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2021-05-25 09:37:28 字數 861 閱讀 8731

1 目的與適用範圍

為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嚴格勞保用品發放、領用,制定本規定。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單位。

2 引用標準

本制度參照《山東省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制定。

3 職責

3.1 安全環保部門負責提出勞保用品採購計畫,行政部監督勞保用品入庫質量,行政部部負責開具勞保用品領料單。

3.2 **部門負責勞保用品採購。

3.3 倉儲部門按照領料單發放勞保用品。

4 要求

4.1 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執行《勞保用品發放標準》。不得擅自擴大、縮小發放範圍或變更發放標準。

4.2 勞動用品的購買,由倉儲部門配合安全部門提供採購計畫,**部門負責採購。採購時要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勞保用品的規定標準,未經國家法定機構鑑定合格,未標有「安鑑」標識的勞保用品,一律不得採購。

4.3 勞保用品發放由行政部依據發放標準給領取人出具勞保用品領料單,到倉儲部門勞保庫領取。勞保員同時要把領取的物品記入勞保發放臺帳和個人勞保用品領取登記證。

特殊情況需用標準外的勞保用品,要經分管經理批准。

4.4 職工長期病事假,療養或脫離生產崗位三個月以上者,應視不同情況,停發勞保用品或順延發放時間。

4.5 凡是崗位工種變動的員工,所在本人單位要及時通知人力資源部,變更勞保用品享受標準。凡進入本公司的新職工,要持《勞保關係介紹信》到行政部辦理勞保用品領取手續。

4.6 個人遺失勞保用品不再補發,員工可以照價購買。因公嚴重毀壞勞保用品,由本人申請,所在車間證明,廠安全部門核實,報行政部給予補發。

4.7 職工獲得勞保用品領料單後要及時庫領取。當月不領取,領料單作廢。

4.9 個人勞保用品領料單遺失,一律不予補發,所需部分可以照價購買。

勞動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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