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諮詢師薪酬與激勵制度 試行稿

2021-05-26 16:04:11 字數 3256 閱讀 2200

(試行稿《修訂版》)

教育諮詢師的待遇由以下部分構成: (1)固定待遇 +(2)招生獎金 +(3)課時提成+(4)導師獎金+(5)退費責任

1、 固定待遇:固定待遇中包含基本工資、一定額度的因公業務支出報銷。

2、 招生獎金: 諮詢師在其任職期間,對由其新簽約的學員所發生的課時(含續費產生課時)收入,按照以下比例核算招生獎金:

3、 課時提成:諮詢師根據其課時量任務完成情況,從其負責維護管理的學員實際產生的課時收入中,按照如下比例核算課時提成:

4、 導師獎金: 處在輔導期的諮詢師引導的學員由其導師簽單,學員所有權歸導師所有,導師一直獲得招生獎金;學員的管理維護權歸受輔導諮詢師所有,受輔導諮詢師一直獲得課時提成。詳見《諮詢師體系職位級別和職業發展管理辦法》。

5、 退費責任:學員退費考核將納入諮詢師職級別評定,考核方式詳見《諮詢師體系職位級別和職業發展管理辦法》。

6、 固定待遇說明:

1) 處在某個級別的諮詢師享受固定的基本工資,於次月15日發放。

2) 諮詢師的定級和晉級降級管理,詳見《諮詢師職級別管理辦法》。

3) 新入職諮詢師原則上一律按實習生/助理諮詢員標準執行; 具備充分行業工作經驗的諮詢人才,經分公司諮詢負責人審核後,可按諮詢師標準執行;如需為新入職諮詢師定在更高階別,須報總營銷部審批,總人力資源部備案後方可執行。

4) 業務費用報銷專案包括:交通費、通訊費、書籍費,須嚴格遵照公司財務管理制度。費用報銷額度經分公司人事部核准後,於次月30日前到分公司財務部報銷。

如果諮詢師月中離職,費用報銷額度按月實際出勤天數核算。

7、 招生獎金說明:

1) 招生獎金的目的是對諮詢師的市場開拓工作給予認可和獎勵。與學員簽訂第乙份合同的諮詢師在系統中永久標註為此學員的「初始簽約人」,其諮詢師id與此學員id永久唯一掛接。之後此學員在學大教育所發生的課時收入(包括由初始簽約人或其他人與該學員簽訂的續費合同中產生的課時),只要初始簽約人沒有離開諮詢師崗位並且滿足本制度所規定的條件,都有權從中獲得招生獎金。

2) 學員年級認定標準為新籤學員報名繳費時的所在年級。暑期簽約學員以9月1日前所在年級標準簽約。

3) 招生獎金於次季度第乙個月15日核發。諮詢師必須完成季度招生任務量,方可在次季度第乙個月領取當季度招生獎金;如未完成,當季度招生獎金為零。2023年新籤招生任務量為15名學員/季度。

4) 新入職諮詢師從入職後的第二個考核週期開始考核招生量任務,入職日所在考核週期內發生的招生獎金100%發放。

5) 諮詢師如果被學員投訴或要求更換,則從該學員正式遞交投訴或更換申請之日起,該學員發生的課時不再給簽約諮詢師計發招生獎金;學員完全結課或全額退費100天後再次簽約,計入再次簽約諮詢師的招生人數,但不對初始簽約人和再次簽約諮詢師核發招生獎金。

6) 諮詢師離職(離開學大教育集團),先核算諮詢師當季度是否已經完成季度考核招生任務量,如果完成則可獲得截止至離職當日發生的當季度招生獎金,如果沒有完成則沒有這部分獎金。

7) 諮詢師離職(離開學大教育集團),即永久失去從其新籤的學員在其離職後發生的課時中再獲得招生獎金的資格。如果諮詢師復職,只能從其當次復職之日後新簽的學員發生的課時中獲得招生獎金。

