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6章職業退休計畫條例六

2022-04-06 19:37:17 字數 3193 閱讀 8431

摘要:本條例旨在為某些職業退休計畫設立一項註冊制度,以確保這些計畫受到妥善的規管;使其中那些管限法律並非香港法律的計畫的一些事宜,可由原訟法庭審理;並就有關事宜訂定條文。

第426章第15條註冊申請

第ⅳ部職業退休計畫的註冊

根據本條例將一項職業退休計畫註冊的申請,須─

(a)由該計畫的有關雇主向處長提出,如屬第67條下的集團計畫,則須由該計畫的雇主代表向處長提出;(由2023年第53號第11條修訂)

(b)符合處長所指明的格式;

(c)依照根據第73(1)(d)條訂立的註冊規則提出;

(d)附上訂明費用,如有根據第67條簽立的授權書亦須附上該授權書的副本;(由2023年第53號第11條修訂)

(e)附上以下檔案─

(i)如申請所關乎的計畫是一項集協議的參與計畫,指附表1第2部所列的檔案;或

(ii)如該計畫不是集協議的參與計畫,指附表1第1部所列的檔案,

以及附表1第3部所列而適用於該申請的檔案;(f)附上以下的承諾─

(i)如該計畫─

(a)是或擬成為一項集協議的參與計畫,由該集協議的管理人作出的承諾;

(b)不是集協議的參與計畫,並且受到或擬受到一項信託管限,由每位受託人或擬擔任受託人的人作出的承諾;

(c)不是集協議的參與計畫,並且構成或擬構成一項保險安排的主題或受到或擬受到一項保險安排規管,由有關的保險人或擬擔任保險人的人作出的承諾, (由2023年第315號法律公告修訂)

而上述承諾須(如由個人作出)由通常在香港居住且持有《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意指的身分證的人作出,或(如由法團作出)由在香港有營業地點的法團作出;或(ii)如屬其他情況,或如第(i)(a)、(b)或(c)節所指的管理人、受託人或保險人均非通常在香港居住且持有《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意指的身分證的人,亦非在香港有營業地點的法團,由處長指示的其他適合的人作出的承諾, (由2023年第315號法律公告修訂)

而有關的承諾須說明該人承諾就該計畫執行本條例所委以或賦予指定人士的職能。

(2023年制定)

第426章第16條處長可規定提供資料及修訂檔案

凡處長接獲根據第15條提出的申請─

(a)他可規定申請人向他提供他所指明的資料或檔案(包括就處長所指明的事宜提供的法律意見),而該等資料或檔案是為使他能夠就該項申請作出決定而合理地需要的;

(b)他可規定對根據第15(e)條提交的檔案,按他所合理地指示的方式作出修訂。

(2023年制定)

第426章第17條免除及修改註冊規定

(1)凡有人由於預期一項屬集協議參與計畫的職業退休計畫的註冊將根據第23(5)條停止生效,而根據第15條申請將該計畫再行註冊,則處長如信納有以下情況,可就該計畫完全或區域性免除或修改本條例有關申請註冊的條文的規定─

(a)如申請註冊的計畫獲得註冊,該計畫即成為另一集協議的參與計畫;

(b)該2項集協議的條款及性質均相類似;及

(c)免除或修改規定不會損害該計畫成員的利益。(2)處長在根據第(1)款免除或修改任何規定時,可施加他認為適當的條件。

(2023年制定)

第426章第18條註冊

(1)在第(3)款的規限下,處長如接獲根據第15條所提出將某職業退休計畫註冊的申請,並信納有以下情況,他須接納該申請─

(a)在第17條的規限下,就該申請及與該申請有關的計畫來說,第15條的規定已獲遵守;

(b)(如有關的計畫屬受信託所管限的現有計畫)就該計畫來說,第25(2)條的規定已獲遵守,猶如該計畫是一項註冊計畫一樣,或(如有關計畫屬將會受信託所管限的擬成立計畫)就有關計畫來說,第25(2)條的規定將獲遵守;

