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2021-06-08 12:07:19 字數 2490 閱讀 9605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改善作業場所的勞動條件,保障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避免各類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違反****法規及各項安全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由各級安全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本制度有關條款給予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實行安全生產獎罰制度,必須加強思想教育工作,強化安全管理,做到獎罰嚴明。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xx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所屬單位及相關部門。

第五條年度全面實現「五無二達標」(無因工死亡、無因工重傷、無重大交通、無重大火災、無重大環境汙染事故,千人負傷率和粉塵合格率達標)同時安全管理較好的單位,經考核後按年度《安全專業責任制考核辦法》相關標準進行獎勵。

第六條結合礦山實際,實行安全生產貢獻獎、安全技術攻關獎、安全管理創新獎、安全標準化班組達標獎、專(兼)安全管理人員季度績效考核獎、ab級危險源點控制管理獎等專項獎勵。

1、安全生產貢獻獎:及時發現或處理重大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在安全管理上提出有價值的合理化建議;安全生產及管理方面的其它突出貢獻。

2、安全技術攻關獎:解決現場存在的難以解決的隱患;解決事故多發崗位的主要安全技術問題;本質安全化方面的顯著成果;從安全技術方面入手解決安全生產的重大課題。

3、安全管理創新獎:推行安全標準化作業、應用危險辨識、評價及控制技術、開展班組安全自主管理活動、推行安全目標管理、推行無隱患管理法、模擬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其它安全管理創新方法。

4、ab級危險源(點)的控制管理獎:對a、b級危險源(點)實行控制管理,對年度控制管理達標者實施獎勵。

第七條專項獎勵的獎勵辦法和標準,根據***業公司有關檔案要求和礦業公司實際,在年初制定下發《安全專業責任制考核辦法》中予以明確,每年修訂一次。

第八條有下列情況的人員給予重獎:

1、避免一次重大**事故或避免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者,給予2000—10000元獎勵。

2、多次避免**事故或避免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者,給予500—2000元獎勵。

第九條對單位及個人處罰標準:根據xx〔2012〕61號《xx集團股份****員工獎懲條例》和xx礦業公司、樺甸礦業公司《安全專業責任制考核辦法》的相關要求,確定對事故責任者和事故單位的經濟處罰標準。

第十條各級安全部門或安全管理人員對生產現場檢查出的問題,按《安全專業經濟責任制考核細則》給予100—300元的罰款。

第十一條對各種違章行為的處罰:

1、指揮生產的負責人,在布置生產任務時,不對勞動者進行安全技術教育,不交待安全注意事項或使用無證人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罰生產負責人100—300元。

2、指揮生產的負責人,對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強令勞動者冒險作業的,罰生產負責人100—300元。

3、勞動者在作業中不按規定佩帶個人勞保用品的罰100元。

4、勞動者在生產作業中麻痺大意,違章違規冒險蠻幹的罰100—300元。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有關責任者除給予經濟處罰外,按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薪、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性質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1、由於領導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2、在生產施工中,對危險有害作業,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或拆除、破壞安全設施造成事故的;

3、發生死亡、重傷、輕傷事故、沒有按「四不放過」原則嚴肅處理又不採取防範措施,以致同類事故重**生的;

4、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或生產施工中的事故隱患,安全部門已下達整改通知書,而逾期不改造成嚴重後果的;

5、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不聽勸告,冒險蠻幹造成事故的;

6、造成事故的有關責任者,不主動承擔責任,隱瞞事故,甚至為調查工作設定障礙,嫁禍於人的;

7、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

第十三條對造成經濟損失者的處罰:凡發生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xx〔2012〕61號《***x股份****員工獎懲條例》,按責任大小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安全環保部審查,領導同意,可減少或免於處罰。

1、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純屬外部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事故。

2、新產品、新工藝在試製和試用過程中,已採取了安全防護措施,但仍發生意外事故的。

第十五條對單位和個人的安全獎勵與處罰原則上執行此制度,如與專業部門、上級部門規定或制度不一致,可參照此制度執行,也可根據性質和後果就高不就低執行。

第十六條安全環保部和安全管理人員對各類隱患、違章現象、**事故依照本規定有權進行罰款和考核,處罰由綜合部根據安全環保部下發《xx》或xx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相關檔案執行。

第十七條對個人罰款應在本人工資中扣除,不得在**中報銷或變相補貼。

第十八條各類安全罰款,由安全環保部按規定使用,綜合部監督,本年度未使用完的罰款,可結轉到下年度繼續使用。

罰款收入只准用於改善勞動條件經費的不足,獎勵安全生產工作中有突出成績的人員,表彰安全先進集體和個人,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等。

第十九條各單位要結合實際,根據本制度制定本單位安全管理獎懲辦法。

第二十條受到上級表彰和獎勵的,可同時受到本單位的表彰和獎勵。受到經濟處罰的責任者,可同時受到行政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解釋權歸安全環保部。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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