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民事檢察建議制度的展望

2021-06-18 13:47:31 字數 916 閱讀 1097

一、檢察建議的概念

檢察建議是我國檢察機關在開展檢察業務過程中探索出來的一種監督方式,按照《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檢察建議是人民檢察院為促進法律正確實施,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結合執法辦案,建議有關單位完善制度,加強內部制約、監督,正確實施法律法規,完善社會管理服務,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一種重要方式」。

二、檢察建議的適用情形

在實踐中,檢察建議主要適用於以下三種情形:

(一)對於符合抗訴條件的民事裁判,經協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審的,或者雖然符合民事訴訟規定的抗訴條件,但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情況,認為不宜採用抗訴方式糾正的案件,適用檢察建議。這類似於一種簡化的抗訴程式。

(二)對於不屬於抗訴範圍的民事案件,原裁定確有錯誤,但依法不能啟動再審予以救濟的,適用檢察建議。如調解違背了自願合法原則,當事人提出申訴,檢察機關確認屬實的,可以以檢察建議的方式建議法院糾正。除此之外,對確有錯誤的支付令等民事執行中的裁定,也可以適用檢察建議的方式,建議人民法院糾正。

(三)對於檢察機關、單位中機制不健全的制度漏洞提出整改意見的檢察建議。

三、檢察建議性質的轉變

修改前的檢察建議在性質上屬於一種的訴訟外的監督方式,並未獲得立法的正式認可,即檢察建議具有法律監督的性質,卻不具有法定法律監督的形式。它更大程度上是一種檢察院、法院內部的工作機制,級別不高、權威性不強,具有「軟法」的性質,對彼此缺乏明確的約束力。

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將檢察建議作為一種新的檢查監督方式確立下來,特別是將再審檢察建議正式列入民事檢察監督方式之中,作為民行抗訴和啟動再審的重要補充,以此來彌補目前單一再審抗訴監督程式的侷限性。至此,檢察建議的性質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從一種檢察事實行為轉變為檢察職權行為。檢察建議的落實不再取決於建議機關和被建議單位的合意和協作,而被賦予完全的強制性。

這對於填補民事監督的空白,構建合理完整的民事檢察監督體系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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