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會計檢查輔導制度

2021-06-16 00:16:40 字數 3521 閱讀 3514

中關村**股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財務會計管理,提高財務會計工作質量,防範財務會計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公司《會計制度》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檢查輔導工作是指財務部門進行的內部檢查與輔導。

第三條財務會計檢查實行「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檢查輔導人員對檢查的時間範圍內所檢查內容的真實性、正確性負責。因被檢查輔導單位故意隱瞞造成檢查內容失真的,檢查輔導人員可以免責。

第四條公司財務管理部、結算存管中心負責對下屬各營業部、各分支機構財務會計工作進行業務檢查和輔導,財務管理部負責人對本部門財務會計工作進行業務檢查和輔導,結算存管中心負責人對本部門財務會計工作進行業務檢查和輔導。

第五條公司全面的財務會計檢查輔導工作每年不少於一次,並根據工作情況適時組織專題檢查輔導。

第二章檢查輔導的內容

第六條財務會計檢查輔導的內容包括公司財務會計工作的各個方面。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財務會計核算,包括: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處理、會計報表、會計報表等;

(二)財務人員管理;

(三)資金清算與資金管理;

(四)財務預算執**況,包括財務收支預算及費用管理;

(五)財產清查與管理;

(六)財務風險管理,包括:財務人員交接、印章管理、重要空白憑證、許可權管理及其他風險控制等;

(七)其他相關財務工作。

第七條財務會計核算檢查輔導的主要專案包括:

(一)會計科目的使用是否合規,詳細專案見檢查附表1;

(二)會計憑證要素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真實合法、填寫是否規範,詳細專案見檢查附表2;

(三)會計賬簿登記是否及時,賬簿記錄是否完整、正確、合規,有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有無設定賬外賬,詳細專案見檢查附表3;

(四)各種經濟業務的賬務處理是否正確,佣金收入、折舊、攤銷處理是否合規,詳細專案見檢查附表4;

(五)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真實、完整、準確,報送是否及時,是否符合公司有關規定,詳細專案見檢查附表5;

(六)會計檔案是否完整、管理是否合規,詳細專案見檢查附表6;

(七)是否按有關規定定期對賬,是否做到會計賬賬、賬據(證)、賬款、賬表、賬實、內外賬相符;

(八)其他。

第八條財務人員管理檢查輔導的主要專案包括:

(一)會計崗位的設定和財務人員的配備是否符合公司規定,財務負責人的工作崗位是否按公司規定進行輪換並實施離崗審計,詳細專案見檢查附表7;

(二)會計人員任職資格是否符合公司要求,是否持證上崗,詳細專案見檢查附表7;

(三)是否按公司規定對會計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詳細專案見檢查附表7;

(五)其他。

第九條資金清算與資金管理檢查輔導的主要專案包括:

(一)銀行賬戶管理是否合規,自有資金賬戶與客戶資金賬戶是否分開設立,開銷戶是否符合公司規定,詳細專案見檢查附表8;

(二)資金劃付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齊備,壓力測試資料是否存檔,詳細專案見檢查附表8;

(三)客戶資金核算是否符合公司規定,詳細專案見檢查附表8;

(四)清算管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詳細專案見檢查附表8;

(五)現金管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詳細專案見檢查附表8;

(六)其他。

第十條財務預算執**況檢查輔導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財務收支計畫是否按公司規定進行編制,是否執行公司批覆的預算,詳細專案見檢查附表9;

(二)是否嚴格執行公司批覆的費用預算,詳細專案見檢查附表9;

(三)其他。

第十一條財產清查與管理檢查輔導的主要專案包括:

(一)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等實物的管理是否符合公司規定,詳細專案見檢查附表10;

(二)其他。

第十二條財務風險管理檢查輔導的主要專案包括:

(一) 財務人員交接是否按公司的規定執行,交接內容、程式、手續是否完整,詳細專案見檢查附表11;

(二) 財務印章保管、使用是否按公司的規定執行,詳細專案見檢查附表12;

(三) 重要空白憑證管理是否按公司的規定執行,詳細專案見檢查附表13;

(四) 是否存在法律法規禁止的事項,是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是否按公司的規定執行,詳細專案見檢查附表14。

第三章檢查輔導的程式和方法

第十三條檢查輔導程式為:

(一)制定檢查輔導計畫與方案;

檢查輔導方案應詳細描述檢查輔導的物件、時間、內容、檢查輔導人員等。

(二)實施檢查輔導工作;

(三)出具檢查輔導報告;

(四)督促整改。

第十四條檢查輔導的方法有全面檢查輔導、專項檢查輔導。

(一)全面檢查輔導是對被檢查輔導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各方面進行檢查輔導,一般採取現場方式。

(二)公司可根據各階段工作重點與實際情況組織專項檢查輔導。

(三)當某一單位出現重大財務或經營問題時,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對該單位進行全面或專項檢查輔導。

第十五條被檢查輔導機構的財務部和財務人員應對檢查輔導工作予以協助和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妨礙、阻撓、拒絕,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十六條檢查輔導人員進行檢查輔導時,可要求被檢查輔導機構或人員提供以下檔案資料:

(一)會計報表、相關賬簿、憑證以及其他涉及會計報表的資料;

(二)分支機構各項會計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及業務管理制度;

(三)財務人員情況說明;

(四)分支機構債務情況、擔保情況說明;

(五)其他檢查輔導工作開展所需的檔案資料。

第十七條檢查輔導人員在檢查輔導過程中應將檢查與輔導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可採取聽匯報、查資料、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進行。

第十八條檢查輔導人員對分支機構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工作證及檢查輔導通知或介紹信。

第十九條檢查輔導人員應遵守法律、法規及公司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廉潔自律,實事求是。在進行檢查輔導時,可以對有關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和複製,可以對實物進行拍照,但不得洩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條檢查輔導工作進行中,檢查輔導人員若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公司財務管理部負責人或結算存管中心負責人匯報,部門負責人再向公司領導匯報。

第二十一條檢查輔導的記錄應取得被檢查輔導單位財務負責人和當事人的簽字認定,重大問題應取得被檢查輔導單位負責人簽字認定。

第二十二條檢查輔導人員應在現場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輔導報告初稿。報告內容應包括被檢查輔導單位的基本情況、檢查輔導中發現的問題(包括好的經驗或做法)、整改意見,並對完善公司各級財務管理制度提出建議。

第二十三條檢查輔導報告經公司財務管理部負責人審閱後(涉及客戶資金同時需結算存管中心負責人審閱)反饋給被檢查輔導單位,並抄送審核風控部。

第四章檢查輔導結果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檢查輔導中發現的一般問題,財務管理部(或結算存管中心)應及時向被檢查單位發出書面整改意見通知書,並對相關責任人按公司規定進行處罰,同時抄送審核風控部。被檢查輔導單位應在收到整改意見通知書的2個工作日內向公司財務管理部(或結算存管中心)書面報告整改措施,2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整改結果,並抄送審核風控部。

第二十五條對檢查輔導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財務管理部應及時上報公司領導、風險控制委員會及審核風控部,對相關責任人交由公司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管理部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財務檢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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