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21-06-14 10:36:23 字數 1241 閱讀 1887

一、目的

為規範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強職工的消防意識,消除火災隱患,特制定本制度。

二、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及所有人員。

三、職責

安監部負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程式和內容

1、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2、防火巡查、檢查

(1)安監部每週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

(2)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3)安監部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接到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後應及時整改。

3、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1)應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範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3)嚴禁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關閉、遮擋或覆蓋。

4、消防設施、器材

消防設施管理由安監部負責。安監部定期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修、維護保養,並填寫記錄。

五、用火、用電安全管理

1、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裝置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公尺區域範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並向保衛部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後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點所在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督並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公尺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根據公司規定處以罰款,嚴重的予以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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