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02 人事管理制度

2021-06-22 10:58:14 字數 1624 閱讀 1674

人事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合理的安排和使用人力資源,提高勞動效率。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對人力資源的招聘、內部調配、退職、退休、解除勞動合同的管理作出了規定。

本辦法適用於依法與公司確立勞動關係的全體員工。

根據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法律原則,公司與員工依法行使各自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本辦法由綜合辦公室提出,擬制並負責實施。

一、員工的招聘

1.根據公司生產經營需要,經總經理批准可面向社會招聘普通員工或經營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員工。

2.在招聘員工時,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用人原則,經過考試、考核或考察、面試後擇優聘用。

3.各單位需要增加新員工時,應提前向綜合辦公室提出書面報告,經公司研究後由綜合辦公室統一組織招聘或內部調配。

二.員工入職報到

1.接到錄用通知後,新員工應按照報到日期到綜合辦公室辦理入職手續,報到時須出示以下有效證件原件並留影印件:

(1)身份證、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2)職稱證書、資格證書;

(3)近期體檢報告、免冠二寸近照8張。

2.報到時,須填寫《員工登記表》,建立個人電子檔案。

3.新聘用的員工一律實行勞動合同制,經雙方平等協商後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合同化管理。

4.新聘用的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律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轉為正式員工。凡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勞動合同。

5.新聘用的員工進入公司後,必須參加公司組織的規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三.員工調配

1.負責公司人員的崗位調整,辦公設施的配備。

2.確因生產、工作需要,員工可在公司內部調動或調整工作崗位,被調人員應認真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按期到職。

3.員工不能自行在公司內部流動,各部門不得私自接收自行流動的員工。

4.因臨時任務出現人員不足時,部門之間可通過綜合辦公室出面協商借調,借調單位應根據工作任務情況,提出借調期限,借調期滿後,借調人員應及時返回原單位。

5.員工調動應有三個月的熟練期(回原崗位的無熟練期),期滿經考核合格後正式上崗,在熟練期內工資按新崗位的80%發放。

6.試用期的員工未經公司批准不准改變工種或調動。

四.解除勞動合同

1.公司和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工作交接及離職手續的。

4.員工未經批准,擅自離職,一律按曠工論處。年度內連續曠工3天,累計曠工5天的公司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員工在試用期期間當月累計曠工3次以上者,可解除試用期,不再錄用。

5.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履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否則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五.員工福利

通過試用期考核合格的員工,享受公司的各項福利。

公司福利有以下幾項:

1.配發公司統一的工作服及其他勞保用品;

2.按規定享受各類補貼;

3.工作滿6個月後,按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六.員工退休

符合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符合退休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七.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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