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介質外網管理制度

2021-06-25 19:15:27 字數 1661 閱讀 872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各種能源介質輸送的連續、安全,預防意外事故發生,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生產區域內的各種能源介質管網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能源中心是公司能源介質外網的管理部門,負責繪製現有的能源介質外網平面示意圖,並隨著公司的發展及時進行更新。

第四條能源中心負責對公司地下電纜進行疏理、規範並做出明顯標識,預防工程施工時發生意外事故。

第五條能源中心對能源介質管網加強日常維護管理,巡檢人員發現能源介質管網遭到危害時,有權立即制止;外網點檢員必須對管網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解決,將事故隱患消滅於萌芽狀態。保障能源介質正常、安全的輸送。

第六條工程管理部門在安排涉及到能源介質的工程時,必須要求施工單位先到能源中心進行確認,再進行下一步工作。

第三章管理規定

第七條能源介質外網指深冷氧氣、吸附氧氣、高壓氮氣、低壓氮氣、氬氣、壓縮空氣、高爐煤氣、轉爐煤氣、生產和生活蒸汽、新水管網的主管網(使用者的第一道主閥門為界);從110kv站至各廠主配電室的電纜網。

第八條能源介質外網必須由具有合格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能源中心和裝置處按相關規定嚴格驗收,對不符合規定的工程不予以驗收。堅決從源頭抓起,杜絕事故隱患,保證能源介質管網工程質量。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私自在能源介質管網上施工、私接、切各種能源介質,一經發現將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十條凡新、改、擴建工程在專案確定後、工程施工前,主體單位必須先向能源中心提出能源介質使用申請(見附件一)。

第十一條需要在主管網上新接能源介質使用點的,必須提前向能源中心提出能源介質使用申請,批准後,安裝計量設施,方可使用。

第十二條外使用者需要轉接我公司能源介質的,需要外使用者到能源中心填寫外戶能源介質使用申請,經能源中心進行能源介質平衡後確定能否外供,然後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簽訂使用協議,並安裝計量設施,計價收費方可轉接使用。原則上公司禁止向外使用者轉接各種能源介質。

第四章能源介質外網的施工要求

第十三條在能源介質外網和區域內施工前,主管施工的部門必須要求施工單位提前向能源中心提出施工申請,填寫施工申請單(見附件二),得到確認後方可進行施工。施工單位若沒有向能源中心提出施工申請,造成的一切後果全部由安排施工的部門和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凡在能源介質管網附近施工或施工動用的裝置、車輛等,有可能影響能源介質管網安全執行的情況,施工單位必須事先向能源中心提出書面施工安全申請,在得到允許並經雙方簽定保護協議後方可施工。

第十五條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必須有專人現場監護,並在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因施工造成的能源介質管網的損壞,施工單位無條件地負責賠償各種損失並及時進行管網修復。

第五章考核

第十六條能源中心巡檢人員發現能源介質管網遭到危害時,立即制止,並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3000元罰款。

第十七條對私自在能源介質管網上施工、私接、切各種能源介質的單位或個人,一經發現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恢復原狀外,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事故的,根據事故損失情況進行賠償。

第十八條對施工單位沒有向能源中心提出施工申請的情況,造成的一切後果除由安排施工的部門和施工單位承擔外,根據造成的後果程度,處以3000—50000元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其它條款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六章附剛

第二十條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能源中心。

附件1:能源介質使用申請表

附件2:能源介質施工申請表

附件一:附件二

能源介質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能源介質的正常 安全使用,確保公司生產的穩定 順行,達到降低成本 提高經濟效益之目的,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條本要點適用於公司生產區域內的各種能源介質的使用管理。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涉及到本公司的能源介質包括 電力 煤氣 高爐 轉爐煤氣,水 生產新水 ...

能源介質作業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確保從事能源介質生產 使用 調配過程中作業人員的安全和裝置財產不受損失,特制定本制度。2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從事能源介質的生產 使用 調配過程中作業人員。3 職責 3.1技術質量科負責公司能源介質考核指標的制定 分解與考核,編制各類能源報表和能耗分析,以及全廠能源介質的使用情況...

能源介質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能源介質的正常 安全使用,確保公司生產的穩定 順行,達到降低成本 提高經濟效益之目的,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條本要點適用於公司生產區域內的各種能源介質的使用管理。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涉及到本公司的能源介質包括 電力 煤氣 高 焦 轉爐煤氣,發生爐煤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