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科舉制度

2021-06-10 08:54:12 字數 5983 閱讀 4503

宋遼金夏教育史之宋代的科舉制度

科舉制度自隋煬帝大業二年(606年)始創以來,經唐代而體制初備,成為繼魏晉南北朝九品中正制以後的最主要的人才選拔考試制度,在國家的政治文化生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對教育事業的發展,也起到了直接或間接的多重作用。進入宋代,科舉制度進一步完善定型,體制日漸細密周全,規模也逐步擴大,對政治文化教育的影響也更為廣泛深刻,成為構成中國古代封建的官僚制度和學校教育制度的有機部分,對於學術思想、文化藝術等廣義的文化現象也產生著一定的導向和制約作用。

(一)宋代科舉制度的一般程式及內容

宋代的科舉制度大體因循唐制而略有損益,其科目為進士、諸科、武舉,此外又設制科及童子科。進士、諸科、武舉為常科 ,制科及童子科則為特科.宋初常科除進士、武舉之外,諸科分為九經、五經、開元禮、三史、三禮、三傳、學究、明經、明法等九科。

常科之中以進士得人最盛,九科之中則以九經、五經及明經的人較盛。宋代常科,與唐制略同,概由州縣解入禮部考試;特科則由大臣引薦,由天子直接考試;常科特科之外,又增學選一途,行於哲宗元符二年(1099年)至徽宗宣和三年(1121年)之間,其時科舉停試,取士全由學校出身。

科舉考試的時間,初為一年一舉,仁宗時改為兩年一舉,神宗時改為三年一舉,遂為定製。貢舉的程式:第一步先由本道秋季考選一次,稱為秋試或解試。

其辦法是由諸州判官主考進士科,錄事參軍主試諸科,若上述任職官不通經義,則另選考官,由判官監試。考試合格者分為甲乙兩等,將進士文捲、諸科義卷及朱書由監官判官署名其下隨解牒上交禮部。凡出現下述情況則監考官便被論為枉法或撤職:

一是貢不應法、校試不以實,則監考官被撤職;二是監考官**則判枉法之罪。凡屬下列人等被禁止參加貢舉:殘疾人、有大逆之罪者的緦麻(喪服名,五服中最輕的一種,參見《儀禮?

喪服》)

以上親屬、不孝不悌者、工商異類、僧道歸俗者。每年仲冬將應解人的家狀、試卷等上交禮部。應考試時,嚴禁挾書,唯詞賦考試,允許帶《切韻》、《玉篇》入考場。

凡秋試合格被薦入禮部者稱貢士或舉人.凡被解者須諸州長吏舉送,鄉里十人連保,若有缺行者,保人連坐。太祖乾德年間(963- 968年),允許九經不第後依諸科例再試,以啟迪仕進之路。

隨後又因諸州所薦士數益多,而參照後周顯德之制,頒定《諸州貢舉條法》及《殿罰之式》,以嚴格限制各州薦士人數。

第二步考試是禮部的省試,一般在每年的正月舉行。省試合格後,放榜為進士,省試第一名稱省元.太祖開寶六年(973年)始定殿試之制,複試禮部進士。

雍熙元年(984年),定三甲制,凡頭甲賜及第 ,二甲賜出身,三甲賜同出身。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又將殿試進士分為五等,規定為:學思優長,詞理精純為一等;才思該通,文理周率為第二;文理俱通為第三;文理中平第四;文理疏淺為第五。

此後又先後於大中祥符二年(1000年),四年(1011年)及嘉祐六年(1061年)進一步完善五等評定制度。臨軒唱名時,以前二等賜及第,三等曰出身,四五等曰同出身。

科舉考試的內容,與唐代科舉相比,沒有很大的差別。其中進士科試詩賦論各一首,策五道,帖《論語》10帖,對《春秋》或《禮記》墨義10條;九經試帖書120帖,對墨義60條;五經試帖書80帖,對墨義50條;三禮對墨義50條;三傳對墨義110條;開元禮及三史科,各對墨義300條;學究對毛詩墨義50條,對《論語》墨義10條,對《爾雅》及《孝經》墨義共10條,《周易》、《尚書》各25條;明法對律令40條,兼經50條。

