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制度

2021-05-06 02:43:39 字數 2692 閱讀 5409

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為了維護消費者利益,食品安全和公司信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定,本公司制度缺陷食品召回制度。

第一條本公司對缺陷食品依本規定履行召回義務,並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必要的運輸費,食品的銷售商應當協助本公司履行召回義務。

第二條售出的食品存在本規定稱缺陷時,本公司按照規定中主動召回的要求,組織實施缺陷食品的召回。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食品,是指按國家標準規定,在正常儲存條件下於保質期內用於食用的產品。

本規定所稱缺陷,是指由於設計、生產、儲存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或類別的食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德食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不合理危險,或者不符合國家有關食品衛生安全的情形。

本規定所稱銷售商事指所有的**商和分銷商。

本規定所稱召回,指按照本規定要求的程式,由本公司選擇就地報廢、更換、收回等方式消除其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的缺陷的過程。

缺陷食品召回的管理

第四條缺陷食品召回的期限,食品自生產日期起,至食品保質期滿為止。

第五條判斷食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則:

(一) 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不符合有關國家食品強制標準的;

(二) 經本公司品檢驗部門檢測產品質量存在的缺陷可能危害食用者的健康的;

(三) 因設計、原料、生產造成產品不符合企業標準的。

根據缺陷食品存在的產生健康損害風險的大小,缺陷食品分為以下三個級別:

(一) 一級缺陷食品:指食用後已經造成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後果,或者有證據表明造成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後果的可能性較大的缺陷食品。

(二) 二級缺陷食品:指食用後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暫時的健康損害且這種損害可以**,或者造成嚴重健康損害的可能性較小的缺陷食品。

(三) **缺陷食品:指食用後一般不會造成明顯健康損害後果的缺陷食品。

第六條缺陷食品召回按照主動召回和執法部門指令召回兩種程式的規定進行。

本公司自行發現,或者通過企業內部的資訊系統,或者通過銷售商等相關各方關於其食品缺陷的報告和投訴,或者通過執法部門的有關通知等方式獲知缺陷存在,按照本規定中主動召回程式的規定,實施缺陷食品召回。

食品缺陷的報告、調查和確認

第七條本公司確認生產的食品存在缺陷時,以**、傳真、公司**公告等有效方式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所涉及的缺陷食品,並將報告內容通告銷售商。

第八條銷售商發現其經營的食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消費者提出的食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訴,應當及時向本公司品保部門報告。

第九條銷售商應把缺陷產品品種、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及時通知公司品保部門,必要時應把缺陷產品抽樣寄回公司檢測,經檢測確實不合格的,。

缺陷食品主動召回程式

第一十條本公司確認其生產且已售出的食品存在缺陷決定實施主動召回的,應當向相關部門提交缺陷食品召回報告,並應當及時制定召回計畫和召回通知書,提交相關部門。

召回計畫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 有效停止缺陷食品繼續生產的措施;

(二) 有效通知銷售商停止批發和零售缺陷食品的措施;

(三) 有效通知相關客戶有關缺陷的具體內容和處理缺陷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

(四) 客觀公正地**召回效果,並及時將召回結果想社會公布。

實施召回的食品屬於一級缺陷食品的,應當在提交召回報告之時起24小時內制定並提交召回計畫及召回通知書;屬於二級、**缺陷食品,應當在提交召回報告之時起72小時內制定並提交召回計畫及召回通知書。

第十一條在向相關部門提交上述召回檔案的同時,應當以最快捷、最有效的方式通知批發零售單位停止銷售缺陷食品,或根據情況向消費者收回缺陷食品,並設定****,解答各方詢問。

第十二條在向相關部門提交召回計畫和召回通知書後,應及時向批發零售單位機消費者通知缺陷食品召回事項,並實施召回計畫。

召回通知書發布的範圍應當覆蓋應予召回的範圍,保證批發零售單位及消費者能夠及時了解召回的有關事項。

對屬於一級缺陷食品的召回,應當通過相關**向公眾公布召回通知書,收回層面應當延伸至消費、使用層面或食品最終到達的層面,並在72小時內完成召回行動。

對屬於二級缺陷食品的召回,應當通過相關**向公眾公布通知書,收回層面應當延伸至消費、使用層面或食品最終到達的層面,並在7天內完成召回行動。

對屬於**缺陷食品的召回,收回層面根據情況可以延伸至批發或零售層面。

第十三條按計畫實施缺陷食品召回後,應當在結束召回後的10天內,向相關部門提交召回終結報告。

終結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 缺陷食品產生的原因分析。

(二) 召回計畫實施的詳細情況,包括召回的具體技術措施和方法。

(三) 缺陷食品的銷售範圍和數量。

(四) 本次召回行動的效果(包括應召回的、已召回和仍未召回的食品渠道和數量)。

(五) 對尚未召回的缺陷食品的原因的說明,以及採取的針對性措施。

(六) 對防止再次產生同樣缺陷食品的措施和計畫。

結束召回後,如市場上仍存在缺陷食品,應當繼續做好缺陷食品收回工作。

缺陷食品責令召回程式

第十四條在接到相關部門的缺陷食品召回令後,應當按本制度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要求提交缺陷食品召回報告,制定召回計畫和召回通知書。

屬於一級缺陷食品的,應當在收到缺陷食品召回令之時起24小時內制定並提交缺陷食品召回報告、召回計畫及召回通知書;屬於二級、**缺陷食品,應當在收到缺陷食品召回令之時起72小時內制定並提交召回報告、召回計畫及召回通知書。

接到相關部門的責令召回令,應當按本制度第十一條的要求,採取召回的各項前期措施。

第十五條在向相關部門提交召回計畫和召回通知書後,應當按本制度第十

二、十三條的規定實施缺陷產品召回、進行總結報告和後續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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