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及停止經營制度

2021-05-28 13:06:33 字數 1096 閱讀 4625

第一條為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管理,嚴厲打擊製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維護本經營單位聲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對不合格食品實施退市制度。是指對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標準或有關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衛生隱患的食品,採取停止銷售,退出本經營單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下列食品為不合格食品,應停止銷售,退出本經營單位:

(一) 腐爛變質、汙穢不潔的;

(二) 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三) 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

(四) 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五) 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

(六) 使用非食品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質加工的;

(七) 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國際標註採用標誌、防偽標誌等質量標準等,對商品質量作引入誤解的虛假表示或使用絕對宣傳語等的;

(八)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

(九) 行政監管機關公布不屬於合格食品的;

(一十)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存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成損害的。

第四條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發現所銷售的食品屬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登記造冊;

(二) 將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場,並通知生產企業或供貨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並向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 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應交有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四) 可能造成安全衛生危害的,立即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條對已經售出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經營單位選擇能夠覆蓋銷售範圍的新聞**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

第六條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對本經營單位內的食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

第七條本企業應當對召回的食品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並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報告。

食品召回及停止經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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