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2021-06-01 14:09:40 字數 3981 閱讀 5159

3、任職檔案及《職務與薪資異動單》由人力資源部放入員工檔案。

第三章降職、免職

第九條降職、免職係指員工經過考核工作平庸或較差,不能勝任崗位工作,或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對其採取的職務降、免調整。員工降職須依據下列因素:

(一)工作能力不勝任崗位工作;

(二)在職工作表現及操行不佳或較差;

(三)不能完成業務指標;

(四)通過人力資源部組織的績效考評,等級較差者;

(五)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六)公司認為有必要予以降、免職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降職的辦理程式:

(一) 職員降職、免職由直接管理人員填寫《職務與薪資異動單》;

(二)人力資源部進行考察,提出意見;

(三)審批:人力資源部按照員工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批

1、副總經理、財務總監降職、免職由董事會審核批准;

2、部門副職及以上職務降職、免職由人力資源部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批准;

3、部門主管及以下職務降職、免職由人力資源部主管副總經理及主管副總經理批准。

(四)公布

1、部門副職以上人員降職、免職採取檔案的形式公布並通知本人;

2、其他人員降職、免職由人力資源部填寫《職務薪資異動單》並執行;

3、降職、免職檔案及《職務與薪資異動單》由人力資源部放入員工檔案。

第四章平級調動和崗位輪換

第十一條平級調動係指根據管理與業務工作的需要,對相關人員在部門內部或部門之間進行橫向的崗位調整。平級調整須依據下列因素:

(一)被調整員工應符合所調整的崗位要求,能夠順利開展工作。

(二)調整崗位後員工能夠發揮優勢,積極性增強、工作效率提高。

(三)有利於提高員工綜合能力與素質。

第十二條崗位輪換係指為加強管理、防範經營風險,公司對相關重要崗位人員實行定期輪換。

(一)輪換崗位包括需要定期輪換進行風險控制的崗位。

(二)原則上崗位輪換三年進行一次,由業務主管部門、人力資源部根據實際情況擬訂計畫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員工平級調動、崗位輪換的辦理程式為:

(一)由要求進行人員調整的部門填寫《職務與薪資異動單》並出具人員調整理由和意見後,報送人力資源部。

(二)人力資源部提出審核意見,並按照審批許可權進行審批。

1、部門副職及以上職務調整由人力資源部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核准;

2、部門主管以下職務調整由人力資源部主管副總經理及主管副總經理核准;

(三)審批通過後,人力資源部通知相應部門及被調整人履行調動手續。調動手續完畢後,就任新崗位。

第十四條員工因內部調動而發生職務變換,其薪酬由調動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五章辭職、解聘

第十五條辭職是指在合同期內,由員工提出提前終止聘用關係的行為。員工辭職應提前乙個月向所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所在部門簽署意見後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應在乙個月內予以答覆。未答覆前,申請人不得擅自離職。

對未辦理任何手續、擅自離職的員工,以曠工論處。未結清與公司經濟賬目或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者,則按勞動合同提交司法機關處理,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解聘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因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績效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決定提前解除與員工聘用關係。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解聘員工:

(一)試用期未滿,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不佳而不能保證質量完成工作任務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三)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應承擔法律責任者。

(四)對公司有嚴重的欺騙行為的。

(五)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紀律規定,擾亂公司秩序,經教育仍無轉變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擾亂公司的辦公秩序,經教育、勸阻無效者。

(七)洩露公司機密,捏造、散布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八)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九)工作經常失誤或出現重大失職行為者。

(十)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十一)犯有其他錯誤而不適合在本公司工作的;

(十二)符合公司解聘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辭職、解聘辦理程式:

(一)請辭人填寫《離職申請表》,辭退員工由員工所在部門填寫審批表。部門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部。

(二)人力資源部提出審核意見,按照審批許可權進行審批。

1、部門副職及以上職務員工辭職、解聘由人力資源部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核准;

2、部門主管及以下職務員工的辭職、辭退,由人力資源部主管副總經理及主管副總經理

核准。(三)審批通過後,人力資源部向相關部門及當事人發出《辭職、解聘通知書》,當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離職手續。

