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展望民事再審制度改革及前

2021-06-22 02:43:04 字數 4309 閱讀 4197

民事再審制度改革及前景展望

姜啟波新民事訴訟法對民事再審制度作出了重大調整,目的是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有效解決社會反映突出的「申請再審難」問題。這一調整也將改變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格局,促使我國現代民事訴訟制度加快建立。

再審層級提高——民事再審制度修改的核心精神。修正後的民事訴訟法去除了當事人「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規定,僅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律以這種方式表述,顯然帶有一定的訴訟引導性和立法傾向性,即引導當事人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同時未禁止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

而現實情況是,在可以選擇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法律又予以提倡的情形下,當事人自然不會選擇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不僅如此,修正後的民事訴訟法還規定:「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

」這便意味著實踐中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是基層法院不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再審,告知其向中級法院提出申請;二是基層法院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再審並裁定案件再審,但須將案件移送中級法院審理。總之,民事訴訟法修正的核心精神與追求目標是:

當事人申請再審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由此引起的再審案件由上級法院審理。

再審審查程式化——民事再審制度改革的重點內容。在民事訴訟理論中,再審程式通常分為兩個程式階段。從程式角度劃分,可分為再審啟動程式與再審審理程式;從階段角度劃分,可分為再審事由審查階段與再審改判階段。

兩個階段程式的審理任務與訴訟標的是明顯不同的。長期以來,我國民事訴訟法典中並無完整的民事再審程式,僅以審判監督程式規定了再審程式的改判階段,似乎當事人提出了再審理由,法院立即可以使案件進入改判。為從制度上解決此問題,民事訴訟法修正將重點集中於再審事由審查的程式化、訴訟化改造,這為法院的司法審查和再審審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

具體表現為:一是再審事由法定化。新法對舊法的再審事由作了細化,由舊法的5種情形擴大為16種,除保留舊法中有關適用法律錯誤等實體再審事由外,還增加了證據偽造、證據未經質證、法院未依法收集當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管轄錯誤、審判組織不合法、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等事由。

二是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與參與權,增強審查程式的公開性。新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傳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這使得再審審查程式由封閉式程式轉變為開放式程式,由法院內部程式轉變為公開的訴訟程式。

三是審查期限法定化。新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四是結案方式的法定化。

新法規定符合再審條件的,應裁定再審;不符合再審條件的,應裁定駁回。這使以往口頭通知、書面駁回、案件擱置備查、發函轉交下級法院處理等不規範結案方式成為非法。民事訴訟法的上述修正,使得公開、規範、完整的再審審查程式初步建立起來,填補了原有法律的缺失,民事再審程式得到進一步完善。

上級法院民事再審任務加重——再審制度改革的必然結果。當事人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以及基層人民法院不審理申請再審案件的規定,使得上級人民法院受理審查再審申請和再審改判的任務必然加重。由於判決生效的案件大多為中級法院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必然集中於高階法院;高階法院終審以及由其再審後對方不服的案件,當事人又將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因此,再審制度改革之後,高階法院將面臨繁重的再審任務,最高法院的再審任務在新法實施的過渡期也將突顯出來。目前,民事再審案件在改革之後將增加多少雖不得而知,但仍可參考現有資料進行初步預估。2023年最高法院受理的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為3100餘件。

據司法統計,2023年高階法院終審的民商事案件為2.1萬件左右,各地申請再審比率不等。若級別管轄制度不做調整,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的案件將超過目前的數量。

2023年由中級法院二審終審的民商事案件約為38.5萬件左右,當事人對這些案件不服,將向高階法院申請再審。另外,2023年全國基層法院一審生效的各類民商事案件(限於判決、裁定結案)共244.

1萬件,對這些案件不服,當事人將向中級法院申請再審,而中級法院再審改判後,對方當事人可能會向高階法院申請再審。可見,再審改革之後,中級法院以上審查處理申請再審案件的任務將不同程度地加重。

審判思路調整與相關制度配套——改革後民商事審判的理性選擇。民事再審制度改革直接導致再審任務在上級法院與基層法院間的重新分配,同時也牽動民商事審判整體格局,必須正確應對。

對策之一:加強申請再審事由審查工作。涉訴信訪由司法裁判派生,與案件審理直接相關。

現存制度下,解決涉訴信訪問題,必須主要依靠訴訟手段、輔之以行政手段進行綜合施治;必須依靠原審法官釋明、再審審查和裁判法官做深入細緻的息訪工作。目前,再審制度改革引起一種討論,即是否可以取消立案階段再審事由的司法審查,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請一律進入再審審理。筆者以為,從審判全域性看,這種設想弊多利少。

如此將導致多種不利後果:其一,立審分立是法院「一五改革」重要成果,再審立審分立是其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審判機關內部的相互制約。再審立案標準是裁定再審,最高法院歷來強調,各地法院堅持多年。

