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工管理制度

2021-05-25 22:36:42 字數 835 閱讀 3572

第一條本制度所指臨時用工是指不在公司正式和試用編制內的由公司支付勞動報酬的短期僱傭人員。

第二條部門因業務需要增加臨時用工的,由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計畫,交人力資源部審核後報公司分管用人部門的高層領導審批。

第三條臨時用工申請計畫應註明用工事由、用工期限、用工人數、用工**、是否需要公司提供食宿以及根據臨時用工工資標準,提出合理化工資的建議。

第四條公司分管用人部門的高層領導批准部門用工計畫後由人力資源部門會同用工部門核定臨時用工量、用工時間和用工工資預算,報財務部門和公司分管用人部門的高層領導審批。

第五條公司分管人力資源部的高層領導批准用工工資預算後由臨時用工部門按計畫組織招募臨時用工人員,用工部門組織簽定臨時用工合同,交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後交行政秘書組存檔。用工部門負責組織臨時工工作和生活管理。

第六條人力資源部門按臨時用工合同規定時間核定臨時用工工作完成情況,並根據臨時用工合同和實際臨時工工作表現製作臨時用工工資單,通知財務部門發放臨時用工工資。

第七條對因臨時用工發生的其他開支,由用工部門製作預算並根據實際支出的票據進行報銷。

第八條公司不負責臨時用工除用工合同規定的工資和開支以外的費用開支。

第九條對臨時用工工作期間所發生的事故或其他因素造成的臨時工傷殘、死亡或財產損失,公司只承擔國家法律規定的必要義務。

第一十條對臨時用工因意外給公司財產、聲譽或正常工作延誤造成的損失,由用工部門負責追索賠償,賠償額度視事件大小由用工部門、財務部門或公司分管用人部門的高層領導決定。

第一十一條對臨時用工給公司因盜竊、故意損壞公司財物而造成的公司財產、聲譽或正常工作延誤的損失,公司將嚴厲處罰,同時追究用工部門有關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人力資源部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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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性用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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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3 4 2臨時用工 實習人員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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