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正管理制度

2021-06-04 17:30:47 字數 1263 閱讀 1648

第1章總則

第1條目的

為規範新員工轉正管理工作,執行公司的用人標準,滿足公司的用人需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各類新員工的轉正工作。

第2章轉正申請與審批

第3條新員工的直接上級需按照試用期員工考核方案要求逐步推進考核工作,協助員工填寫試用期員工轉正相關考核**。

第4條一般新員工試用時間為三個月,試用期滿前一周,綜合辦通知員工及所在部門負責人進行轉正考核,辦理轉正審批手續,發放試用期員工轉正相關考核**。

第5條新員工考核合格並完成入職培訓的全部內容後,綜合辦提醒新員工填報《員工轉正申請審批表》,由部門負責人與員工進行面談後填寫《員工轉正面談表》。

第6條如果新員工工作勤奮,及時、適當地掌握工作要領,工作表現突出,用人部門的負責人可提出縮短試用期,但試用期最短不應少於乙個月。

第7條對通過轉正審批的員工,綜合辦即時發《轉正通知書》。

第8條對未通過轉正審批的員工,綜合辦及時將審批處理意見反饋至相關人員(包括員工、部門負責人等)。

第3章轉正面談

第9條公司結合員工表現對員工進行轉正面談。

第10條轉正面談的內容包括對新員工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績與需改進之處進行點評,對員工的下一步工作計畫與期望進行溝通和交流。

第11條綜合辦組織進行轉正面談,具體面談分工如下。

1.副總、總監級(含)以上員工由總經理做轉正面談。

2.經理、主管級員工由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做轉正面談。

3.主管級(含)以下員工由綜合辦經理做轉正面談。

4.轉正面談資料需與轉正手續在規定日期內一同交至綜合辦。

第4章轉正手續辦理

第12條轉正資料準備

轉正員工所需資料報括兩份《員工轉正面談表》、《員工轉正申請審批表》。

第13條更新員工資訊

綜合辦應及時更新員工資訊,將轉正員工的資訊錄入員工個人資訊庫,辦理員工崗位及薪資變更相關手續。

第5章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14條提前轉正

新員工試用期一般為三個月,特殊人員及表現突出者經總經理批准可縮短其試用期,審批程式同轉正流程。

第15條推遲轉正

需延長試用期的員工(延長試用期不可超過三個月)繼續按月填寫《試用期員工月度報告表》,延長試用期滿前十天按公司規定程式辦理轉正審批手續。

第16條延誤轉正

試用期滿後,未按規定辦理轉正申請審批手續的,試用期自動延長至審批手續辦理結束之日。

第6章附則

第17條本規定由綜合辦負責制定,經總經辦審批後執行。

第18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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