取消立案階段再審事由的司法審查,意味著再審立審不分,再審啟動權與再審改判權混同,重新回到「一五改革」前的狀況,改革成果將毀於一旦,必然帶來思想和工作的混亂。其二,民事訴訟法修改重點在於完善再審事由的審查程式,將再審區分為事由審查與再審審理兩階段,若將兩者混同,將有違法律修改的本意。其三,長期的司法實踐已證明:

絕大部分的申請再審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如果明知大多數的申請再審屬於纏訪纏訴,而不加分辨地進入精細複雜的審理程式,大多數的再審審理會成為無效勞動。作此設想,除非司法資源過剩。其四,即便所有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請再審經過了再審審判,大多數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後,案件也未必終結,部分當事人仍將繼續纏訪,若再審法官不再接談處理,涉訴信訪難題依然無法解決;若再審法官繼續負責處理,又將造成司法資源的進一步浪費。

鑑於此,在申請再審案件數量增加的形勢下,可行的方法只能是: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請再審一律進入司法審查,加大司法審查力量的投入,在此階段依法予以大量裁定駁回,少部分進入再審審理,並由再審事由審查法官與再審法官協助做好當事人的纏訪工作。考察國外立法與司法現狀,此屬通行做法。

對策之二:調整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在上級法院再審任務加重的情形下,實現力量與任務的平衡,惟有調整級別管轄標準。

為此,必須重新確定民商事案件初審權,高階法院原則上不應受理普通民商事案件,以減輕最高法院的案件負荷。然而,二審監督是審級監督的重要途徑,從有利於監督指導、避免地方保護主義、保障司法公正的角度考慮,高階法院必要時仍可受理少量一審民商事案件,如標的額巨大且當事人跨區域的案件;新型、疑難、敏感案件;最高法院認為應由高階法院一審的案件等。此外,高階法院還應就本轄區的案件級別管轄作出調整,大幅度減少高階法院的二審案件,從而減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案件的數量。

對策之三:加快審前準備程式的建立。由英美法系國家創設的審前準備程式制度以及「審前準備+集中**審理」的民商事案件審判模式,目前已被世界多數國家借鑑和應用。

實踐證明,這一程式制度對於阻斷大量糾紛進入庭審,以調解、和解、簡易裁判等方式結案,使得大部分案件具有良好的社會效果;對於提高庭審效率,提高裁判案件的公正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解決群眾反映的「申請再審難」問題,根本還是應避免或減少申請再審。審前準備程式在我國已有深入廣泛的理論和實踐基礎,必須加快民事訴訟法全面修訂工作,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民事審前準備程式,規定適用簡易速裁程式裁判的小額或小請求案件,當事人不得上訴或申請再審,並加大庭審前和解、調解案件的力度。

對策之四: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調整,意味著中級法院、基層法院面臨更加繁重的審判任務。

在一些發達地區或城區的基層法院,案件數量將超過萬件,甚至數萬件,有限的司法資源猶如杯水車薪。因此,必須著眼於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實現訴訟內外糾紛解決機制的功能相濟、有機銜接。在這方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的經驗值得學習借鑑。

一是應通過訴訟引導,強化當事人訴訟風險意識,傳遞通過訴外機制公正解決糾紛資訊,實現案件合理分流;二是應加強對人民調解、律師調解工作的指導與支援,鼓勵當事人自行和解案件,實現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的協調配合;三是應充分尊重仲裁人員和仲裁機構的勞動成果,依法實施審判對仲裁的監督,更好地發揮仲裁機構解決糾紛的作用;四是應充分依靠行政調解、行業自律自治等機制解決系統和行業內部糾紛,通過完善社會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緩解審判機關人力不足的問題。

對策之五:轉變民商事審判監督指導思路。在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調整後,許多由上級法院審理的標的重大案件將下移至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為保證這部分案件的審理質量和效果,避免產生更多的申請再審,必須加強審判監督指導工作力度。

由於案件再審任務主要由高階法院承擔,其應充分發揮再審監督職能,保障轄區內案件的審判公正。在級別管轄制度調整到位後,申訴到最高法院的案件,將主要是法律程式之外的申請再審,最高法院可挑選其中少數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件進行再審,以統一法律適用。在審理少量二審和再審案件的情況下,最高法院應加強司法解釋工作,搞好審判業務指導。

此外,還必須更新觀念,通過訴訟規則的調整,完善訴訟機制內部監督,科學配置法官、律師和當事人等訴訟角色的權利義務,實現當事人及其**人對法官及案件審理過程的有效制約與監督。繼續完善法院審判流程管理機制,實現立案、庭審、執行、歸檔的全程監督,縮短審理週期,促進公正審判,減少程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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