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獎懲制度

2022-12-30 21:24:04 字數 1364 閱讀 2963

第一條為了規範職工安全行為和安全獎懲工作,保證生產安全,根據《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實行安全獎懲制度,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引導職工遵守規章制度,自覺搞好安全生產。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者,依照本制度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違反操作規程的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依照本制度實施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四條職工必須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義務,遵守有關礦山安全法律、法規,遵守企業規章制度,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對本職的安全工作負責。

職工違反《煤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和本礦規章制度的,不論是否產生後果均應承擔責任。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有礦給予獎勵: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標單位的負責人;

2、有技術革新或發明對安全生產有突出貢獻的個人;

3、由於個人行為而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個人;

4、在搶險救災過程中表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

5、提出合理化建議明顯改善安全狀況的個人;

6、其他煤礦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礦給予經濟處罰:

1、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的;

2、違反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

3、違反勞動紀律影響安全生產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標的單位或個人;

5、對生產安全事故負直接或見解責任的。

第七條對違反安全規章制度的職工實施經濟處罰,根據違章情節和危害後果,區別情況,分別處理。處罰前由安全檢查人員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礦長批准後實施。對職工實施安全處罰,允許職工陳述和申辯。

1、違章情節較輕或尚未產生不利後果的,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後果較嚴重或屢較不改的,加重處罰,直到給予行政處罰;

2、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違章作業造成嚴重後果或經常違章違紀屢較不改的,由礦依法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八條貫徹本制度,對職工實行一次性獎勵,最少不低於50元;對違章職工實施經濟處罰,每次違章的罰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00元,由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九條玩忽職守,違反《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安全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或違章指揮造**身**或財產損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實施經濟處罰外,還將依照有關規定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額度根據違章情節和損失情況確定,從本人工資收入中扣除。

第十條建立違章登記制度。凡在各類檢查中被查出違章現象或行為的,必須到礦安全檢查部門登記。

第十一條區(隊)長、班組長、安全檢查人員和其他對安全生產負有責任的人員,應當依照本制度加強安全檢查,制止違章行為;在現場發現違章而不制止的,按違章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依照本制度,礦另行制定職工「三違」處罰規定,本制度一併執行。

第十三條本制度從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煤礦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和身體健康,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保證 安全生產法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煤炭法 煤礦安全規程 等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維護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權益不受侵犯,實現礦井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洛陽義安礦業 範圍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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