(c)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該計畫的條款確保在計畫終止或因其他情況清盤時,須根據該等條款支付給該計畫各成員的利益,將會直接支付給該等成員,而不會透過該計畫的有關雇主或其**人支付;及

(d)(凡該計畫屬於或宣告是屬於離岸計畫)該計畫的條款訂定,如─

(i)該計畫根據本條例辦理的註冊遭撤銷;及

(ii)(a)可提出上訴反對上述撤銷的限期已屆滿,而仍無人提出上訴;或

(b)已有人依照規定提出上訴,反對上述撤銷,但該上訴遭上訴委員會駁回,而該上訴及駁回的所有附帶法律程式(如有的話)亦有最後的結果,

持有《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意指的身分證的該計畫各成員根據該計畫的條款有權收取的既有利益(猶如該權利產生的先決條件(如有的話)已獲符合),或任何其他人根據該計畫的條款有權就該等成員收取的既有利益,即須予以支付。(2)凡某項計畫的條款容許該計畫的管理人,在有人出示該計畫的成員承認對該計畫的有關雇主欠下債項的檔案時,從根據該計畫的條款須支付予該成員的款項中扣起任何一部分作為償還該筆債項之用,則該計畫的條款不得純粹因此而被視為不具備第(1)(c)款所訂定的效力。

(3)處長如接獲根據第15條所提出將某職業退休計畫(該計畫是屬於或宣告是屬於一項離岸計畫)註冊的申請,並在考慮到他所掌握的一切資料後,信納─

(a)該計畫─

(i)(如屬現有計畫)不受信託所管限,亦不構成保險安排的主題及不受保險安排所規管;

(ii)(如屬擬成立的計畫)將不會受信託所管限,亦將不會構成保險安排的主題及將不會受保險安排所規管;或(b)該計畫(如屬現有計畫)受或(如屬擬成立的計畫)將會受一項信託所管限,而該信託並不或將不會(視乎情況而定)規定須就該計畫遵守第25(2)條的規定,而且就該計畫來說,第(4)款所述的條件亦能符合,他可接納該申請。

(4)第(3)款所指的條件是─

(a)就該項申請來說,使處長對第15條規定的遵守感到滿意;

(b)處長─

(i)信納該計畫的提供款項安排,規定該計畫的資產與該計畫的有關雇主的資產,以及該計畫的管理人的資產(指不屬於因其管理人身分而歸屬於他的資產)分開及有所區別,而不會構成該雇主或管理人的資產的一部分;或

(ii)雖不信納第(i)節所述的事項,但信納將該計畫的資產,與該計畫的有關雇主的資產,以及該計畫的管理人的資產(指不屬於因其管理人身分而歸屬於他的資產)分開及有所區別是不可能亦不合理切實可行的;(c)(就第(3)(b)款所指的計畫來說)處長信納由於該計畫的信託的管限法律,要遵守第25(2)條的規定是不可能亦不合理切實可行的;及

(d)處長在考慮到第27(2)條的規定及有關計畫的整體成員的利益後,認為接納該申請是適當的。(5)處長凡接納某職業退休計畫的註冊申請,須向該計畫的有關雇主發出乙份註冊證明書。

(6)處長凡拒絕註冊申請,須用書面通知將有關決定告知申請人,並說明拒絕的理由。

(2023年制定)

第426章第19條對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

凡處長拒絕註冊申請,申請人可在根據第18(6)條發出的通知書的日期後2個月內,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反對處長的決定。

(2023年制定)

第426章職業退休計畫條例三

摘要 本條例旨在為某些職業退休計畫設立一項註冊制度,以確保這些計畫受到妥善的規管 使其中那些管限法律並非香港法律的計畫的一些事宜,可由原訟法庭審理 並就有關事宜訂定條文。b 如屬其他情況,則在本條例中提述信託之處,須解釋為提述以下的關係 i 乙個人憑藉該計畫本籍的法律而為他人的利益持有財產 及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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