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內控管理制度

2021-06-17 20:10:41 字數 3211 閱讀 954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財務內部控制,有效規避和防範公司經營風險,促進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國保監會制定的《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指導原則》及公司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級機構。公司各級機構財務人員均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分公司計畫財務部是公司財務內控管理制度的主管部門,負責財務系列具體內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財務內控管理的總體目標和要求

第四條財務內控管理的總體目標:

1.確保公司日常財務運作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度的要求;

2.保證公司穩健經營、持續發展的方針能夠貫徹執行;

3.識別、計量、控制各項經營風險、資金風險和財務風險,確保公司穩健的執行;

4.保證公司資產的安全,各項報告、統計數字的真實和完整;

5.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保質保量完成公司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五條公司內部控制建設的基本要求:

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

2.從公司實際出發,切實可行,行之有效;

3.覆蓋財務管理各個環節和流程;

4.保持各項制度之間的協調和銜接,避免產生矛盾和衝突;

5.具有良好的預防性,能夠有效避免、防範或減少公司經營風險;

6.符合相互制衡的原則,任何人、任何崗位、任何環節都必須按照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既定程式或要求規範運作。

第三章財務內控管理內容

第一節財務架構及崗位設定

第六條分公司和各分支機構計畫財務部架構及崗位設定,應當符合規範、合理、精簡、高效的原則。總公司計畫財務部制定全公司各級機構計畫財務部基本職能規範,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範要求設定財務崗位,相應制定所屬崗位人員的具體工作制度、考核標準和管理要求,並實行目標考核管理。

第七條各級機構計畫財務部在設定崗位時應充分考慮不相容崗位分離原則,建立完善的財務內部崗位監督機制。

第八條各級機構計畫財務部應實行親屬迴避制度和重要崗位輪崗制度,各級機構出納崗、資金管理崗的持續任職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節財務管理控制

第九條分公司計畫財務部根據總公司整體發展規劃及財務內控要求,制定分公司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分支機構圍繞分公司的各項管理規定要求,制定並落實分支公司各項財務管理細則。

第十條公司實行全預算管理制度。各級機構的年度預算編製、執行、修正必須在分公司標準的年度整體預算框架範圍內。

第十一條分公司計畫財務部對分支機構實行分級授權管理制度。各分支機構應當在上級機構授權範圍內進行財務經營管理。對超出授權範圍的事項,不得擅自進行決策。

對於財務重大事項,應執行重大事項上報制度。

第三節會計核算控制

第十二條公司實行統一管理,分級核算的會計核算體系,總公司為一級核算單位。

第十三條會計核算必須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確認、計量和反映資產、負債、收入、費用成本及利潤,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資訊。財務人員不得隨意改變資產、負債的確認標準和計量方法,不得虛列、隱瞞或提前、推遲確認收入,不得虛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費用成本,不得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方法。

第十四條會計帳務處理必須執行規範的操作程式,確保帳帳、帳證、帳實三相符,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和會計帳簿,不得設定帳外帳,不得提供虛假會計報表。

第十五條各級機構應定期核對財務資料與業務資料,保證其一致性,發現問題應及時核對及更正。

第十六條各級機構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會計資料和會計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對會計基礎工作負有領導責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偽造和變更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提供虛假的會計報表。

第十七條會計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各崗位的人員應實行定期輪崗,一人不能身兼不相容的兩個(及以上)崗位。

第十八條會計資料應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立卷歸檔、妥善保管。在規定的保管期內,任何人都無權決定銷毀。

第十九條會計核算管理具體要求按《公司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及考核標準》執行。

第四節資金管理控制

第二十條公司資金管理原則為「限額控制、集中管理、統一調撥、統一運用」。

第二十一條公司銀行帳戶管理實行「事前申報、事後報備」制度。

第二十二條公司資金採用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模式。資金調拔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審批,不得調撥。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加強財務印鑑的管理。財務專用章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四條各級機構對於網銀授權證書(開展網上銀行的機構)、保險櫃鑰匙應專人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交與他人代為保管、使用。

第五節重要有價單證控制

第二十五條重要有價單證由總公司統一組織設計和印刷,未經總公司授權,各分支機構不得自行印製。單證編碼由總公司統一制定,並納入單證管理系統進行管理。單證變更、作廢必須書面通知相關部門和下屬機構。

第二十六條重要有價單證領用應實行限額管理。調拔、領用時,需由單證經辦人員填製調拔、領用申請單,並由相關負責人簽批。

第二十七條單證管理人員應按單證管理的規定做好單證申請、印刷、領發、使用銷號、**、返庫、銷毀等工作,按月向計畫財務部門報送相關報表,準確反映單證的入庫數、發出數、使用數、登出作廢數、庫存結餘數、銷毀數,做到使用的有效單證與業務簽發的單證數相符。對連號已使用的作廢、登出的單證,應將其正、副本與有效單證一同連號裝訂、歸檔入庫。

第二十八條兼業**人領用的單證要定期核對。核對間隔時間最長不超過乙個月。

第二十九條各分支機構應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單證保管安全。若發現單證短缺、遺失等情況,應及時書面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同時查明原因,落實責任,並立即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六節財務會計系統內控

第三十條分公司應構建以滿足財務日常核算為基礎,服務財務管理為目標的財務會計系統。

第三十一條通過完善的財務會計系統,加強財務內控管理,明確各級機構、各級人員的財務職責、許可權等。

第三十二條建立財務系統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崗位職責任分離制度。

第七節財務內審

第三十三條分公司應設立財務內審崗位,編制年度財務內審計畫,建立財務工作現場常規檢查及專項檢查的制度。

第三十四條各級機構應當每年對轄內機構財務管理執**況至少進行一次自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不留隱患。

第三十五條分公司應採用非現場檢查方式,採用合適的方法及管理工具,通過對分支機構財務資料的收集、彙總、分析,及時的發現機構財務管理問題並予以更正。

第三十六條中心支公司以上(含中心支公司)的財務負責人任職期滿或任期內辦理調動、免職、辭職、退休等手續前,必須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核,並在作出審核結論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分公司計畫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財務內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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