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章學徒制度條例一

2021-06-23 08:14:29 字數 2770 閱讀 5193

〔2023年7月19日〕2023年第164號法律公告

(本為2023年第8號)

第47章第1條簡稱

第ⅰ部導言本條例可引稱為《學徒制度條例》。

第47章第2條釋義

附註: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23年第54號第3條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註冊學徒訓練合約」(registered contract of apprenticeship) 指根據本條例註冊的學徒訓練合約,而「註冊學徒」(registered apprentice) 則指作為此等合約立約人的學徒; (由2023年第13號第2條修訂)

「工業院校」(technical institution) 指香港理工大學、香港城市大學、職業訓練局根據《職業訓練局條例》(第1130章)經辦的任何科技學院或工業學院、或獲得專員認可的任何院校而其提供的工業教育科目是與指定行業有適當關聯者; (由2023年第13號第2條代替。由2023年第34號第2條修訂;由2023年第100號第2條修訂)

「上課令」(attendance order) 指根據第14條發出的上課令,規定一名註冊學徒修讀一項訓練課程;

「立約人」(party) 就學徒訓練合約而言,指根據第9條訂立合約的立約人;

「更改檔案」(variation document) 指第21條所提述的用以更改已註冊學徒訓練合約的檔案;

「青年」(young person) 指年滿14歲但未滿19歲的人,或由行政長官根據第44條決定的其他歲數的人; (由2023年第54號第3條修訂)

「指定行業」(designated trade) 指根據第45條指明為指定行業的行業或職業;

「處長」(commissioner) 指勞工處處長;

「專員」(director) 指行政長官根據第33(1)條委任為學徒事務專員的人士; (由2023年第34號第2條代替。由2023年第54號第3條修訂)

「註冊紀錄冊」(register) 指專員根據本條例儲存的學徒訓練合約紀錄冊; (由2023年第13號第2條修訂)

「結業證書」(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 指根據第28條發出的學徒訓練結業證書;

「督察」(inspector) 指根據第33條獲委任為督察的人;

「雇主」(employer) 指─

(a)從事一種行業、職業、或業務而又雇用其他人作為雇員的人;及

(b)獲得上述的人妥為授權的**人、經理人、或**商;「監護人」(guardian) 就未成年學徒而言,指根據第9條成為學徒訓練合約立約人而作為該學徒的監護人者;

「學徒」(apprentice) 指同意學習一種行業或職業的技能而訂立學徒訓練合約的立約人;

「學徒訓練合約」(contract of apprenticeship) 指一名雇主與一名學徒所訂立的協議,根據此協議,主同意教授一種行業或職業的技能,而學徒則同意學習該行業或職業的技能。

第47章第3條本條例的適用範圍

本條例不適用於無論以任何身分受聘或受僱或即將受聘或受僱在海上船隻服務的青年。

第47章第4條專員的職能

第ⅱ部專員的職能

(由2023年第13號第11條修訂)

(1)在雇用與訓練指定行業學徒的事項上,以及在雇用與訓練已根據第17條註冊的學徒訓練合約立約人學徒的事項上,專員須─

(a)與各工業院校合作,以確保此等學徒獲得與其當學徒的行業有適當關聯的必須指導;

(b)確保雇主提供足夠設施以訓練此等學徒;

(c)確保此等學徒的訓練正確地執行;

(d)查詢此等學徒的訓練進度及福利情況;

(e)對於雇主或此等學徒的投訴、以及指稱違反學徒訓練合約事或觸犯本條例事,加以調查;

(f)就雇用與訓練此等學徒事向雇主提供一般意見及協助。(2)專員須向代表雇主權益的團體建議他們採取合宜步驟,以確保各指定行業有足夠數目的熟練雇員,從而滿足對此等雇員的需求。

(由2023年第13號第11條修訂)

第47章第5條由專員或處長轉授權責

附註: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23年第54號第3條

(1)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專員可將本條例委予他的職能或職責,或本條例賦予他的權力,轉授予根據第33(2)條獲委任的人員,由該人員代為履行或行使,該項轉授可以是一般的或就某宗個案而作出。

(2)本條例所訂的任何職能、職責或權力,如由任何根據第33(2)條獲委任的人員履行或行使,即當作為專員已根據第(1)款將該項職能、職責或權力,轉授予該人員履行或行使,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2a) 行政長官可將本條例委予他的職能或職責,或本條例賦予他的權力,轉授予任何公職人員,由該人員代為履行或行使。 (由2023年第34號第3條增補。由2023年第54號第3條修訂)

(3)專員或處長(視屬何情況而定)不得將第46或47條賦予他的權力轉授。

(由2023年第13號第3條修訂;由2023年第34號第3條修訂)

第47章第6條雇用青年從事指定行業

第ⅲ部學徒訓練

(1)除第(2)款及第7條另有規定外,雇主只可在以下情況雇用青年從事指定行業─

(a)該青年是按照第8條訂立的有效學徒訓練合約所規定的學徒;或

(b)該青年已完成該行業的學徒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2)專員在接獲雇主以書面提出的申請後,可基於以下情況而以書面豁免該雇主受第(1)款條文的規限─

(a)專員如信納某青年在其將受僱或已受僱的指定行業中已接受足夠訓練,則可就該青年作出豁免;

(b)專員如認為某青年在其將受僱或已受僱的指定行業中,其雇主不能為其提供足夠的訓練,則可作出豁免;或

(c)專員在徵得職業訓練局的意見後,如基於任何其他理由,認為該款條文不適用於該雇主,則可作出豁免。 (由2023年第13號第4及11條修訂)(3)任何雇主違反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

第47章學徒制度條例六

第47章第40a條上訴 1 專員或根據第33 2 條獲委任的任何人員,在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能或職責或行使權力時就某人作出決定,如該人因該項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在該人獲通知該項決定的日期後28天內,或在以其他方式獲悉該項決定的日期後28天內 以較後日期為準 向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2 專員須將行政上訴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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