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設專案經濟評價

2021-06-16 19:42:49 字數 4977 閱讀 1316

【題名】:水利建設專案經濟評價

【副題名】:

【起草單位】: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主編

【標準號】:sl 72-94

【代替標準】

【頒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批准

【發布日期】:2023年3月9日

【實施日期】:2023年5月1日

【標準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批准文號】:水科教[1994]103號

【批准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關於發布《水利建設專案經濟評價規範》 sl 72-94的通知

【全文】:

1 總則

1.0.1 為適應水利建設專案經濟評價的需要,根據國家現行的有關法規和規定,結合水利建設專案的特點和近年來的實踐經驗,對2023年原水利電力部頒布的《水利經濟計算規範》sd 139-85(試行)進行修訂,並更名為《水利建設專案經濟評價規範》。

1.0.2 本規範主要適用於大、中型水利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與初步設計階段的經濟評價。流域、區域規劃和小型水利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與初步設計階段的經濟評價可適當簡化。

1.0.3 進行水利建設專案經濟評價,必須重視社會經濟資料的調查、蒐集、分析和整理等基礎工作。

調查內容應結合專案特點有目的地進行。引用調查、蒐集的社會經濟資料時應分析其歷史背景,並根據各時期的社會經濟狀況與**水平進行調整、換算。

1.0.4 水利建設專案的經濟評價應包括國民經濟評價和財務評價。

國民經濟評價應從國家整體角度,採用影子**,分析計算專案的全部費用和效益,考察專案對國民經濟所作的淨貢獻,評優專案的經濟合理性。財務評價應從專案財務角度,採用財務**,分析測算專案的財務支出和收入,考察專案的盈利能力、清償能力,評價專案的財務可行性。

1.0.5 水利建設專案經濟評價應以國民經濟評價為主,也應重視財務評價。

對屬於社會公益性質的水利建設專案,如國民經濟評價合理,而無財務收入或財務收入很少時,應進行財務分析計算,提出維持專案正常執行需由國家補貼的資金數額和需採取的經濟優惠措施及有關政策。

1.0.6 具有綜合利用功能的水利建設專案,國民經濟評價和財務評價應都把專案作為整體進行評價。

在進行專案方案研究、比較時,應根據專案的各項功能,對專案的投資和年執行費進行分攤,分析專案各項功能的合理性,協調各項功能的要求,合理選擇專案的開發方式和工程規模。費用分攤的辦法見附錄b。

1.0.7 水利建設專案經濟評價應遵循費用與效益計算口徑對應一致的原則,計及資金的時間價值,以動態分析為主,輔以靜態分析。

1.0.8 水利建設專案的計算期,包括建設期、執行初期和正常執行期。正常執行期可根據專案的具體情況或按以下規定研究確定:

防洪、治澇、灌溉、城鎮供水等工程    30~50年

大、中型水電站40~50年

機電排灌站、小型水電站         15~25年

1.0.9 資金時間價值計算的基準點應定在建設期的第一年年初。投入物和產出物除當年借款利息外,均按年末發生和結算。

1.0.10 本規範主要規定水利建設專案經濟評價的基本準則和一般的計算方法,並側重於防洪、治澇、灌溉、城鎮供水以及綜合利用等建設專案的經濟評價。

水力發電、航運和水土保持等建設專案的經濟評價,還應參用各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範和規定。

2  國民經濟評價

2.1 一般規定

2.1.1 水利建設專案國民經濟評價中的費用和效益應盡可能用貨幣表示;不能用貨幣表示的,應用其他定量指標表示;確實難以定量的,可定性描述。

2.1.2 水利建設專案的費用應計算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水利建設專案的效益應分析計算直接效益和間接效益。計算專案費用和效益時,應防止遺漏和避免重複。

2.1.3 屬於國民經濟內部轉移的稅金、計畫利潤、國內借款利息以及各種補貼等,均不應計入專案的費用或效益。

2.1.4 進行國民經濟評價時,投入物和產出物應都使用影子**。

在不影響評價結論的前提下,也可只對其價值在費用或效益中所佔比重較大的部分採用影子**,其餘的可採用財務**。主要投入物和主要產出物的影子**應根據本規範附錄c的規定進行計算。非主要投入物和非主要產出物的影子**可採用國家發布的《建設專案經濟評價引數》中規定的影子**。

2.1.5 進行水利建設專案國民經濟評價時,應採用國家規定的12%的社會折現率。

對屬於或兼有社會公益性質的水利建設專案,可同時採用12%和7%的社會折現率進行評價,供專案決策參考。

2.2 費用計算

2.2.1 專案費用。

水利建設專案的費用應包括專案的固定資產投資、流動資金和年執行費。

2.2.2 固定資產投資。

2.2.2.1 固定資產投資應包括水利建設專案達到設計規模所需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以各

種方式投入的主體工程和相應配套工程的全部建設費用。

2.2.2.2 大型水利建設專案的主體工程投資應按本規範附錄d進行編制。

中型水利建設專案的主體工程投資應按本規範附錄e進行計算。不屬特殊重要的大型水利建設專案,如受條件限制難以採用附錄d的方法進行投資編制時,也可按附錄e進行計算。按附錄e計算專案主體工程投資時,應增加工程設計概(估)算中未計入的間接費用。

2.2.2.3 配套工程投資可採用典型設計的擴大指標或參照類似工程估算。對所用指標應認真分析其合理性和可靠性。

2.2.2.4 水利建設專案投入物的影子**,應分為以下三類分別計算:

(1)直接或間接影響國家進口或出口的外貿貨物;

(2)不影響國家進口或出口的非外貿貨物;