至宋仁宗寶元年間年),對進士一科的考試內容及方法,朝中展開了討論,經筵官李淑主張參鑑唐代太和故制,試進士先策、次論、次賦及詩、次帖經墨義,敕有司並試四場,通較工拙而定去留。范仲淹參知政事,進一步強調上述主張。神宗熙寧初,根據王安石的主張,罷詩賦帖經墨義,以經義取士,次以策論,以通經有文采者為中格,並取諸科解額十分之三增補進士科。

元祐元年(1086年)又恢復詩賦,與經義並行。紹聖元年(1094年)再罷詩賦,專以經義取士。直至北宋滅亡,有關經義與詩賦取士的爭議,仍沒有平息,在制度措舉方面也未形成定製。

(二)宋代科舉制度的主要變化

除一般程式之外,宋代對於科舉制度進行了多方面的改造,使其制度更加完備。宋代對於科舉制度的改造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完善科舉考試的程式,加強公平競爭的原則,以杜絕循私舞弊的現象。

其具體措施包括:廢除由台■近臣得薦所知之負藝者的公薦制,罷止唐代以來舉人預投公卷(或稱溫卷)的慣例,改變禮部採名譽,觀素業的做法,一切考諸試篇。太宗淳化三年(992年),採用將作監丞陳靖的建議,在廷試禮部進士時,開始實行糊名考校,以革除應試者爭習浮華,尚敏速的弊端。

此後又將糊名封彌用於省試和解試。這種封彌糊名的辦法是將試卷上考生的姓名、年甲、三代、鄉貫等密封或去掉,代之以字型大小。這種做法有助於防止考官徇私作弊。

封彌後代用的字型大小,北宋時多於《玉篇》中取字為號,南宋初改用《千字文》中取字為號,以三字湊成一號。例如:嘉祐六年(1059年)殿試,曾對虭等六號卷子重加詳定,這些字型大小均取自《玉篇》;南宋紹興二十七年(1157年)殿試將任賢輝字型大小卷列居第一,這個字型大小卷便是王十朋的殿試文捲(參見張希清《宋代殿試制度述記》,《北京大學學報》1992年第2期)。

實施封彌之後,考官尚能通過辨認文捲字跡得知考生是誰,故爾不能完全杜絕作弊現象。於是,又創立了謄錄制度,設專人謄錄試卷, 而後識認字畫之弊始絕 (吳曾《能改齋漫錄》卷一)。據《宋會要輯稿?

選舉》七之九和七之十一記載,殿試謄錄始創於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至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之間,此後分別在省試及解試實施。宋代學者吳自牧《夢梁錄》卷二曾記述宋代省試後封彌謄錄的詳細經過:所納卷子,徑發下彌封所封捲頭,不要試官知士人姓名,恐其私取故也。

卻於每卷上打號頭,三場共一號,方發往謄錄所謄錄卷子,依字型大小書寫,對讀無差,方納入考試宮各房考校。如卷子考中,發過別房復考,如稱眾意,方呈主文,卻於謄錄所吊取真卷,點對批取,定奪魁選。伺候申省奏號揭榜取旨,差官下院拆號放榜。

中有魁者,殿試公升甲恩例,前十名亦如之。補試中榜者,三太、宗、武三學為生員。舉人中省闈者,俟候都堂點請複試,不過一論冒而已。

複試畢,然後到殿也。

實行封彌謄錄制度,使科舉考試做到了形式上的公平與客觀,對防止考校作弊也起到了關鍵的作用。對此,歐陽修在《論逐路取人札子》中談到: 竊以國家取士之制,比於前世,最號至公。

……又糊名謄錄而考之,使主司莫知為何方之人,誰氏之子,不得有所憎愛薄厚於其間。故議者謂國家科場之制,雖未復古法,而便於今世。其無情如造化,至公如權衡,祖宗以來不可易之制也 (歐陽修《奏議集》卷十七)。

