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雙語小學教師申訴制度

2021-06-16 01:06:22 字數 1619 閱讀 513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依法維護我校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教師校內申訴制度。

第二條受理申訴的機構依照本制度履行職責,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開、及時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學校教師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第二章申訴的範圍

第三條我校教師認為下列合法權益受到學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內申訴。

(l)教師認為學校侵犯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這裡的合法權益,包括《教師法》規定的職務聘任、教學科研、工作條件、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待遇、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2)教師對學校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3)教師認為校內有關部門或其他成員侵犯其合法權益,要求學校處理的,可以提出申訴。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四條成立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是學校受理申訴的機構。

(l)成員包括黨支部、校長室、工會、以及教師代表組成。

(2)教師申訴委員會成員應遵紀守法,熟悉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維護和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申訴的受理與處理

第五條我校教師應當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30日內向教師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訴申請書須寫明申訴人的自然狀況和被申訴人的自然狀況,申訴要求的事實與理由,提出申訴的日期。申訴申請書一式三份。

第六條校內教師申訴委員會在收到申訴申請書的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申訴申請書副本須同時送達被申訴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申訴人對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的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七條校內教師申訴委員會成員參與校內申訴案件的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迴避,教師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申訴事項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第八條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並決定受理的30日內,做出處理決定。

第九條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案件後,對申訴內容進行全面調查核實並做筆錄,並交申請當事人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蓋章。

第十條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如果當事人自願,可以主持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並由當事人簽字,調解書與處理決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對受理的申訴案件,經過審理,可以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1)被申訴人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未對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侵犯的,駁回申訴請求。

(2)被申訴人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並且對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侵犯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3)被申訴人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對申訴人合法權益構成侵犯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的行政處分;對申訴人造成財產、人身損害的,根據民事法律的有關條款做出處理,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做出申訴處理決定,製出申訴處理決定書,由委員會主任署名,並加蓋校內教師申訴委員會印章。申訴處理決定書與學校行政辦公會議做出的處理決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申訴當事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訴處理決定書的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起申訴,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的,申訴處理決定即發生效力。

湖州雙語小學學生校內申訴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促進學校的民主與法制化建設,切實保護在校學生的合法權益,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中小學生校園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的法律規定 等相關規範性檔案對學生合法權益的有關規定,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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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依法維護我校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身心健康,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等國家法律 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檔案,結合我校實際,現制定教師校內申訴制度。一 教師申訴的範圍 我校教師認為下列合法權益受到學校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