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的姓名、職務及其他基本情況;
2、申請複核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3、提出複核申請的日期。
第十一條對教職工提出的申訴,校工會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並組織工作小組;
2、不予受理,應當以書面告知申訴人,並說明理由;
3、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撤訴。
第十二條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申訴委員會在接到申訴申請書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式,並在自接到申訴申請書後的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如遇特殊情況,辦理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個工作日。延期辦理申訴事項,須書面向申訴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校內教師申訴委員會成員參與校內申訴案件的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申訴事項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第四章申訴的處理程式
第十四條申訴委員會在決定受理申訴後,對涉及教職工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並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申訴委員會有權要求作出被申訴事項決定的部門限期以書面形式提供作出決定的理由和依據。逾期未提供的,視為該申訴事項決定不合理或無依據。
第十五條申訴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可採取書面審查或開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採取書面審查方式的,應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
第十六條工作小組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1、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決定依據不當或者處理明顯不當的,提請學校黨政聯席會議復議。
3、原處理決定缺乏足夠依據,建議學校行政撤消原處理決定。
4、教教職工如對申訴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申訴受理工作小組要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可採取下列任何一種:本人簽收;按申請書通訊位址郵寄送達並在校內布告欄內公告。
第十八條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九條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教職工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工作小組在接到關於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教職工撤回申訴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訴。
第二十條校內教師申訴委員會成員應當本著公正、公平的原則,秉公辦事,杜絕不正常的校內申訴處理方式,樹立申訴委員會的良好形象。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教職工提交的申訴申請書,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主任委員撰寫的聽證材料由當事人簽字後存入檔案。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由校內申訴委員會負責解釋。
教師申訴制度
為了依法維護我校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身心健康,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等國家法律 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檔案,結合我校實際,現制定教師校內申訴制度。一 教師申訴的範圍 我校教師認為下列合法權益受到學校侵...
教師申訴制度
八 申訴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訴,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校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年內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出申訴的,可以適當延長期限。如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申訴,應訴委員會可以不予受理。九 申訴程式。申訴人可以書面提...
教師申訴制度
1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和學校 章程 制定學校教師申訴制度。3 教師對學校提出申訴的受理申訴部門是學校調解委員會。4 教師提出申訴,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學校交送申訴書,申訴書應該寫明如下內容 1 申訴人基本情況 2 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3 要求受理部門進行處理的具體要求 4 申訴有關事實依據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