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請假制度

2021-05-30 17:16:23 字數 2457 閱讀 3079

漢陰縣職教中心教職工請假制度

(經2023年1月23日漢陰縣職教中心第二屆教代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為加強管理,使教職工請假規範化、制度化、程式化,現根據《漢陰縣教體系統教職工請假管理辦法》(漢教體字[2014]297號),制定漢陰縣職教中心教職工請假制度。

一、請假類別及時限

1、婚假:提倡教職工婚假安排在寒暑假。一般婚假為3天,符合晚婚(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條件的教職工,可增加婚假20天。

2、產假:按計畫生育有關政策和檔案規定執行(產假98天,晚育加假15天,產假內領獨生子女證的加假30天,難產(剖宮產)加假15天,多胎生育,多生育乙個嬰兒加假15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

3、女教職工**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喪假:教職工主要家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時,教職工本人休假3天,往返路途所需時間不計在喪假內。

5、事假:教職工因事不能到崗工作可請事假,一學期內請事假不得超過5天,外縣教職工不得超過8天。

6、病假:教職工因病不能工作,可以請病假。教職工請病假,須持醫院行政認可的診斷證明(5天以上的必須出具縣級及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和醫生建議)

7、工傷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學歷進修假:鼓勵教職工參加學歷提高培訓。教職工參加函授學歷培訓,應出示培訓學校相關證明,按請假程式及批假許可權履行請假手續。若在上班期間參加函授學習,按正常上班對待。

9、按國家有關規定,中小學教職員工不享受探親假和公休假(中小學教師可享受寒、暑假)。

10、離職學歷進修按漢人勞發[2004]159號檔案規定執行。

二、請假審批許可權及程式

1、中心主任請假或因公外出,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單位工作,報教體局局長審批。

2、中心副主任請假,一周內由中心主任審批,一周以上報教體局局長審批。

3、中層部門負責人請假,5天內由分管校級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中心主任(校長)審批,5天以上按以上程式簽署意見後報教體局審批。

4、教職工請假,半天內由中層部門負責人審批,2天內由的中層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分管的校級領導審批,5天內按以上程式簽署意見後報中心主任(校長)審批,5天以上按以上程式簽署意見後報教體局審批。

注:(1)、請假人要先完成工作交接手續,方可將假條交由相關領導審簽,並將假條交所在工作部門負責人收閱,部門負責人要落實好請假人假期工作交接。

(2)、部門負責人收閱假條並落實好工作交接安排後,將假條和每週考勤記錄單交行政辦存檔備查

三、銷假:請假期滿到崗後,履行銷假手續,由本人到中層部門負責人報到後再向行政辦銷假。

四、請假時間計算:請假天數從起假之日至假滿之日止連續計算(喪假雙休日及節假日除外)。

五、假期相關待遇

1、教職工在規定時限內的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工資照發。

2、病假累計2個月以內工資照發,超過兩個月按有關規定執行。

注:假期相關待遇問題,依據國發(1981)52號檔案執行;

病假期間工資待遇執行教體局漢教體字(2014)297號檔案規定,教體局無規定的參照陝人社發(2011)170、171號檔案規定。

一年內累計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並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基礎工資):(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基礎工資)的90%;(2)、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基礎工資)照發。

3、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按70%計發。並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基礎工資):(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2)、工作年限滿十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

4、一月內事假5天以內(含5天)的按天扣發請假人日平均獎勵性績效工資;5天以上10天以內(含10天)的扣發當月獎勵性績效工資;10天以上的除扣發當月獎勵性績效工資外,基礎性績效工資按70%扣發。

5、一年內累計事假超過60天的基礎工資按90%計發;累計事假超過120天的基礎工資按80%計發;累計事假超過180天的基礎工資按70%計發。

6、一年內曠工連續2個工作日或累計4個工作日的每天按本人日平均的5倍扣發獎勵性績效工資;連續3個工作日或累計5個工作日停發乙個月績效工資;連續5個工作日或累計10個工作日,停發3個月績效工資;連續10工作日或累計20個工作日,停發6個月績效工資。曠工連續超過10個或一年內累計超過20個工作日的,單位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停發工資(含績效工資);如未解除聘用合同,停發當年績效工資。

六、要求和說明

1、教職工上班時間擅自離崗,不履行書面請假手續或假滿不歸的,按曠工對待。學校扣除曠工者當天全部工資,且當年不得評優、評模。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辭退。

2、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六個月,事假累計超過三個月,或病事假累計超過五個月的教職工不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曠工連續超過10天或累計超過20天的,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檔次。

3、學校辦公室每學期末對教師請假出勤情況進行彙總公示,核實準確後上報教體局人事股備案。

4、本制度經2023年1月23日漢陰縣職教中心第二屆教代會第一次會議通過,自通過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自行作廢。

202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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