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事業部能源介質綜合管理制度

2021-06-14 00:54:23 字數 4631 閱讀 2006

第一章總則

1.目的

為了確保動力裝置的安全經濟執行,加強中心所產各種能源介質的合理使用與管理,保證產品**穩定可靠,特制訂本制度。

2.術語與定義

2.1能源介質:

指能源中心所加工、生產的各種能源介質,包括電、蒸汽、天然氣、氧氣、氮氣、氬氣、壓縮空氣、工業新水、純水、除鹽水、蒸汽冷凝水等。

2.2動力能源管理: 使動力產品的生產與消耗達到平衡及合理使用,包含了動力裝置及相應管網的執行、維護、檢修等各種管理工作。

3.能源介質的生產、輸送及使用特點

能源介質具有生產、輸送、使用同時進行的特點。所以動力產品的生產者必須與使用者密切配合,隨使用者需求的變化而變化。為了合理使用各種能源,加強能源**與使用的平衡,能源介質從正常使用、異常使用、臨時停用等全過程要嚴格執行審批或者報備程式。

4.本制度適用範圍

4.1 金屬事業部內部所有用能部門

4.2 部分條款適用於使用金屬事業部能源的外協及新鳳祥其他事業部、子公司等單位

第二章能源中心管理職責分工

1. 能源管理中心是金屬事業部各種能源介質的**單位,其主要職責如下:

1.1 負責所管動力裝置及管網的安全經濟執行。

1.2 保證動力產品按質、按量、按計畫穩定**。

1.3 負責排程各種能源介質在用能單位之間的合理分配、使用

1.4 負責金屬事業部內各廠、部室用能情況的督察工作

2. 各用能部室、車間均應明確1名能源管理員負責本單位的能源管理工作,與公司能源管理中心能源管理科建立業務聯絡渠道,實行專業對口管理。

3. 能源管理中心排程室與各供能單位中控室、用能單位中控室建立直接業務關係,負責能源能源介質生產與合理、平衡使用的排程。

4. 能源管理中心能源管理科負責能源費用的結算工作、公司各單位用能情況的督察工作。

5. 能源介質的年、季、月度生產計畫由能源管理中心彙總各用能單位資料後提報,當能源**、能源消耗結構發生重大變化時,應提前制定能源平衡方案通報各用能單位。

第三章動力執行管理

1. 動力生產應貫徹安全第

一、優質低耗、穩定**的原則,按動力裝置的額定引數組織生產,嚴禁超額定引數執行。

2. 為穩定、可靠地**動力產品,動力生產裝置應有一定的備用能力,產供之間要保持一定的緩衝量,一般為10—25%。

3. 動力生產裝置(在修裝置除外)應保持隨時可起動狀態,並應定期輪換使用和試驗。

4. 動力生產和裝置運轉要制訂正常和應急兩種執行方式,正常執行方式要符合技術經濟指標和專業生產的需要,在裝置檢修和發生事故情況下,啟用應急執行方式。

5. 動力管網的停送操作,各處均應有專人監護和確認。

6. 供水系統容貯水池應嚴格控制水位,貯水池之貯水量一般保持在80%以上。

7. 動力車間按標準定期加藥及相應的水質處理,確保供水水質指標合格 。

8. 壓力容器、動力管道等要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壓力容器(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深度冷凍法生產氧氣及相關氣體安全技術規程》等規定進行使用、維護和檢修。

第四章能源介質的**管理

1. 各能源介質應按照公司確定的生產計畫和各單位的消耗計畫分類**。

2. 能源中心排程室應制定應急狀態下各種能源介質的調配方案,當能源**量低於需求量時,按級別限制非一線單位的用能,以確保兩爐正常生產。

3. 為避免突然增加或減少大的能源用量造成管網壓力大幅波動,規定各能源介質的瞬時增加或減少量:

√ 壓縮空氣超過1000n m3/h

√ 氮氣超過1000 nm3/h

√ 氧氣超過2000 nm3/h

√ 啟動或停止功率超過1000kw的裝置

以及各使用者停風檢修完畢後的恢復用氣、管網吹掃置換、迴圈水池大流量補水等大的用能操作以前,必須事先向能源中心排程室報備,經過同意後才可增加用氣量。新增用能或減少用能不能估算大小的,一律事先經排程室同意後才可以操作。

4. 各用能單位在使用能源上要厲行節約,各用能點閥門要合理啟閉、不得浪費,通過各種節能措施,不斷降低產品單耗或消耗量。

各用能單位所轄動力管道要杜絕跑冒滴漏,不准私自擴大用量,嚴禁私接濫用。

5. 凡新建、擴建、技術改造工程等增加能源介質用量時,必須由用能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能源管理中心主任同意後,持接網平面圖(或示意圖)報能源中心分管副總、總經理同意後方能進行設計、施工。

6. 新建、擴建、技術改造工程等應在投產前向能源管理中心提供以下資料,作為**能源的依據。

6.1裝置規範、數量、所需動力產品引數和用量、負荷性質等有關資料。

6.2 管網系統竣工圖(影印件)。

6.3 動力設施(含管網)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影印件)。

7. 使用者需增加能源介質用量時,須提前向能源管理中心提出增量書面申請,經能源管理中心主任同意後,報能源中心分管副總批准後才能增加。

8. 各種工程施工需臨時使用動力產品(水》50m3/h,壓縮空氣》100nm3/h,電》30kw/h,其他氣體介質參考壓縮空氣)時,要提前向能源管理中心提出申請,辦理臨時使用手續,經能源管理中心和**單位簽認後方能使用。

