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考勤管理制度

2021-06-06 12:03:18 字數 2256 閱讀 4283

第十三條公司實行每週6天工作制和考勤刷卡制。作息時間規定為:早上7:

40前到崗上班,下午完成當日工作任務後下班。員工考勤打卡時間相應規定為:早上5:

50-7:40打卡有效;晚上打卡時間:6:

00-9:00為有效。員工休息或出差以手工考勤記錄為準。

各部門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盡量安排員工輪休;輪休時間原則上安排在星期六和星期天,特殊崗位不便安排在星期六(日)休息的,報辦公室備查。

第十四條員工必須遵守作息時間,遵守考勤管理,凡是工作日,員工上下班都必須親自打卡。如發現代人打卡,對代打卡者和打卡者每次分別給予20元處罰;每月代人打卡累計達3次的,對代打卡者和打卡者分別扣除工資總額50%。

同時,員工上班必須按要求佩帶胸牌,以展示企業形象。如果發現上班未帶胸牌者首次予以批評教育,對累犯不改者給予每次20元處罰。如果胸牌被人為損壞的,應及時補辦,費用自理。

第十五條員工在作息時間內必須嚴肅勞動紀律,如果發現做與工作無關的任何事情,或串崗、溜崗的,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10-50元處罰。

第十六條員工上班打卡後必須到崗工作,下班打卡後,如無特殊情況應離開工作區;需加夜班的,工作完成後必需打卡離開工作區。如果因特殊原因未打卡的,應向部門考勤人員說明情況,以便在考勤表上作好記錄。

第十七條因工作原因外出開會、辦事、出差不能回公司,部門負責人要及時作好記錄,作為考勤依據,不得由他人代其打卡。外勤業務員不參與公司上下班打卡,部門務必做好考勤記載,月底報辦公室備查。

第十八條因考勤機出現故障影響正常打卡時,各部門應及時做好當天出勤記錄作為考勤依據。

第十九條公司所有人員打卡報到後,如果需要外出辦理各項事務。必須經主管領導簽字批准並報辦公室備查。未辦理手續而私自外出者,按遲到或曠工處理。

第二十條上班時間外出辦私事者,一經發現罰款當事人100元,並給予警告一次。

第二十一條關於曠工、遲到、早退的確定:

(一)曠工:未辦理請假手續,工作之日不到崗的為曠工(未經部門負責人同意,擅自調休者視為曠工)。遲到後不打卡者也視為曠工。

(二)遲到:上午7:40分後打卡為遲到。(20分鐘以內視為遲到;20分鐘到1小時以內視為曠工半日)

(三)早退:下午6:00之前打卡者視為早退。如外出開會、辦事需早走或不能回公司打卡者需在本部門請假,在辦公室登記。

第二十二條對違紀行為的處罰規定:

(一)遲到:遲到一次處罰20元;2次處罰40元;以此類推。全年遲到累計達10次者,另追加處罰500元。

(二)早退:早退1次處罰20元;2 次處罰40元;以此類推。全年早退累計達10次者,另追加處罰500元。

(三)曠工:曠工1天處罰50元;2天處罰工資總額200元。;連續曠工3日或全年累計曠工6日者,予以辭退。

以上處罰額在隔月工資發放時扣除。

第二十三條如不慎將卡遺失,失卡人應及時到綜合辦登記並辦理補(買)卡手續,買卡費用10元由失卡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喪假、探親假規定。

(一)事假:員工請假1天由部門負責人批准,請假2天以上(含2天)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部門負責人請假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副總經理以上請假報總經理批准。事假每天按月工資總額的平均數扣除(每月按26天計算)。

員工請假以一星期為限,超出時間,按自動離職處理,(特殊情況除外)。

(二)病假:員工因病假,原則上應附醫院證明或病歷,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報綜合辦備查後方可休息;患急病應補辦理請假手續。病假三天以內每天按月工資總額的平均數的一半扣除(每月按26天計算)。

三天以外每天按月工資總額的平均數扣除(每月按26天計算)。

(三)員工婚假為10天,男女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的為15天。請婚假由本人憑《結婚證》申請、本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報綜合辦備查。婚假期間工資照發,超假按曠工論處。

(四)生育假:女員工享受45天生育假,主生育假由本人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報綜合辦備查。假期每月按400元發給生活費。

(五)喪假:員工直系親屬去世,可批准7天喪假;如係祖父母、外祖父母可批准喪假5天。請喪假由本人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報綜合辦備查,假期工資照發,公司報銷往返車票費。

(六)探親假:公司現有員工已婚兩地分居者,一年享有兩次探親假(即中途一次,春節一次)。每次探親含路途7天時間,報銷兩次往返車票,且工資照發;未成家的單身職工,或已成家而雙方都在公司上班的,只有春節一次的休假,公司報銷其往返車票。

如果有特殊事情請假批准回家的,給予往返7天時間,請假時間工資不發,往返車票自理,超過一天按兩天計算扣發其當月工資。

公司當年招聘的新員工工作不滿一年的,不享有探親(請假)待遇。

第二十五條公司每月對考勤情況進行登記檢查和考核。綜合辦負責將各部門所上交的當月考勤記錄一併彙總作為考核依據。

第四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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