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章學徒制度條例六

2021-06-28 22:09:32 字數 3367 閱讀 2946

第47章第40a條上訴

(1)專員或根據第33(2)條獲委任的任何人員,在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能或職責或行使權力時就某人作出決定,如該人因該項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在該人獲通知該項決定的日期後28天內,或在以其他方式獲悉該項決定的日期後28天內(以較後日期為準),向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

(2)專員須將行政上訴委員會就任何已註冊學徒訓練合約或就該合約的更改或轉讓而作出的決定或命令,記在註冊紀錄冊內。

(由2023年第6號第33條增補)

第47章第41條妨礙罪

任何人妨礙專員、督察或獲專員以書面授權的人根據本條例履行職能或職責或行使權力,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由2023年第13號第11條修訂)

第47章第42條罪行的檢控

(1)凡未經專員以書面同意,不得就第6、12或19條所訂罪行提出檢控。 (由2023年第13號第11條修訂)

(2)專員根據第(1)款同意提出檢控前,須先聆聽指稱事項所針對的人的辯解,或給予該人獲聆聽的機會。 (由2023年第13號第11條修訂)

(3)就本條例所訂罪行提出檢控,可用專員的名義提出,而為此目的,可由根據第33(2)條獲委任的人員而又經專員以書面授權者提出檢控。 (由2023年第34號第8條代替)

(3a) 為了就第(3)款所提及的罪行提出檢控,根據第33(2)條獲委任的人員而又經專員以書面授權者,雖在本款以外的情況下並無資格擔任大律師或律師的工作,但在本款的檢控中可在裁判官面前出庭及陳詞,而在有關該項檢控方面,他具有的一切其他權利,與符合資格根據《執業律師條例》(第159章)執業為大律師或律師的人所享有的權利無異。 (由2023年第34號第8條增補)

(4)本條的規定,並不減損律政司司長就刑事罪行提出檢控的權力。 (由2023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第47章第43條以檔案作證據

(1)如任何證明書─

(a)述明任何學徒訓練合約是否已根據本條例註冊;或

(b)附有乙份紀錄副本,其上載有根據本條例須在註冊紀錄冊內註明的記項,並看來是由專員或其代表簽署者,則在任何法律程式中出示時,即須接納為證據而無須再作證明,此外─

(i)直至相反證明成立,須推定該證明書是如此簽署;及

(ii)該證明書即為其所載事實的表面證據。(2)學徒訓練合約的副本或更改檔案的副本,如已由專員或其代表核證為真實副本,則在任何法律程式中出示時,即須接納為證據,而無須再作證明,此外─

(a)直至相反證明成立,須推定該檔案是如此簽署;及

(b)該學徒訓練合約或更改檔案的核證副本即為其所載內容的表面證據。

(由2023年第13號第11條修訂)

第47章第44條提高青年歲數上限的權力

附註: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23年第54號第3條

(1)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公告,將第2條「青年」定義中的歲數上限由18歲提高,但以不超過21歲為限。 (由2023年第54號第3條修訂)

(2)任何人─

(a)如在「青年」定義中的歲數上限根據第(1)款提高之日,正受僱於一種指定行業;及

(b)如憑藉歲數上限的提高而被納入「青年」定義之內,則只要該青年的雇主繼續雇用他從事該指定行業,第6及7條對該雇主並不適用。

第47章第45條指定行業須由行政長官指明

附註: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23年第54號第3條

行政長官可藉命令指明任何行業或職業為指定行業。

(由2023年第13號第8條代替。由2023年第54號第3條修訂)

第47章第46條某等事項須由專員指明

(1)專員為施行本條例,可指明─

(a)學徒訓練合約的格式;

(b)註冊紀錄冊的格式及根據本條例須作規定的其他**的格式;

(c)指定行業的學徒須接受的學徒訓練期;

(d)雇主須教導註冊學徒的技能及操作;

(e)在教導註冊學徒方面須遵照的訓練計畫;

(f)註冊學徒須修讀的訓練課程;

(g)為施行第23條而須訂定的特殊資格;

(h)註冊學徒在完成學徒訓練前須通過的考試及測驗;

(i)須就註冊學徒備存的紀錄;

(j)專員認為適宜指明的任何其他事項。(2)專員可在憲報刊登其根據第(1)款指明的任何事項。

(3)專員所指明的任何**,須於雇主向專員申請時免費**。

(由2023年第13號第11條修訂)

第47章第46a條指明事宜的修改對仍然生效的合約有影響

根據第45條作出有關任何行業或職業的命令,如有任何修改,該項修改須適用於該行業或職業的每乙份仍然生效的學徒訓練合約,而適用日期則由該等合約訂立日期起計。

(由2023年第13號第9條增補)

第47章第47條規例

附註: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23年第54號第3條

(1)專員在獲得處長的批准後,可為以下全部或任何目的訂立規例─ (由2023年第13號第10條修訂)

(a)訂明列入指定行業的學徒訓練合約的條款及條件;

(b)訂明指定行業的學徒試用期,以及試用期內學徒訓練合約的終止事宜;

(c)訂明指定行業的學徒須達到的最低教育程度,作為其受僱的先決條件之一;

(d)訂明註冊學徒的受僱時數;

(e)訂定註冊學徒的薪酬發放期及方式;

(f)訂定指定行業的學徒體格檢查事宜;

(g)訂定學徒訓練合約的註冊事宜,及根據本條例須註冊的其他事項的註冊事宜,以及此等註冊紀錄冊的儲存;

(h)訂明根據本條例須予訂明或可予訂明的任何事項;

(i)一般而言為更完善施行本條例的條文及達成其目的。(1a) 專員在獲得處長的批准後,可在他認為適當的個案中,以書面豁免任何人或任何類別的人,使他們不必遵守根據本條訂立的任何規例,而豁免的期間及規限條件,則由專員指明。 (由2023年第27號第2條增補)

(2)根據本條訂立的任何規例,可訂定違反規例內的指明條文,即屬犯罪,並可訂明此等罪行的罰則,以不超過罰款$5000為限。

(3)根據第(1)款訂立的一切規例,須呈交行政長官,並須經立法會批准。 (由2023年第54號第3條修訂)

第47章第48條《僱傭條例》的適用部分

《僱傭條例》(第57章)的以下條文,加以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本條例所述的雇主、註冊學徒及已註冊學徒訓練合約,但須受本條例或學徒訓練合約內任何相反的特定條文所規限─

(aa) 第iia部(年終酬金); (由2023年第48號第34條增補)

(a)第iva部(職工會不受歧視的保障);

(b)第v部(工資的付給);

(c)第vi部(工資的扣除);

(d)第vii部(疾病津貼);

(e)第viii部(有薪假日);

(ea) 第viiia部(有薪年假); (由2023年第43號第6條增補)

(f)第ix部(有關疾病津貼、有薪假日及有薪年假的附帶條文); (由2023年第34號第9條修訂)

(g)第ixa部(向次承判商及指定次承判商的雇員付給工資的責任);及 (由2023年第43號第6條增補)

(h)第xiii部(罪行及罰則)。 (由2023年第43號第6條增補)

第47章學徒制度條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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