由於實行了糊名考校,以往禮部省試放榜後的謗議大大減少,貧寒出身的俊士也大量地湧入仕途。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趙安仁等上禮部合格人數姓名,真宗謂宰相:今歲舉場,似少謗議。

王旦指出: 條式備具,可守而行,至公無私,其實由此。 殿試考定後,真宗詢問王旦等人:

有知姓名者否? 皆曰: 人無知者,真所謂搜求寒俊也。

不過,儘管科舉考試實行了封彌謄錄,但作弊的漏洞仍然存在,一是考官與考生是否有親屬關係,二是考官是否會向考生洩題。針對這兩種情況,又實施了別頭試(或稱別試)和鎖院制。

別試始於太宗雍熙二年(985年)。真宗鹹平元年(998年),因國子監、開封府舉人有與發解官親戚者,按舊制只須兩司更互考試,容易涉嫌徇私,便於當年秋季另選官別試,這是國子監與開封府解試實行別頭試的開端。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張士遜為省試貢院監門官,有親戚在進士中,請求避嫌,得到真宗允准,並詔令:

自今舉人與試官有親嫌者,皆移試別頭,從此省試正式實行別頭試。仁宗景祐初年(1034年),詔令諸州府解試中的應試者, 有親戚仕本州,或為發解官及仕親遠宦,距以本州二千里,令轉運使類試,以十率之取三人,於是諸路始有別頭試 (《宋史》卷一五五《選舉志一》)。同年,朝廷又正式詔令開封府、國子監,參據禮部條例,實行別頭試及封彌謄錄制。

至皇祐五年(1053年),又再次規定:開封府、國子監進士,自今每一百人解十五人,其試官親嫌,令府監互相送,若兩處具有親嫌,即送別頭。

鎖院始行於太宗淳化三年(992年),考官一旦受命,便移往貢院,不得與外界接觸,以避免誚託及洩題。鎖院的時間一般以一月為限,也有超過40天的。《容齋四筆》卷八記元祐三年(1088年)黃庭堅任貢院參詳官,有帖稱正月乙丑鎖太學,三月戊申奏進士,則鎖院時間已達44天。

《夢梁錄》卷二記錄了省試鎖、開院的全部過程:其知貢舉、監試、主文,並帶羞帽,穿紈乘馭,同諸考試等官,迎引下貢院,然後鎖院,擇日放試。……試日已定,隔宿於貢院前憑房待試,就看坐圖。

其士人各引試三場:正日本經,次日論,第三日策。預試人照合試日分集於貢院竹門之外,伺候開門放試。

士人各入院內,依坐位分廊佔坐訖,知貢舉等官于廳前備香案,穿秉而拜,諸士人皆答拜,方下簾慕,出示題目於廳額。題中有疑難處,聽士人就簾外上請,主文於簾中詳答之,訖,則各就位作文,隨手上捲。至晡後開門,放士人出院,納卷於中門外,書知姓氏,試卷入櫃而出。

其士人在貢院中,自有巡廊軍卒齎硯水、點心、泡飯、茶酒、菜肉之屬貨賣。亦有八廂太保巡廊事。

除完善科學程式外,殿試制度也是宋代科舉的一大創置。殿前試人在唐代武后載初元年(689年),已有先例,但其性質,蓋如後世之省試,非省試之外再有殿試,也未形成定製。宋太祖開寶六年(973年),因進士徐士廉等人擊登聞鼓,指控權知貢舉李昉徇私用情,取捨非當。

宋太祖於講武殿複試新及第進士及諸科新選人,以李昉鄉人進士武濟川、三傳劉浚材質最陋,應對失次,黜去之, 自茲殿試遂為常式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十四)。

開寶八年(975年),殿試與省試開始完全分開,殿試與省試名次,也始有公升降之別。

殿試考試的時間一般均在三月,考試的地點在講武殿。太平興國八年(983年),講武殿改稱崇政殿,自雍熙二年(985年)後便改在崇政殿舉行,但只是名稱改變,實際地點未變。神宗熙寧三年(1070年),改在集英殿舉行。

