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召回制度

2023-01-01 22:21:02 字數 983 閱讀 6360

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避免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家質監總局第98號令《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對不安全食品,制定如下召回制度:

一、不安全食品包括:

1、已經誘發食品汙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2、可能引發食品汙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3、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份面而在食品標籤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

4.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二、確認食品屬於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不安全食品。

三、自確認食品屬於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當在1日內,二級召回應當在2日內,**召回應當在3日內,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

四、食品生產者向社會發布食品召回有關資訊,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向省級以上質監部門報告。

五、自確認食品屬於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在3日內,二級召回應在5日內,**召回應在7日內,食品生產者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畫。

六、食品生產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計畫主要內容包括:

1.停止生產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2.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3.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4.食品安全危害的種類、產生的原因、可能受影響的人群、嚴重和緊急程度;

5.召回措施的內容,包括實施組織、****以及召回的具體措施、範圍和時限等;

6.召回的預期效果;

7.召回食品後的處理措施。

七、自召回實施之日起,一級召回每3日,二級召回每7日,**召回每15日,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食品生產者對召回計畫有變更的,應當在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中說明。

所在地的市級以上質監部門應當對食品召回創優性進展報告提出處理意見,通知食品生產者並上報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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