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性用工管理制度

2021-06-23 10:06:05 字數 1978 閱讀 3117

1.目的

為嚴格控制人工成本,合理使用臨時性用工,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2.臨時性用工的範圍

(1)凡因工作需要必須從社會上短期招用1年以下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民工、外地來京務工人員、離退休人員、在校實習學員、其他企業的下崗人員,均屬於臨時性用工;

(2)使用外地務工要在市勞動局規定允許範圍內,屬限制工種的,原則上不得使用。

3.使用臨時性用工的批准許可權

各單位(部門)因工作需要,確需雇用臨時性用工時,須提前寫出書面用工報告,註明用工人數、崗位、用工條件、使用期限,送公司勞動人事部報主管經理批准後,方可招用。具體人選可由用人部門單方確定或與勞動人事部門共同確定。未經批准擅自使用的臨時性用工,一經查出,予以辭退。

4.招用條件

(1)自覺遵守國家政策、法令,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

(2)具有工作崗位需要的專業技術特長,能圓滿完成本崗位的工作任務。需持證上崗的崗位,必須持證上崗;

(3)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能堅持正常工作;

(4)離退休人員的年齡,男不得超過65周歲,女不得超過60周歲。特殊工種作業人員不得招用離退休人員;

(5)能服從公司的管理和指揮,安全生產,遵守操作規程和服務規範。

5.招用審查

(1)專業技術人員,須持專業技術資格或技術等級證書;

(2)離退休人員,須持離退休證;

(3)本市下崗人員,應持有下崗證或證明;

(4)城鎮待業人員、農轉工,須持本市戶口本或求職證。

6.招用手續

(1)用人部門或勞動人事部門面試,填寫招用登記表;

(2)勞動人事部按規定進行資格審查;

(3)組織體檢;

(4)簽訂協議書(由公司統一制發),合同期限3~12個月。並實行1~3個月的試用期。

7.臨時用工工資的支付標準

(1)被聘在管理崗位工作的,執行月工資計發制,按下列標準計發:

1)具有高中級或相當於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月工資額2000~3000元。屬於不可替代崗位的,經領導研究另議;

2)具有初級或相當於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月工資額1000~2000元。

(2)被聘在下列工人崗位的,執行日工資計發制,按下列標準計發:

1)被聘在廚師、司機、電工、水暖工、維修工、計算機錄入員等技術工人崗位工作的,日工資30~50元 ;

2)被聘在服務員、採購員、炊事員、售貨員、綠化工、司梯工、執行工、水化工等熟練

工人崗位工作的,日工資20~40元。

(3)被聘在庫工、值班門衛、保潔員、保管員、收款員、輔助廚工等輔助工人崗位工作的,執行小時工資計發制,按xx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發放。

(4)臨時性用工當月工資根據當月考勤,於次月15日發放。

8.勞保福利待遇

(1)臨時性用工只享受工資,不享受公司其他津貼和補貼;

(2)所在單位具備提供工作餐條件的,可免費享受工作餐;

(3)根據工作崗位需要及有關規定,臨時性用工享受本崗位勞動保護;

(4)臨時性用工患病和非因工負傷,不享受企業醫療保險待遇,屬因工負傷的,按有關規定報銷醫療費。

(1)對臨時性用工要與正式職工一樣進行管理,按崗位職責和工作標準進行嚴格考核,並按出勤日或出勤工時計考勤。

(2)各用工部門每月初3日內將臨時性用工的上月考勤,經負責人簽字後,報勞動人事部門審核以支付工資。

(3)臨時性用工在試用期內不勝任工作或違章違紀,企業可隨時予以辭退。

(4)企業提前解除合同,須提前30d通知本人,並支付相當於本人半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5)臨時性用工不勝任工作,因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或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經濟損失,可隨時予以辭退,企業不支付賠償金。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臨時性用工還需進行賠償。

(6)臨時性用工若解除合同,須提前30d通知用工單位,並交納相當於本人半個月工資的賠償金,本人不交納賠償金的,自上次工資收入中扣除。

(7)臨時工在試用期內,或因企業不按勞動合同支付(兌現)勞動報酬、提供勞動條件及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勞動的,可隨時解除合同,不向企業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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