(3)勞動力和土地等特殊投入物。

當投入物的型別難以判別時,宜在供選擇的投入物的幾種**中選用對專案國民經濟評價不利的**。

2.2.2.5 水利建設專案固定資產投資,應根據合理工期和施工計畫,作出分年度安排。

2.2.3 流動資金。

2.2.3.1 水利建設專案的流動資金應包括維持專案正常執行所需購買燃料、材料、備品、備件和支付職工工資等的周轉資金,按有關規定或參照類似專案分析確定。

2.2.3.2 流動資金應從專案執行的第一年開始,根據其投產規模分析確定。

2.2.4 年執行費。

2.2.4.1 水利建設專案的年執行費應包括專案執行初期和正常執行期每年所需支出的全部執行費用,可根據專案總成本費用調整計算。

2.2.4.2 專案執行初期各年的年執行費,可根據其投產規模和實際需要分析確定。

2.3 效益計算

2.3.1 計算原則。

2.3.1.1 水利建設專案的效益應按有、無專案對比可獲得的直接效益和間接效益計算。

2.3.1.

2 水利建設專案應採用系列法或頻率法計算其多年平均效益,作為專案國民經濟評價的基礎。對於防洪、治澇、灌溉、城鎮供水等建設專案,還應計算設計年及特大洪澇年或特大乾旱年的效益,供專案決策研究。

2.3.1.3 水利建設專案執行初期和正常執行期各年的效益,應根據專案投產計畫和配套程度合理計算。

2.3.1.4 水利建設專案對社會、經濟、環境造成的不利影響,應採取措施補救,未能補救的應計算其負效益。

2.3.1.5 水利建設專案的固定資產餘值和流動資金,應在專案計算期末一次**,並計入專案的效益。

2.3.1.6 綜合利用水利建設專案除應根據專案功能計算各分項效益外,還應計算專案的整體效益。

2.3.2 防洪(防凌、防潮)效益。

2.3.2.1 水利建設專案的防洪效益應按該專案可減免的洪災損失和可增加的土地開發利用價值計算,以多年平均效益和特大洪水年效益表示。

2.3.2.2 採用系列法計算多年平均防洪效益時,所用的系列應具有較好的代表性,如缺少大洪水年,應進行適當處理。

2.3.2.3 洪災損失主要可分為以下五類:

(1)人員**損失;

(2)城鄉房屋、設施和物資損壞造成的損失;

(3)工礦停產,商業停業,交通、電力、通訊中斷等造成的損失;

(4)農、林、牧、副、漁各業減產造成的損失;

(5)防汛、搶險、救災等費用支出。

2.3.2.4 各類防護物件受洪災後的損失,應根據供水淹沒深度、淹沒歷時,結合各地區的具體情況分析計算。

(1)受淹農田洪災後可採取補種措施的,其損失應按損失產值與補種後產值的差值,加補種增加的費用計算。農田受淹增肥顯著的,可適當估算其增產效益,從洪災損失中扣除。

(2)受淹公、私財產的損失,應按修復或補救或清理費用計算。

2.3.2.5 水利建設專案執行初期和正常執行期各年的防洪效益,應根據防護區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防洪安全設施建設計畫,**估算。

2.3.2.6 防凌和防潮的效益,可參照本規範2.3.2.l款~2.3.2.5款的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分析計算。

2.3.3 治澇(治鹼、治漬)效益。

2.3.3.1 水利建設專案的治澇效益應按該專案可減免的澇災損失計算,以多年平均效益和特大澇水年效益表示。

2.3.3.2 採用頻率法計算多年平均治澇效益時,可根據澇區特點和資料情況,選用澇災頻率法或內澇積水量法或雨量澇災相關法。

2.3.3.3 澇災損失主要可分為以下四類:

(1)農、林、牧、副、漁各業減產造成的損失;

(2)房屋、設施和物資損壞造成的損失;

(3)工礦停產,商業停業,交通、電力、通訊中斷等造成的損失;

(4)搶排澇水及救災等費用支出。

2.3.3.4 水利建設專案的治鹼、治漬效益,應根據地下水埋深和土壤含鹽量與作物產量關係的試驗或調查資料,結合專案降低地下水和土壤含鹽量的功能分析計算。

2.3.3.5 治澇效益與治鹼、治漬效益聯絡密切的,可結合起來計算專案的綜合效益。

2.3.4 灌溉效益。

2.3.4.1 水利建設專案的灌溉效益應按該專案向農、林、牧等提供灌溉用水可獲得的效益計算,以多年平均效益、設計年效益和特大乾旱年效益表示。

2.3.4.2 灌溉效益可採用以下方法計算:

(1)分攤係數法。按有、無專案對比灌溉和農業技術措施可獲得的總增產值,乘以灌

溉效益分攤係數計算。

(2)影子水價法。按灌溉供水量乘該地區的影子水價計算。

(3)缺水損失法。按缺水使農業減產造成的損失計算。

2.3.4.3 灌溉節水設施的效益應按該節水設施可節省的水量,用於擴大灌溉面積或用於提供城鎮用水等可獲得的效益計算。

2.3.4.

4 灌溉工程作為農業專案中的乙個部分時,應把灌溉與農業技術措施的效益結合起來,計算專案的綜合效益。灌溉效益與治澇、治鹼、治漬效益聯絡密切的,可結合起來計算專案的綜合效益。

關於建設專案的經濟評價分析

提要 隨著國家經濟的不斷發展,自然而然地對建設專案這一經濟支柱產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設專案經濟評價在專案籌畫期間提供投資決策的依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在實際工作中,專案的經濟評價由於多種原因常常流於形式,為加強專案經濟評價的質量,必須在重視專案經濟評價的基礎上,提高評價人員的綜合素質,並從多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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