治制度這種屬於上層建築領域的具體制度,其變遷的根源在於生產方式的變化。馬克思指出:

「法的關係正象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於物質的生活關係。」。在考察十五到十八世紀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工廠法的演變的原因時馬克思認為,在十五世紀及其之後的一段事件裡,勞動對資本的從屬只是形式上的,就是說,生產方式本身還不具有特殊的資本主義性質。

而在真正的工場手工業時期,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已經相當強大,勞動對資本的從屬已從形式上的轉變為實際的隸屬,因而用法律來規定工資已經行不通而且沒有必要。

另一方面,對於生產關係的各個側面和具體表現形式這些客觀的具體制度,馬克思主義認為它們變遷的直接推動力是人追求自身利益的主觀努力,其根源在於生產力的發展。例如在資本主義發展的過程中,機器大工業取代工場手工業,它能夠得以實現的主觀因素是資本家要使商品更便宜、盡力縮短工人為自己花費的工作日部分以便延長他無償的給予資本家的工作日部分;但是,工廠制度的這種變革之所以能夠得以實現,根本上是因為社會生產力發展到勞動資料取得機器這種物質存在方式,而這種新的勞動資料只有通過直接社會化的或共同的勞動才能發生作用,這時,勞動過程的協作性質是由勞動資料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技術上的要求。資本主義企業的組織形式從單個資本家所有到合夥制、股份制的發展,推動這種資本的積聚和集中的直接推動力是資本家對剩餘價值的追逐,而產生這種變化的根本原因是技術的發展對資本規模越來越大的要求,這種要求不可能在舊的企業組織形式中得到滿足,從而引起了企業制度的創新。

根據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論述,具體制度的變遷最終也是由生產力所決定的,但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並沒有試圖把每一項具體制度的變遷找到經濟上對應的原因,因為生產力對制度的決定作用要經過較長的歷史時期才能體現出來,而且各種因素在不同的制度變遷中所其的作用是有差異的,正如恩格斯所說:「我們所研究的領域越是遠離經濟領域,越是接近於純粹抽象的思想領域,我們在它的發展中看到的偶然性就愈多,它的曲線就愈是曲折。如果您劃出曲線的中軸線,您就會發現,研究的時期愈長,研究的範圍愈廣,這個軸線就越接近經濟發展的軸線,就愈是跟後者平行而進。

」 同時,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也承認人對物質利益的追求在具體制度演變中的作用,馬克思說過:「人們奮鬥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 在分析各種制度變遷理論時,儘管馬克思側重於從客觀物質關係對制度變遷的決定性作用方面進行分析,但也不否認與之有關的個人、團體或階級在二者之間所扮演的積極作用。

總之,馬克思主義經濟學認為:一切制度變遷,包括巨集觀的社會制度和微觀的具體制度、作為客觀社會經濟關係的制度和作為上層建築的制度變遷,其終極原因都在於生產力的發展,而它們的直接推動力是人或者由個人所組成的階級維護自己或本階級利益的活動,它們都是生產力和人的主觀意志以及其他各種因素互相作用的結果。但是,各種不同的制度由於其本身的性質,受各種因素影響的程度是不同的,作為客觀經濟關係的制度如所有制關係、分配關係更多的是由生產力所直接決定的,作為上層建築角度的制度,是更高地懸浮在生產力之上的,所以它更多地是人們根據經濟基礎的要求並「通過人的意識而形成的」,是思想的「物質附屬物」,它更多地受人的主觀意志的影響。

因此,越是從長期的、巨集觀的角度考察制度變遷,就越能體現生產力的決定性作用,反之,越是從短期的、微觀具體的角度考察制度變遷,就會更明顯地發現人們意志的痕跡。

二.新制度經濟學的制度變遷動力論

西方新制度經濟學的制度變遷理論(institutional changes)是研究「制度創立、變更、及隨時間變化而被打破的方式。」 而它所研究的制度被t·w·舒爾茨定義為一種行為規則,這些規則涉及社會、政治及經濟行為。舒爾茨對制度的定義被其他新制度經濟學的學者所接受,如諾思認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則、守法程式和行為的道德倫理規範,它旨在約束追求主體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個人行為。

