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投訴管理制度

2021-06-04 18:02:18 字數 2458 閱讀 1714

第一條為確保我公司工程質量,維護建設工程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做好工程質量投訴的處理工作,依據《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工程質量投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信函、**、傳真、來訪等形式反映工程質量問題的活動。

第四條工程質量投訴的受理和處理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調節、解決建設工程有關各方質量爭議的行政手段。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支援和保護人民群眾通過正常渠道、採取正當方式反映問題。

第五條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屬地協調解決的原則。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負責工程質量投訴的受理和處理。

第六條工程質量投訴的條件:

(一)工程存在一定的質量缺陷;

(二)有明確的投訴人與被投訴人;

(三)有具體的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投訴人與被投訴人是利害關係人;

(五)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姓名、****真實、有效。

第七條投訴應提交的材料:

(一)投訴人基本情況;

(二)工程建設單位名稱;

(三)施工單位名稱;

(四)物業管理單位名稱;

(五)監理單位名稱;

(六)質量監督單位名稱;

(七)工程所在位址;

(八)工程竣工時間;

(九)工程存在的主要質量問題;

(十)其他所需資料。

第八條公司主管部門受理工程質量投訴的主要程式:

公司工程部或分公司工程部受到使用者投訴或領導或其它部門轉來的業主投訴和意見時,填寫《業主投訴處置(維修)記錄,格式建ms.02.015-01;並在24小時內**與業主溝通核實並答覆業主;或由主管部門通知專案經理核實後與業主溝通。

(1) 首先對問題進行核實,如不能確認事實主體時,根據投訴性質,公司工程部或分公司工程部門在48小時內組織有關部門(質量部門、技術部門、物資**部門、原專案經理部門負責人)到現場核實。

(2) 對確認的問題的處置

a) 屬保修小組易解決的問題,有保修小組實施保修;屬結構等不易解決的問題,有技術部門制定維修方案或委託有權威的加固、維修單位設計施工;

b) 屬產品採購問題的,供貨部門調換合格品,由保修小組進行更換;

c) 保修完成後,保修人員填寫《工程保修記錄》格式詳見ms.02.015-05,請業主在《工程保修記錄》表簽字確認後報公司工程部或分公司工程部門備案。

d) 通過工程回訪或業主抱怨的現場核實,確認屬非施工原因造成的不合格產品,保修組與業主協議後,有償返工或返修,自己合格後讓業主簽字確認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e) 公司工程部或分公司工程部門收到由保修人員交回的業主簽字確認的《工程保修記錄》後,應打**或派人前往與業主聯絡核實維修情況。

(3) 對服務資訊進行收集、分析、處理

a) 工程保修階段抽查保修記錄,在回訪中與業主進行有效溝通,對業主抱怨、意見、建議按時記錄,並作出及時答覆,暫時不能答覆的經研究過後再答覆;

b) 每年度對分公司工程部門掌握的資訊進行彙總

第十條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妥善處理投訴,並做好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工程建設參建各方應認真履行工程質量投訴中涉及的質量責任,對不履行或履行責任不到位的,建設主管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整改,並進行通報批評、****、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或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辦法:

1.被投訴人的解決方案經當地投訴受理部門或法定鑑定部門認可後,投訴人拒不配合的;

2.投訴人無故刁難、設定障礙,不接受投訴受理部門調解的;

3.質量問題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4.房地產民事糾紛、鄰里居住糾紛、拆遷賠償糾紛、拆遷安置糾紛、阻止市政建設及鄰里建設等與工程質量無關的;

5.已進入司法程式的。

第十三條各省轄市質量投訴受理部門每半年要結合本市投訴的焦點、熱點問題進行綜合分析,並分別於每年6月和12月的20日之前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投訴受處理情況分析報告。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省轄市上報的分析報告,對投訴集中的工程質量問題有針對性地採取有效措施,制定解決方案。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河南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建設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建設工程投訴管理制度的通知》(豫建建〔2004〕129號)同時廢止。

附件:1.河南省建設工程質量投訴一覽表

2.河南省建設工程質量投訴告知書

3.投訴調查聯絡單

4.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統計表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附件1河南省建設工程質量投訴一覽表

編號:附件2

河南省建設工程質量投訴告知書

投訴的工程,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河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件》、《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的規定,將不予受理,理由

特此告知

年月日附件3

投訴調查聯絡單(存根)

編號:投訴調查聯絡單

編號:附件4

市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統計表

工程質量投訴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範建築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維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築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及時受理和妥善解決,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信訪條例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建設部令第80號 等有關法律 法規和規章,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在本公司承接的工程範圍內,質量保修期內或在建的建築工程質...

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制度

一 受理範圍 1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 以下簡稱投訴 是指公民 法人 投訴 和其他組織通過信函 來訪等形式反映房屋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問題的活動。2 下列情況不屬於房屋工程質量投訴受理的範圍 1 投訴人未先行與建設單位聯絡 協商解決的 2 因使用不當或第三者造成的質量缺陷 3 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 4...

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制度

1 受理範圍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 以下簡稱投訴 是指公民 法人 投訴 和其他組織通過信函 來訪等形式反映房屋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問題的活動。2 受理程式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設投訴受理部門,對照受理範圍受理投訴。投訴人應向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告知下列情況,並填寫 質量投訴登記 處理表 1 投訴人姓名 聯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