(四)辭職和解聘的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應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六章勞動合同終止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終止係指勞動合同期滿,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公司或員工均應在勞動合同終止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經各級部門審批後方可辦理離職。申請人不得擅自離職,對未辦理任何手續、擅自離職的員工,以曠工論處。

未結清與公司經濟賬目或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者,提交司法機關處理,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終止辦理程式:

(一)申請人填寫《離職申請表》,部門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部。

(二)人力資源部提出審核意見,按照審批許可權進行審批。

1、部門副職及以上職務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由人力資源部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核准;

2、部門主管及以下職務員工的終止勞動合同,由人力資源部主管副總經理及主管副總經

理核准。

(三)審批通過後,人力資源部向相關部門及當事人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當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離職手續。

(四)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應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七章離職程式

第二十條公司內部員工崗位調整、員工的辭職、解聘、終止勞動合同經批准後,均應按規定履行離職手續後方能就任新崗位或離開公司。

第二十一條相關部門及離職人員接到人力資源部通知後,應認真、及時辦理離職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內部人員崗位調整的程式為:

被調動人員填寫《職務與薪資異動單》,按表中規定專案履行調崗簽批手續

(一) 工作移交簽批

1、部門內部人員崗位調整:由部門組織調整雙方進行工作移交,並簽訂《工作交接單》,部門內部備案乙份;

2、部門之間人員崗位調整:由人力資源部或委託相關部門組織調整人進行工作移交,並簽訂移交書,部門內部備案乙份,報人力資源部備案乙份;

3、工作移交的內容應包括:工作檔案、資料、檔案、客戶關係、資訊系統許可權、業務用章、辦公用品、財務往來等事項,移交書內容應具有詳細的說明;

4、移交完畢後,部門簽署意見。

(二)進行離任審計

審計部門對於部門副職以上人員、或公司認為有必要審計的人員進行離任審計,並簽署意見。審計底稿和審計報告應抄送乙份人力資源部備案。

(三)移交手續、簽批手續完畢,將《職務與薪資異動單》報人力資源部核准後,即可正式赴新任崗位工作。

第二十一條員工辭職、辭退、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程式為:

請辭人填寫《離職申請表》,按表中規定專案履行離職簽批手續

(一)工作移交簽批

由請辭人部門組織辭職、解聘人員進行工作移交,並簽訂移交書,部門內部備案乙份,報人力資源部備案乙份。工作移交完畢後,部門簽署意見。工作移交的內容包括工作檔案、資料、檔案、客戶關係、資訊系統許可權、業務用章、辦公用品、財務往來等事項,移交書內容應具有詳細的說明。

工作移交完畢後,部門簽署意見;

(二)離任審計簽批:審計部門對於部門副職以上人員、或公司認為有必要審計的人員進行離任審計,並簽署意見。審計底稿和審計報告應抄送乙份人力資源部備案;

(三)財務簽批:財務部門對離職人員進行必要的財務審查,確定賬款結清後簽署意見;

(四)上述手續簽批無異議,方可按審批許可權進行逐審批,審批完成後員工方可離職。

第二十二條離職員工無法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可委託他人代辦離職手續,但被委託人須持有委託人的委託書和身份證影印件。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未盡事宜參照公司其他相關規定、辦法及細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定、修改並負責解釋。

人事管理制度

總則本制度根據行政人力資源管理核心職能進行劃分為 人力資源許可權管理 招聘管理 薪酬管理 福利管理 培訓管理 休假管理。第一章公司架構及部門職責 公司的組織架構 定編定崗及崗位職責的制訂和重大調整,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定編 定崗見附表 公司所有中層及以下管理人員的任免,由公司總經理決定 公司高管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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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勞動人事管理,本制度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和深圳市有關勞動人事法規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的全體員工。第三條結合 勞動法 有關規定,公司員工將一律採取聘任制。1 對被聘用人員要求必須是經驗豐富 公正廉潔,具有高度事業心 責任心的人員。2 出於優先解決本市富餘人員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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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完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加強公司人事管理,促進公司隊伍建設,依照國家和北京市關於勞動人事管理的有關規定,參照國內外企業人事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公司突出企業管理以人為本,強調尊重人格 維護人格尊嚴,重視溝通和理解,力求通過強化人事管理,提高職員素質,建立起和諧 團結 共同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