8) 如果諮詢師因內部調動而離開諮詢師崗位(跨公司或校區調動但是崗位不變的諮詢師不在此列),可發放截止至調崗當日產生的當季度招生獎金,這部分獎金不考核該季度招生任務量,100%發放。

9) 如員工調整回諮詢師崗位,可以重新從其入職後新籤的學員在其復崗後產生的課時中獲得招生獎金。如果有多次入職或復崗記錄,以最後一次入職或復崗的時間為準。

10) 本制度執行之日前新簽和續費的合同在制度執行之日後產生的課時,對初始簽約人核發課時收入0.5%的招生獎金。本獎金的實現必須以完成季度招生任務量為前提。

8、 課時提成說明:

1) 課時量任務中的「課時量」,是指諮詢師管理的所有學員在某個週期內實際發生的課時的總量。

2) 課時提成發放方式:次月15日發放上月課時提成的80%,餘額於本考核週期結束後,根據課時量任務完成情況,在次季度的第乙個月15日核算發放。沒有達到本考核週期考核標準的,不予發放本考核週期課時提成的餘額部分。

3) 新入職諮詢師從入職後的第二個考核週期開始考核課時量任務,入職日所在考核週期內發生的課時提成按月100%核算發放。入職第一年的各個考核週期的考核標準是:本考核週期的課時量任務減去入職日所在考核週期的課時量任務。

4) 學員完全結課或全額退費100天後再次簽約,對再次簽約的諮詢師,按照新簽約合同課時的提成比例核發課時提成。

5) 諮詢師離職(離開學大教育集團),先核算諮詢師當季度是否已經完成季度考核課時任務量,如果完成則可獲得截止至離職當日發生的當季度課時提成的剩餘20%,如果沒有完成則沒有這部分提成。

6) 如果諮詢師因內部調動而離開諮詢師崗位(跨公司或校區調動但是崗位不變的諮詢師不在此列),先核算諮詢師當季度是否已經完成季度考核課時任務量,如果完成則可獲得截止至離職當日發生的當季度課時提成的剩餘20%,如果沒有完成則沒有這部分提成。

7) 助理諮詢員在晉公升為諮詢師之前,不考核季度課時量任務完成情況,課時提成按月100%核算發放。

8) 本制度執行之日以前簽署的合同在制度執行之日後產生的課時,計入諮詢師的課時量,但是不對諮詢師核發課時提成。

9) 諮詢師離職,則取消其簽約及管理的學員在其離職之日後發生課時的一切提成和獎金。

9、 合同相關規定:

1) 同乙個學員同級別同年級的課時(課時級別指普通課時、3a課時、5a課時等)按照合同簽訂日期的先後順序發生;

2) 計算招生獎金和課時提成所依據的課時單價,是合同簽訂時約定的平均課時單價,計算方法是合同總額除以總課時數(包括贈送課時在內);

3) 招生獎金和課時提成的核算,必須以合同被分公司審核部在系統中審核通過為前提;未經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合同所產生的課時不計算招生獎金和課時提成,直至合同被審核確認後方可核算計發招生獎金和課時提成;

4) 合同一旦經審核部審核確認後就不得再做任何修改;

5) 如果合同發生退單或縮單的情況,仍以合同簽訂時約定的平均課時單價作為本合同招生獎金和課時提成的計算依據;

6) 如果客戶在原合同基礎上追加課時,必須簽署新的續費合同,不允許修改原合同課時數;

7) 如果發現諮詢師在簽約操作過程中有任何舞弊行為,扣罰該諮詢師在此合同中的所有獎金和提成,已發的獎金要全額追回,同時按照公司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10、 總部營銷部和總部人力資源部擁有對本制度的最終解釋權;對於本制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未盡事宜,總部將出台補充制度。

11、 本制度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原有相關制度自動作廢。任何其他發布日期早於本制度的制度中,如果存在與本制度不符的條款,以本制度中的規定為準。

總部營銷部/總部人力資源部

2023年2月28日

總裁辦簽批日期

人力資源委員會代表簽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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