9. 金屬事業部以外單位申請使用動力產品時,經能源中心領導、能源中心分管副總同意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到能源管理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10. 使用單位要按能源管理中心批准的增量、管徑和指定的位置進行接點,不得擅自更改。

11. 臨時使用所接的動力管線,停止使用後,由使用單位及時切斷,按原狀予以恢復,並向能源中心核銷手續。

12. 新建或改建工程及臨時使用能源介質,必須有完善的計量裝置,否則不予**。

13. 使用者撤消或停用能源介質,須提前通知能源管理中心和**單位,經檢查確認後生效。

14. 凡因建設需要,能源管理中心管轄的廠區管道、支架需要拆遷時,經能源管理中心同意後方可施工。

15. 蒸汽採暖要嚴格執行下述規定:

15.1採暖期由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特殊情況需經能源管理中心批准,方可提前或延長採暖。

15.2採暖系統必須加裝疏水器。

15.4室外疏水串聯管必須按標準保溫。

15.5室溫控制標準:休息室或更衣室不得超過20℃,操作室不得超過23℃,空調設定溫度夏季不低於26℃,冬季不高於20℃。

16. 各使用蒸汽單位要加強自己分管的動力裝置和管網的維護管理,各種熱力裝置(包括暖器、熱水器、蒸鍋等)、傳輸裝置及附件,必須明確專人負責,並納入崗位責任中。

17. 熱力裝置及蒸汽管道必須按標準進行保溫 。

18.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單位有權停止**,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及單位責任。

18.1 未經批准,私接濫用者。

18.2 未經批准,提前或延長採暖期者。

18.3 管道洩漏嚴重或超過洩漏指標,無故不及時處理者。

18.4 無故蒸汽直排

18.5 管道無保溫,直埋地下或保溫層嚴重脫落者。

18.6 私自向其它單位轉供能源產品者。

18.7 對能源監察的合理意見拒不採納、執行者。

第五章動力管網管理責任劃分

1. 蒸汽管道以進入使用者廠區或由主管引出支管的第一道閥門為界,主幹管和第一道閥門由供汽單位管理,該閥門後的支管及其附件由用汽單位管理。

2. 排水管道以主幹管與支管的第乙個聯絡井為界,幹管由排水單位管理,支管與幹管連線第乙個聯絡井(含聯絡井)及以前的管道、排水井由使用者管理,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用的排水設施根據具體情況由能源管理中心確定管理單位劃分。

水系統管廊區域劃分以入使用者區域邊界(圍牆等)為界,邊界(圍牆等)處管廊直至使用者歸用水單位,邊界處以前管廊屬供水單位。

3. 氧氣、氮氣和壓縮空氣管道以支管第一道閥門為界,多使用者管道的主幹管和第一道閥門由**單位管理,支管由使用單位管理;單一使用者管道的送出閥門、主幹管歸**單位管理,使用者區域第一道閥門及以下設施歸使用單位管理。

4. 動力管道應進行「色標」管理。各種管道顏色標誌執行公司統一規定。

第六章能源監察

1. 能源管理中心能源管理科設能源監察小組,負責公司能源介質管理的監察工作。各廠部、車間能源管理員在業務上受能源管理中心指導,其職責為:

1.1檢查各單位對能源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和公司規章制度的執**況。

1.2 檢查各單位能源介質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有關單位,限期解決。

1.3對公司主幹、支管網的跑、冒、滴、漏以及私接濫用、私自轉供等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提出考核意見。

2. 各廠部、車間應將動力裝置的巡檢納入崗位職責範圍。

3. 各單位積極配合能源監察小組的監察,如實向監察員提供情況。

4. 凡違反公司有關能源的政策、規定和制度,威脅人身安全、裝置安全及動力系統安全執行和一切浪費行為均視為違章使用能源。違章使用能源者,根據情節輕重分為輕微過失、一般過失、嚴重過失,採取通報批評、停供等方式,並進行相應經濟處罰。

4.1 違反公司能源管理規定,因閥門不合理啟閉、閥門及其他管件缺陷等造成傳輸系統跑、冒、滴、漏嚴重,熱力管道裸管執行,暖氣直排,長流水等,責任者按一般過失處理,每處(次)罰款50元。經督促仍然整改不積極的,每處(次)罰款200元,責任單位全廠通報批評。

4.2 故意私接動力管道、轉供能源介質責任者按一般過失處理,責任人每處(次)罰款1000元,扣責任單位廠部月度績效1-10分,並全廠通報批評。

4.3 其他違反公司能源管理規定的,按照以上原則處理

5. 能源中心排程室負責全廠能源平衡、合理配置方面的管理,每月對大幅度偏離計畫用能及不經報備而私自加大、減少用能量的情況進行統計,彙總後報能源中心,由能源中心提出考核意見。

第七章附則

1. 本制度由能源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2.可參照本制度制訂本單位能源管理規定細則。

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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