殿試考試名義上由皇帝主考,一些關鍵的環節也由皇帝把持,如:選定試題,臨軒策士、唱名、審定狀元等前十名的名次等。此外還臨時選派考官處理具體事務。

按趙抃《御試官日記》等史籍稱,嘉祐六年(1059年),殿試機構有編排所、封彌所、考校所、覆考所、詳定所等;殿試官有編排官、封彌官、對讀官、出義官、點檢官、初考經義官、復考經學官、進士初考官、進士復考官、詳定官等名目,共37人。殿試考試的內容,宋初只試詩賦各一題。熙寧三年(1070年),罷詩賦論三題,改試策一道。

元祐八年(1093年),中書府請復舊制三題試士,並下詔令,但未及實施。哲宗紹聖元年(1094年),詔令御試舉人依舊試策,以後遂成定製。殿試考試的方法與省試略同。

《夢梁錄》卷三記錄了宋代殿試考試的全部過程:諸路舉人到者,排日赴都堂,簾引訖,伺候擇日殿試。前三日,宣押知制誥、詳定、考試等官赴學士院鎖院,命御策題,然後宣押赴殿。

士人詣集英殿起居,就殿廡賜坐,引試,依圖分廡坐定,各賜印刊策題,其士人止許帶文房及卷子,餘皆不許挾帶文集。士人入東華門,各行搜檢身內有無繡體私文,方行放入。午則賜食與士人,其硯水之類,皆殿直祗直供辦,午後納卷而出。

舊制,士人卷子仍彌封,捲頭打號,然後納初考官,次下復考,考定次第後,送定參詳一同,方定甲名資次,而定奪三魁,伺候上御文德殿臨軒唱名,進呈三魁試卷。天顏親睹三魁,排定姓名資次,然後宣喚三魁姓名。其三魁聽快行宣喚數次,方敢應名而出。

扣問三代、鄉貫年甲同,方請入狀元侍班處,更換所賜綠襴靴筒。

從這類記錄可見:宋代殿試考試紀律也很嚴格,不准考生挾帶文集,搜身後方可放行。宋初御試題不明示出處,允許舉人上請 ,詢問題意。

景祐元年(1034年),詔御試進士三題,據出處、義理,令御藥院隨題目雕印,禁止上請。

殿試考試實行**評定等級制,一般先送初考官評等,封彌後再送夏考官重定等級,最後送詳定官確定等級。殿試初行時,過省舉人黜落不少。端拱二年(989年),禮部奏名合格進士368人,殿試後僅取168人。

寶元元年(1038年),禮部奏名合格進士499人,殿試僅取310人。直到嘉祐二年(1057年),始定殿試進士, 非雜犯不復黜落的制度。

實行殿試制度,將選士的大權直接控制在皇帝手中,變恩歸有司為恩歸主上 ,既有助於加強**集權的統治,又可以防止考官與考生結黨舞弊,防止勢家壟斷科舉,堵塞寒俊仕進之途。誠如張方平所言: 藝祖深淵治要,總攬朝綱,以謂取士官材,為國基本,乃人主之柄,非下所宜專,始御便殿,親閱所奏名士。

(《樂全集》卷三九《梁固墓誌銘》)劉敞《禮部貢獻定寺鄭荀起請科場未便事件》也稱: 取士之制,與今不同。非務相反,事有所因也。

祖宗收攬盛權,兼聽天下,鑑唐之弊,親程多士。四聖相繼,以為定法,固非群臣所當輒議。 (《公是集》卷三三)

宋代除了實行殿試制,由皇帝控制選士的最後決斷權外,同時也對省試一級考試加以改革,以防止考官專斷或舞弊。唐代科舉取士,無論是吏部考功員外郎,還是禮部侍郎,均是專職主管,權歸有司,權力很大。宋代省試考官均為兼職,並臨時差遣,充知貢舉,並設權知貢舉若干,使之互相監督、制約。

考官個人很難專斷擅權,這就在行政體制上進一步保障了皇帝的最終決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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