拉坦認為,制度是一套被用於支配特定的行為模式與相互關係的行為準則。綜合新制度經濟學家對制度的定義,我們認為新制度經濟學所研究的制度是指約束人們行為的一系列規範,這些規範是由人所制定或發明出來的主觀制度,它既包括政治法律制度等成文的規則,又包括只存在於人的觀念中、靠人的自我約束和**監督來實施的道德、風俗、習慣等,相當於馬克思主義社會結構理論中屬於上層建築領域的政治制度和一部分思想上層建築,而前者是新制度經濟學家的研究重點。

新制度經濟學家在探詢制度變遷的動力時形成了各種不同的觀點,歸納起來主要有從人的主觀性要求中和從客觀方面尋找制度變遷的原因和動力。從主觀上說,制度變遷的誘致因素在於主體期望獲取最大的潛在利潤,是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產物。諾思認為,由於人們認識到存在一些潛在利潤,這些潛在利潤是由規模經濟、外部性、對風險的分散和克服以及交易費用的轉移和降低所產生的,而這些潛在利潤在現存制度框架內無法得到實現,這就使人們產生了改變現存制度安排結構的要求。

「如果預期的淨收益(即潛在利潤)超過預期的成本,一項制度安排就會被創新。」 所以說制度變遷動力的大小決定於再締約給行為者所帶來的淨收益,這個預期淨收益越大,制度變遷的動力就越大。制度變遷的收益大於創新的成本是制度變遷的必要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制度變遷還只是種可能性,是否發生變遷還受其他因素的影響。

那麼,這個預期的淨收益有多大才會誘使人們進行現實的制度變遷呢?舒爾茨的理論可以幫助我們找到這一點。舒爾茨把制度的供求分析方法置於均衡框架中,他認為:

「制度所提供的服務與其他服務所顯示的報酬率相等時,關於這些制度的每一經濟服務的經濟就達到均衡。」根據舒爾茨的思想,制度跟資本、技術、勞動一樣都為經濟提供服務。社會經濟達到均衡,就是各個因素的投入到達邊際產出相等的那一點。

只有制度變遷的邊際收益大於資本等要素的邊際收益時,制度企業家才進行制度創新。否則,他們就寧願增加其他要素的投入。

在制度變遷動力的客觀方面,新制度經濟學家也有豐富的論述,主要的觀點是把制度變遷的客觀推動力量歸結於相對**的變化、經濟的增長、技術的進步等。如t·w·舒爾茨認為「人的經濟價值的提高產生了對制度的新的需求,一些政治和法律制度就是用來滿足這些需求所進行的滯後調整。」舒爾茨對制度變遷理論的開創性研究顯然對其他研究制度變遷的新制度經濟學家有很大啟發。

速水佑次郎和拉坦在其著作中也表達了和舒爾茨類似的觀點。他們認為「制度變遷的乙個主要**是社會為將創新活動的收益內在化所作出的努力……土地租佃關係的現代化,包括從分成租佃向土地出租租佃及所有者自種(在大多數西方農業中的耕作經營體制)可以部分解釋為使單個農民的企業化創新收益內在化的產權的轉變」。諾思把舒爾茨的制度變遷動力範圍加以擴大,認為制度變遷是由於相對**和偏好的變化,這種變化通過影響再締約給行為者所帶來的收益而起作用。

在各種相對**的變化中,諾思特別強調人口因素的作用,在這方面他和舒爾茨的觀點最為接近。在《西方世界的興起》中,諾思把西方產權制度的變遷歸因於人口持續增長對稀缺資源的壓力。而拉坦則看到了制度變遷的更為深層的原因,他說:

「制度變遷可能是由對與經濟增長相聯絡的更為有效的制度績效的需求所引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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